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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95后抢劫罪中持玩具枪抢劫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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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6 16: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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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图片自网络,侵删)
95后朱某,俊秀挺拔,家境优渥,深受家中长辈宠爱。多金深情,也是女生关注的焦点。受影视剧中驾车碰瓷抢劫镜头的启发,朱某决定为生活加点料——体验一把抢劫的感受。为把想法变成现实,朱某与同为95后的小弟华某一拍即合。并在网上购置了手铐,玩具枪,电棍,口罩等工具。
2017年9月的一天夜里,朱某驾着奥迪轿车,载着华某,在广州市巨大的城市里逡巡。在某条僻静路段,发现中年女性王某驾驶的玛莎拉蒂,朱某制造追尾事故,在王某下车查看状况后,朱某掏出准备好的玩具枪抵住王某腰部,遭到王某抵抗后,朱某用玩具枪猛砸王某头部,与华某一起制服王某,将王某抱进其车内,并用手铐铐住王某。朱某打开王某手机,逼问了密码,转走王某微信内3万元。为防止王某报案,将其价值1万元的苹果手机当场摔坏。后两人驾驶自己的奥迪车离开。后经鉴定,王某被玩具枪砸成轻伤二级。不到一周,朱某和华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朱某与华某从王某手机中转走3万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争议不大,但朱某利用玩具枪抢劫的手段,能否评价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被朱某摔坏的苹果手机,可以被抢劫罪一个罪名包容评价,还是另行成立一个新的罪名?
01 抢劫罪侵犯的法益既包括人身权利,也有财产权利。因此抢劫行为只要出现劫取财物或者造成被害人轻伤结果之一的,就可成立抢劫罪的既遂。
抢劫罪的客观行为有三个特征,即必须当场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当场获取财物,且强制手段与获取财物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当场的含义是指时间和空间的统一性。强制手段,必须达到足以压制一般人反抗的程度,是一种强制程度最高的强制。本案中朱某用玩具枪抵住王某的腰,遭到反抗后用玩具枪砸王某的头部致其轻伤二级。
朱某和华某行为的强制程度已完全压制了王某的反抗。
02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故在刑罚的安排上也设置了较严厉的处罚。基本刑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同时规定了8种加重情节,有此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3 抢劫罪的8种加重情节,其中之一是持枪抢劫。持枪抢劫的含义,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而此处“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因此,此处的枪支不包括假枪,玩具枪。因此,朱某持玩具枪抢劫的行为,不应该被评价为加重情节。即,对朱某不应当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04 朱某摔坏王某的苹果手机,可以被抢劫罪一个罪名包容评价,还是另行成立一个新的罪名?答案是后者。   不是非法获取财物,占有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毁坏价值5000元以上的共私财物。故朱某摔坏手机的行为另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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