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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深刻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前一秒可以把你送上“人生巅峰”,随后可能很快把你送到“人生的至暗时刻”。这不仅是对普通人而言,对纵横互联网世界的“黑客”们,也一样。 01 游戏公司客户端遭受猛烈DDoS攻击 2017年初,互联网公司网络安全团队在日常工作中监测到,公司云服务器上运营的三家游戏公司的客户端IP遭受了DDoS攻击。攻击导致三家游戏公司的IP被封堵,出现游戏无法登录、用户频繁掉线、游戏无法正常运行等问题。为恢复云服务器的正常运营,该互联网公司组织人员对服务器进行了抢修并为此支付8名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4.8万元。同时该公司向客户退费造成的经济损为人民币130088元。 02 “至暗小组”的行为,只是黑客地下产业链的一环,庞大黑客地下业务冰山之一角。 黑客地下产业链早已经慢慢形成: “肉鸡”,肉鸡也称傀儡机,是指可以被黑客远程控制的机器,或是一家公司、企业、学校甚至是政府军队的服务器。黑客可以随意操纵它并利用它做任何事情。 “抓肉鸡”,黑客非法入侵多台高效能网络服务器,并夺取控制权。然后,再利用租赁来的控制端服务器控制“肉鸡”,并在网络上各大论坛、贴吧、淘宝等渠道出售“肉鸡”控制权牟利。 “收量”,黑客成员向拥有“肉鸡控制权”的人员购买行为,称为“收量”,用支付宝转账给其作为“收量”费用。 “DDOS攻击”,可以理解为网络战争,战争的发起者多是为获取利益。黑客在获取了服务器资源后,再利用木马软件操控“收量”来的控制端服务器,集合控制端服务器下的多台“肉鸡”持续攻击特定的目标IP,即持续发动高频服务请求,服务器因来不及处理海量请求,丧失网络通信功能,导致网络瘫痪。 03 让他人品尝“至暗时刻”的林某等人也品尝到了自己的“至暗时刻”。林某被公诉机关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起诉到法院。 办案机关强大的网侦技术的使用,2017年7月,警方陆续抓获了该起网络犯罪嫌疑人林某等人。 办案机关认为,林某领导的“至暗小组”,通过网络“收量”,获取16台“肉鸡”,后集中使用DDOS攻击文章开头提到的互联网公司云服务器上运营的3家游戏公司,对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结果犯,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达到“后果严重”才构成犯罪。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后果严重的认定从3个不同危害后果维度来判断。认定标准之一,为实施者非法所得超过5000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而如果行为者非法所得为“后果严重”标准的5倍以上,则会被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而量刑也将升格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 04 然而刑事诉讼程序并非只是“走程序”,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案件导致的危害结果,得到了法院客观、公正的认定。 故,林某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危害结果的认定是定罪量刑的最关键的要素。 为证实遭受的危害结果,被害公司向法院提交了2组证据:公司向遭受网络瘫痪而向客户退费造成的经济损为130088元;对服务器进行了抢修并为此支付8名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4.8万元。 而辩护律师结合证据审查原则和相关规定认为: 鉴定报告显示的13万的经济损失是互联网公司给三家游戏公司的退费损失,因该项费用支出的标准及依据不明,不应作为认定本案经济损失的依据。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害单位的直接损失,不能作为被害公司经济损失的证据使用; 同时辩护律师认为,互联网公司产生的4.8万的修复费用可能与其员工工资部分混同,且林某等人的“至暗小组”所造成的攻击仅为该公司云服务器所受攻击的一部分。 最终,法院在量刑时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未将13万的退费损失计入危害结果中。且对4.8万的修复费用计入危害结果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最终,法院认定林某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因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能从公平和客观的角度,未完全采信被害公司单方面提出的所遭受的损失的证据,从而做出了对林某处罚基本刑的判决。法院未适用第二档量刑,可以客观地说,林某获得了相对公正的处罚。(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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