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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的问答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指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及金融服务提供者(简称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因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纠纷。 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适用什么法律规则? 答:主要适用《合同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民法总则》等法律及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中对高风险等金融产品的推介、销售,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见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作出的监管规定可参照适用。 问:金融消费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分别承担什么法律义务? 答:卖方机构承担的是适当性义务,具体为:销售或提供服务前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承担的是“买者自负”义务,具体为: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卖方机构履行“卖者尽职”适当性义务是金融消费者履行“买者自负”义务的前提和基础。 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中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各应如何举证? 答:金融消费者对购买了产品(或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失等事失承担举证责任。 卖方机构以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具体为:卖方机构应就以下进行举证: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识、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向金融消费者告知产品(或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 问: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金融消费者可请求什么赔偿? 答:金融消费者可就其遭受的实际损失请求赔偿,包括本金和利息,其中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问:如卖方机构存在欺诈,金融消费者是否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规定请求卖方机构支付惩罚性赔偿? 答:不可以。但可以请求调整实际损失中利息的利率。 问:卖方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遭? 答:因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卖方机构的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其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不适当,卖方机构就金融消费者遭受的损失可免责,但金融消费者能够证明该虚假信息是出具系卖方机构误导的除外。且,如果卖方机构能够证明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作出自主决定的(即,金融消费者损失与卖方违反适当性义务间无法律上因果关系),卖方机构可免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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