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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情况有如下几点: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二)候选人报名日期截止前三年内,因物业管理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候选人报名日期截止前三年内欠缴物业管理费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累计达三个月以上;
(四)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情形。
除了第三条,其它几条基本是涉及有违法违规或者道德不良行为记录者,不会有很大争议。但第三条要求的是三年内欠缴物业管理费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累计达三个月以上。不知道立法部门是出于什么样的出发点,将此条件和业委会委员资格挂钩。
此条款没有明确定义是三年内累计达三个月一直未缴清物业管理费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还是有累计达三个月的未及时缴纳记录。而且一查就是三年内,这卡扣卡的可不是一般的深。从宽可以解读为三年内有累计达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直未缴清,这样业主及时补缴下不影响业委会委员候选资格。从严就是要求三年内不能有累计达三个月的物业管理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及时缴纳的记录,这样就能过滤掉很大一部分业主,失去业委会委员候选资格。
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居民自我管理的民主自治组织,业委会委员原则上没有报酬,为业主和小区公共利益做热心服务,维护小区公共利益。可不知道未缴纳或者未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此任职资格有什么直接关联或责任联系。
另外业主未缴纳或未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危害和社会危害,都和其它五条不在一个意义层面上,这样的立法出发点实难服众。不知道是那些利益团体硬把这一条强加到业委会委员资格条件中的。现实生活中,业主因为个人原因或对物业服务的不满,未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情况非常普遍。难道要因为这条,剥夺大多数业主的业委会委员候选资格?生活中,多少物业服务公司只把自己当主人,时刻算计侵占业主们的公共利益,对业主们反应的物业服务问题一再拖拉敷衍。这样的物业服务公司受到过什么样的惩戒?业主门想和物业服务公司斗,一直比登天还难。这样的物业管理条例,是谁的物业管理条例,是为谁服务的物业管理条例,是为谁的利益站岗的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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