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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套路贷”套路之二:敲诈勒索行为的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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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0 17: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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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聚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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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案件中,有一类是名义上以车辆为抵押物的民间借贷,实质上行敲诈勒索取财的犯罪行为。曾有如下案例:
2017年4月,罗某以其车辆为抵押,向赖某、郭某、李某等人借款,签订金额7.5万元的借款合同。被害人罗某在收到7.5万元转账款后,被要求转账至李某朋友的账户上3.5万元,罗某实际得款4万元。罗某按期还款3期共8750元。同年5月,罗某欲提前还款,李某等人遂以此为由认定罗某违约,并用恐吓、威逼手段向罗某逼要借款及违约金,罗某被迫还款8.1万元。郭某、李某等人实际勒索得款4.1万元。至2017年8月案发,查明,从3月到8月,李某、赖某、郭某等人用相似的方法,勒索到多名被害人若干款项。
后李某被提起公诉,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李某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1年有期徒刑。值得关注的,是此案涉及了如下的多重法律关系,包括恶势力团伙认定标准,及法律对恶势力团伙成员实施敲诈勒索定罪量刑的规定:
01恶势力,是指一定时期内,通常是相对固定的3人以上,纠结在一起,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侵害百姓的人身权益及财产权,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恶势力团伙是司法实践中对有别于普通共同犯罪团伙的司法认定,并非法律规定。对恶势力团伙定罪的法律依据,是犯罪构成要件;量刑依据,包括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02 本案中李某及赖某等人,较长时间内经常集在一起,以“车辆抵押贷款”为名有预谋有计划的多次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并根据出资金额等进行分赃,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案件查办中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03 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涉案金额2 千元至5 千元;数额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万元至50万元为起点。但司法解释规定,涉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的,量刑标准可以按基准标准的50%起算。
04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需要与正常的维权行为相区别。如果行为人索取债权有正当的权利基础,或者行使权利并不违背社会的通常观念,就不属于敲诈勒索。反之,如果没有正当的权利基础而借故要挟,或者行使权利明显违背社会通常观念,则为敲诈勒索。本案中李某等人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进而用威胁、要挟的手段索要违约款的行为,很难说符合正常的社会行为准则。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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