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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从2条免责事由看,男朋友强行与女朋友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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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1 18:2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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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聚刑辩团队
(图片自网络,侵删)
01 男朋友强行与女朋友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在过往的办案中,接手过这样一个案件:
女生梅与男生朱某系同一公司同事,两人均有家庭。工作中两人分别为品管部和业务部经理,能力超群,业绩突出,备受公司器重。工作之余两人也往来良多,交集频频,情愫暗长。在一次公司组织的酒会之后,二人互述衷肠,发展成情人关系。
情人之间的蜜月期不长不短,半年后,梅忽然提出分手。亲密关系一旦出现裂痕,或许该考虑的只是结束得好看一点。
某个周末,朱某利用之前梅为其配备的钥匙,进入梅的房间,想再次和梅回忆往昔,回到从前。交流之中,朱某利用自己高大的身形,强行压住娇小的梅,亲吻,抚摩梅,要与梅发生性关系,遭到梅的强力反抗。后梅借故挣脱朱某的控制,手持菜刀返回卧室。朱某惶恐离去。
再一个周末,朱某敲开梅的房门,欲再次用往日柔情感化梅,挽留情人的心。2个小时的谈话梅的心阴晴不定,朱某再次强行把梅压在身下,想再度占有梅。激烈的反抗过后,梅拨通了110报警电话,此举终于逼迫朱某放弃,离开了梅的房间。
当晚,朱某接到警察电话,自动投案。检察院以朱某触犯强奸罪,提起公诉。那么朱某的两次强行挽留行为,是否构成了强奸罪?
02 刑法对强奸罪的具体规定是:
性的权利,作为人的一种自主支配其身体的权利,可以说它是人权的一部分。
强奸罪是排列在我国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一章中,表明强奸行为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侵害。强奸罪的犯罪客体是妇女性的自主权。自主权,说白一点,就是我愿意三个字。我不愿意,你不能强迫我。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能抗拒、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且此手段必须足以压制一般妇女的反抗。
司法实践中常见情形有:用酒将女性灌醉;或使用药物将女性麻醉后实施奸淫行为,趁着女性熟睡进行强奸等。而情感世界里,男女朋友之间违背女方的意愿,强行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仍然从客观到主观,主客观是否一致,遵循同样的判断路径。
03 强奸罪中的两个免责事由:
  之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幼女同意的情况下,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之二: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据此,如果男方酒后强迫女方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因为醉酒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04 对强奸罪的证据审查方式:
当强奸的对象是妇女,采取性器官“结合说”;如果是幼女,采取“接触说”。
强奸案件的证据具有特殊性,即直接证明强奸行为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通常只有被追诉人的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因而,在这种“一对一”的情况下,不宜偏听一词,简单采信被害人陈述或被追诉人的供述,都是不客观公正的。
通常,在审查相关言词证据时,我们的论证工作会用到如下方式:
将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进行比较分析,发现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不一致的矛盾;
审查被害人陈述内容的证明力。结合案发的时间、地点,两人交往的时间,情感卷入的方式,程度,注重对细节的分析,看细节能否陈述清楚,是否符合逻辑;
审查间接证据对被害人陈述的印证力。如被害人与被追诉人身上的轻微伤痕,是否能证明被追诉人的暴力,强迫行为或是被害人激烈反抗所致;
审查被追诉人供述。据此以认定被追诉人供述的证明力高于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不足完全采信;等等。
05 男朋友强行与女朋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朱某被判处了1年6个月有期徒刑。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业内有句话说“3年起步强奸罪”,刑罚的严厉表明了我国刑法对维护妇女性自治权的鲜明态度。
上述案件中,认真审查了全部的事实和证据之后,我们为朱某做了罪轻辩护。最终,法院终采纳了我们的相关辩护意见,朱某被法院认定构成强奸罪,被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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