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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醉酒后半推半就之间的迷情性行为,是否一定会被认定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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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3 18: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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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聚律师团队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backcolor=rgba(0, 0, 0, 0.75)]编辑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高某与赖某一起在酒吧喝酒,席间有赖某的女性朋友静。这是高某第二次见静。当晚三人相见甚欢,觥筹交错之间,静喝醉了。高某和赖某把静送入酒店房间休息后,赖某离开了。留下高某与静。高某让静躺下睡觉,并脱掉了静的上衣,继而二人发生性关系。凌晨4点,高某离开返回家中,在家中接到警察要求协助调查的电话,前往派出所。原来静在迷糊中醒来后发现自己独自在酒店中,怀疑被性侵而拨打电话报警。
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中的客观行为有三种: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三种行为方式,都必须达到足以压制一般妇女的反抗,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
醉酒状态,是一种判断力严重下降的状态,随之而来的,是意识的模糊,做决定能力的下降,性的防卫能力的削弱。这个状态接近或者达到了不知反抗的程度。如果此刻,男性利用女性醉酒状态下的不清醒,不知反抗,违背该女性的意愿与之发生性行为,实务中通常会被认定构成强奸罪。
上述案件中,高某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维护保障妇女性的自治权,自主权。高某被认定构成强奸罪,在于法院认为,高某利用了静醉酒状态下的不知反抗的时刻,违背了女性的意愿,与之发生性行为。这个判决维护了女性的性自主权,符合立法的本意,也是对刑法的准确适用。
但是,从案件涉及证据证明力的角度而言,这样判决也引起一些的探讨。原因在于:
强奸案件当中的证据,相比其他类型的案件,在尊重“口供为证据之王”的基础上,需要考量更多的相关客观因素。
强奸案件的办理中,更多的,依赖于被害女性的证言和嫌疑人的供述,在论证违背女性意愿这个关键又重要的要素上,缺乏可以进行佐证的有力客观物证。而口供和证言都是言辞类证据,主观性特别强,天然的,言辞类证据会受当事人情绪,心态以及受时间过去等等的影响,而出现模糊,不清晰,反复。
性是人类最原始的冲动和本能。酒精,天生的,最佳催情剂。当二者结合,被善于享受的人类巧妙的利用,很难区分在酒精导致的意乱情迷之下,对性是抗拒或是有意之间的距离。此种情形下,作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男性,或许自己应当更需要保持多一份的清醒,警惕。
这是不是也可以从另一方面来要求我们的立法者,办案机关,在保护女性对性的自主权的宗旨下,对案件中证据的认定,可以更加谨慎,客观,很好地回应社会对此类案件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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