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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套路贷套路之一:有虚假诉讼行为是否一定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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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8 17: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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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聚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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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这样一个案例:白某从事高利放贷活动。 2017年,被害人林某向白某借款10000元 。白某伙同他人以“走形式流程”等理由诱骗林某签订16730元借款合同, 以所谓的“押金和服务费”为由从中再扣除2040元后,被害人林某最终拿到的借款金额为7960元。 被害人林某还款2473元给白某一方后,因无力偿还遂停止还款。在催讨借款未果的情况下, 白某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林某偿还借款合同上的本金16730元及利息2178元。同年6月,白某与被害人林某达成还款12099元的民事调解协议。

  白某被警方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经过后续的诉讼程序,法院最终认定白某触犯了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罚罚金5000元。白某在催讨借款未果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为何未被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罪,而最终认定构成诈骗罪?王平聚刑事律师团队解读了这个案件涉及的多重法律关系:
01 “套路贷”并非刑法规定的罪名,而是对一系列“名为民间借贷,实为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中行为人为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采取了多种“套路”,多种手段。这些手段和套路,其行为方式如果符合刑法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通常会在认定构成诈骗罪的同时,也认定构成相关的犯罪,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套路贷”所涉及的罪名包括:诈骗罪,虚假诉讼罪、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02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罪中的“捏造”,意指为“无中生有,虚拟虚构”的行为。
        实务中,对存在民事法律关系进行部分“虚构”的行为,是否认定行为人构成虚假诉讼罪?通常,只有事实与证据证实,放贷者与借款人的相关债权债务关系是放贷人凭空产生,杜撰,完全出于恶意垒高被害人借款金额,利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从而侵占被害人财物,会依法对实施虚假诉讼者以触犯虚假诉讼罪进行刑事追责;
03本案中,白某与林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在借款金额上及借款服务名目上夸大虚增,基于双方的借款合同,林某虽无奈不满,亦不属于完全虚构凭空产生。法院最终未认定白某构成虚假诉讼罪,亦表明了,出现虚假诉讼行为,并非一定将行为人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对其进行追责。
04 本案中,法院认定白某构成诈骗罪,原因在于,法院认为,白某
同他人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林某钱款66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故对其以诈骗罪进行了刑事处罚。(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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