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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导读】 新冠疫情过后,我们可以预测,受疫情的影响,必将引发大量的合同纠纷。 其中,不泛合同当事人可能引用“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抗辩事由,主张解除合同,并免责。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发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什么叫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概念主要出现以下法律中: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苏维律师解读】 可见,不可抗力的定义是统一的,都是指客观情况,都是指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特性的客观情况。 不能预见,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它是在合同订立后才发生的具有偶然性的事件。 不能避免,指出现了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后,当事人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 不可克服,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 【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新冠疫显示属于客观事件,它是不为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客观事实。 但,如前述,新冠疫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关键还得看它是否同时具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可克服三个特性。 显然,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合同的当事人并不能预见可能会发生疫情。 是否属于不可避免,本律师认为,疫情影响广泛,是有很大影响力的、对一定范围内群体均构成影响的事件,它不是针对个别合同主体和个别地方的事件。原则上应认定为属不可避免。但,本律师认为,毕竟不同的经济合同对疫情环境的依赖程度不一样。如果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合理的方法加以解决,则疫情就不属于不可避免的事由。 是否属于不可克服,本律师认为,随着疫情防控措施的不断加大,出现了大量的政府行为,包括政策(如禁止复工)、交通管制(如导致货物无法运输)等,这些应当认定具有不可克服性。 综上,原则上,新冠疫情应属不可抗力。 【延伸】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于2020年2月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脑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采妈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2、公证处最近亦在主推不可抗力事件公证业务,从技术上来讲,目前以保全证据的方式办理较为妥当,如网络保全公证、证人证言公证、书证保全公证、文本相符公证、邮寄送达公证等。 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根据其章程,亦授权地方贸促会,可对不可抗力事件办理公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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