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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苏维律师解读】
一、合同法并未规定合同不成立时的法律后果,考虑到合同不成立时也可能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故应参照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二、双务合同不成立的、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应予以返还的财产相对于合同约定的价款出现增值或贬值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贬值之间的关联性,在当事人间合同分配或分担。标的物已经灭失、转售或其他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可主张折价补偿。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使用费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需支付本金,而无需支付付息。
三、仅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一方还可向有过错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同确定,同时要考虑财产返还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
四、在诉讼程序上,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向被告释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还的请求。
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也可告知当事人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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