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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合同加盖假公章应由谁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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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2 22: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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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加盖假公章应由谁承担法律后果?
【导读】
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的效力并不鲜见。此时,应由谁承担法律后果?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至七十条。其中,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合同法》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深圳苏维律师解读】
人民法院在审理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假公章案件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一起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代理的相关规则(即上述相关法条)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一、签约人为法定代表人,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公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司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应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以下情况除外:法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构成越权代表情形,且合同相对人不能证明其为善意的。如,《公司法》第16条对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作出了规定,法代表人签订此类担保合同构成越权代表,债权人主张合同对法人有效的应证明其为善意。
二、签约人为代理人,签约时有代理权,应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签约人为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表,应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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