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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坦诚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来自上海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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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7 17:2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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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聚律师团队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backcolor=rgba(0, 0, 0, 0.75)]编辑

1月23日,在武汉居住的李某回沪,隐瞒了旅行史,在上海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就医时他持续隐瞒情况,还密切接触多人,导致55人被隔离。2020年3月16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李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
这是上海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本案的宣判,有很强的警示意义,对各种妨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起到了刑罚的震慑效果,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导向,其可赞之处可圈可点。
0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打击的是四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即,违反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规定,造成了两类危害:实际的病毒传播的危害,或者危险结果。回到本案中,李某在签署了承诺书之后,多次外出,隐瞒湖北旅行史,造成55人接触的医护人员和其他人员的隔离。他的行为造成了病毒传播的危险后果。一个行为的危害结果,是最终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要素之一。
02 本案的宣判提醒我们,并非罪大恶极,或是传统的暴力伤害行为会是刑法规制的对象。生活中外出购物的寻常行为,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也可能构成犯罪。正如被告李某所言,自己以为是普通感冒,在外出购买生活必需品时全程戴口罩,且自己核酸检测阴性,并非有意要传播病毒。然而,刑法作为法律体系最后一道屏障,保护的是全体民众的合法权益。当这个社会的全体成员都处在一个特殊的抗击疫情时期,每一个社会成员在防控疫情规定需要之下签署的承诺书,其意义已经上升至法定的义务告知书,瞒报、不能如实填报的行为,可以被理解为对法定义务的违反,这是李某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诱因。
03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基本量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公诉人建议不对李某适用缓刑。而最终法院判处了李某缓刑,原因在于,法院经过考量,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即李某本身肺部仍有症状,还需继续检测和治疗,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建议对李某适用缓刑。这个缓刑判决,可以说很好地体现了刑法打击违法行为的态度,又能体察顺应疫情特殊时期,被追诉人需要进一步治疗和检测的实际情形,体现了法律的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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