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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囚禁16岁少女并多次性侵被判死刑,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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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5 16:2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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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聚律师团队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backcolor=rgba(0, 0, 0, 0.55)]编辑

囚禁、上锁、多次性侵、16岁碧玉少女,这些词安放在一起,这不是发生在电影里的情节,而是真实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个案件,令人对女孩的遭遇心疼落泪,也让人对施害者愤慨,希望对其处以最公正的法律制裁。
龙某,男,56岁。湖南凤凰人。2019年2月一个下午,龙某偶遇路上行走的美丽女孩,以搭顺风车为由将女孩骗上车,后将该名女孩囚禁在其家中狭小幽深暗室,为防止女孩逃走,在女孩脖子上套上铁链,并用铁锁锁住,期间以枪杀、电击等手段对女孩进行恐吓,并多次性侵女孩。至女孩被解救出来,女孩已在暗室中被囚禁了并饱受折磨的24天。
3月19日,经过法院审理,龙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死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龙某被判处死刑,这个案件涉及了复杂的法律关系。
01 人权作为“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越是法治社会,越强调对人权的保护,对人权的保护也越周全。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奸淫幼女的行为。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女性对性的自主权。
02 强奸罪的量刑分2档,基本型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有5种加重情节,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这个升格刑从10年有期徒刑直至剥夺生命的死刑,弹性很大,故在对施害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评价时,需要严格、审慎、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结果来认定。危害结果属于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素,是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的客观显示,在案件定罪量刑中有着上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这也是“罪刑相适应”的涵义。
03强奸罪5种加重情节中,其中第一种加重情节是指,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是指强奸手段残酷、强奸一人多次或者强奸孕妇等。
        本案中龙某将女孩脖子上铁链锁在暗无天日的暗室里,多次恐吓威逼性侵女孩,给16岁的少女在心理上,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这样手段的性质,符合正常人对手段残酷的认知。故法院综合了龙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被害女孩造成的伤害,依法做出死刑判决。这是法律对龙某在刑罚该当性的评价。
04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量刑中对两类情节予以不同的适用原则。一类是法定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例如行为人的年龄、自首、从犯、立功等;第二类酌定情节,即法院在刑罚裁量时可以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况。这主要包括了犯罪的动机、时间、地点,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
        刑法明文规定了5种强奸罪加重情节,即只要行为人的施害行为达到加重情节程度,对其的刑罚就要从基本型升格,适用10年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处罚。虽然龙某到案后认罪,但这属酌定情节,并非必须考虑适用。故最终法院未从轻裁决,依法作出了龙某死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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