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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1月2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就此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相关解读,那么深圳的垃圾分类有什么的特点呢?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0年1月2日讯(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记者 钟鸿冰 实习生 何露茜 )日前,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1月2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就此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相关解读,那么深圳的垃圾分类有什么的特点呢?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条例》草案按照国家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要求和标准,在充分吸收北京、上海等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相关要求进行了创新和优化,形成了操作层面、制度安排和源头减量三个方面的特色亮点。深圳新闻网记者带你看看《条例》草案需要重要关注的规定。 操作层面: 1.分类标准。《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我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四类,其中:厨余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这与2019年10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保持一致;此外,还在国家标准对“可回收物”的范围进行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家具、电器电子产品,使居民投放生活垃圾的种类更为完整,对分类投放的操作更具有指导性。 2.投放操作。《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使用一次性收纳袋装纳家庭厨余垃圾的,应当将收纳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拆袋投放”);《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废弃药品、药具应当对包装物予以毁形或者进行破坏性标记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可以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制造假药的材料或者销售至欠发达地区,危及群众身体健康;《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家庭厨余垃圾应当在指定投放时间段结束后密闭存放,并在十二小时内清运。此项规定在国内其他城市通常要求的日产日清基础上,提出了更高要求。 3.楼层撤桶。《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不得摆放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楼层撤桶”)。深圳于2013年起首先在国内试行此做法,多年的经验表明,进行楼层撤桶、实行集中投放是有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前提条件,国内其他城市也在实施过程中借鉴了此经验做法,深圳在法规中对此提出明确要求,属于国内首创。目前,全市3508个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已经全部完成了楼层撤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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