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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圳仲裁委员会崔军的枉法仲裁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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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3 09: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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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圳仲裁委员会崔军的枉法仲裁举报信
举报案件:深圳仲裁委裁决  ( 2018) 深仲裁字第3074号
举报对象:仲裁员崔军,律师执业证号:14403199410308614,及相关审核人员
合同纠纷案事件概述:
    深圳晶昶能公司以招聘自动化设备合伙人为名,与我方接触,并在20179月签订一项太阳能电池板自动化生产线的研发合同,约定项目在201712月完成研发,然后后由晶昶能公司负责在20182月完成组装生产。按照研发计划在201712月我方按期完成技术研发,并将图纸等技术资料交给晶昶能公司开始外发采购生产。但晶昶能公司零件采购一直拖延,中间断断续续的生产组装,直到20188月迟迟未完成,只完成部分组装。之后晶昶能公司老板肖智柏新聘请的助理吴红艺,此人极为阴暗流氓,从6月开始找各种没有谱的理由要减我的钱,要将我合同以外的工资充作合同款,又说合同价格太高要降价,并做出很多卑鄙无耻的骚扰。
         因为这些原因我于81日辞职,但要交接技术研发资料时,晶昶能公司尽然拒不接收,反诬我方没有提供技术资料,并威胁叫嚣要打死我,我方为此特别录像证明(已提交录像证据)。实际上零件都快采购完成,并且组装了部分,没有图纸怎么可能采购外发,组装。
         9月份材料基本到齐了也不组装,然后就是吹毛求疵,无中生有诋毁,找各种借口要中止合同执行,最后以一些图纸漏尺寸,漏螺丝孔,尺寸错误的明显轻微缺陷,以这些根本不能成立的理由于201811月左右在没有预先告知的情况下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书要求判定项目失败,退回已付研发报酬,企图将中止合同的违约行为合法化。
         这样项目正常应该在2个月完成的,拖到20192月还没完成,而且后面不让我进生产车间做技术指导,这不是甩开我方的确凿证据吗!企图不支付剩余研发报酬,无偿霸占我方知识产权劳动成果非常明显的恶意欺诈毁约行为。
         了解自动化设备研发的人都知道实际上在设备研发中这些问题根本算不上问题的。就像文章里写错别字,漏字很容易纠正,也没有什么损失。总共才20几个问题,比率也极低。正常的在设备研发来说,这是质量非常高的设计。即使仲裁员偏袒他们,也无法认可他们的理由。本人做了20多年的自动化设备机械及系统控制图像处理软件研发,做过数个大型自动化公司技术总监,亲自研发了多个大型自动化智能生产线项目,也拯救过多个失败的大型全自动化生产线研发项目,使之起死回生,一直得到客户的高度称赞。做这个太阳能电池板自动生产线很轻松的,因此他们可能觉得很容易做,所以就想甩开我,以为他们自己可以做,可以多得到几十万元钱。老板肖智柏本身就有很重流氓习气,口头禅就是“做不了好学生就做坏学生!!”。加上这个流氓助理立功心切,以为我很斯文好欺负。他们习惯性的套路,空口承诺,欺诈手段不可能骗到好的技术人员,所以自己根本做不了,实际延误造成损失远远超过该付的研发报酬,害人害己。
         庭审中仲裁员开始可能以为终止合同才算违约,所以晶昶能公司,我方,仲裁员都确认了合同中止的事实,有庭审录音证据及笔录证据,但实际上合同约定合同中途停止就是违约。在晶昶能公司中止合同,恶意欺诈毁约的动机,后果,造成的事实,采取的恶意法律行为如此明确的情况下,仲裁员崔军直接一句话“晶昶能公司没有中止合同行为”,武断予以否定。这不是在大厅广众下公然强奸法律吗!!!明显的颠倒黑白,指鹿为马!!!社会公知,公理何在???这不是强盗流氓逻辑吗????
         怪不得晶昶能公司老板肖智柏当初签合同时候,极力诱使我选择深圳仲裁委员会,原来早就有内部关系。我本人以前在法院吃了几次枉法的亏,所以也想换个地方,没想到仲裁委员会比法院更肮脏。所以肖智柏才敢没有一分理就提起仲裁,并且不输官司。我现在才知道上当了!!!!!
          这只是一个几十万金额的小合同,如果是几千万,数亿的合同会是怎样的情景???法律还有意义吗??这个社会能安定吗???这不是鼓励大家武力抢劫吗!!!这个还是号称法律专家的仲裁员和审核领导的结论。这是要把广大人民群众当白痴吗????


本人对举报材料真实性承担完全责任,
举报人:余日苏;手机:13828889687,,


下面详细列举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内部管理混乱,随意,期限一拖再拖:     
u  仲裁手册规定60天,立案咨询时说60天结案,实际变200多天,2019年01月9日到2019年7月24日。我方提交反请求书时,问了他们说是60天结案。结果2个月还没开庭,后面改口答复说开庭后60天结案。后来多次催促,到2019年04月17日才开庭。
u  开庭后60天了,还没有结果,2019年05月22日电话询问回复说裁决书已提交等领导审核,结果到2019年6月14日再问,又说仲裁裁决书要退回修改补充。说明他们内部有不同看法。事件情节很简单,证据很完整、明确,是什么原因导致枉法裁决。
u  到7月2日询问还是没有结果,7月18日询问说审核完成,过2天就发过来,问了几次结果等了1周也没有收到,只好7月24日自己直接上门,等到下班了才给我。

事实证据1,我方主动要求交接研发技术资料,晶昶能公司找种种借口,拒不交接,并暴力威胁!
         我方主动要求交接研发技术资料,晶昶能公司找种种借口,拒不交接,并暴力威胁!高温天气切断办公室空调电源,带一帮人到我办公室,并威胁要打死我,为了达到诬赖我方没有提供设计资料目的,使得晶昶能的终止合同毁约的合法化。这是赤裸裸的对知识产权的明火打劫行为,仲裁机构竟然完全无视,这不是对违法犯罪的鼓励纵容吗??为此我特别对交接过程录像,以保存证据,而晶昶能总经理助理吴红艺一直在旁边干扰找茬,并叫嚣打死我。------------庭前已经提交录像证据
2,找一些完全不能成立的鸡毛蒜皮理由恶意诉讼,要求退款终止合同。
         见晶昶能公司的仲裁请求书。这么明显的法律行为动机,如此确凿法律事实证据,仲裁员完全予以无视。--------见仲裁请求书,晶昶能公司主动启动明显不能成立理由的法律程序,请求退回已付研发报酬,比单纯终止合同的请求更加无耻!!企图以法律程序将违约行为合法化。如此恶意毁约行为还不明显,露骨吗!!!
         就像经过多层审核,校订的教科书都会存在错字,漏字等错误,也不可能因为这个原因导致学生考不上大学。实际上,我方瑕疵比目前晶昶能公司分解抄袭深圳市鑫鸿华的串焊机3的第3批的串焊机的错误还少多了,轻微多了!!!!!!以这些为借口终止合同,只能说是流氓逻辑!!!!!
3,拒绝我方进入工作现场车间履行合同责任。-如此恶意阻止合同执行的行为还不够明显,露骨吗!!!
         拒绝我方进入工作现场车间履行合同责任。这还不是中止合同行为吗!见庭前提交的证据!------如此恶意阻止合同执行的行为还不够明显,露骨吗!!!
4,敲诈我方,索要贿赂,单方面中止项目生产。
         老板助理吴红艺借口商谈项目事项,敲诈我方,索要贿赂,公然要瓜分我方的研发报酬。没有达到目的,故意中止项目生产。----见庭前提交的录音证据。
5,庭审笔录中原告被告都确认了得合同执行中止的事实,仲裁员也确认的合同中止事实证据。
----证据见庭审笔录232425页。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2.jpg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4.jpg

6,从1年的时间进度也明确证明停止状态。这个还不能确认中途停止吗?
         从时间上正常1--2个月左右要完成的机器组装实际上12个月还在停止状态。这个还不能确认中途停止吗?没有任何理由的材料放在那里,直到201812月份进展不大,中途采取种种破坏阻止合同执行的行为,也不允许我进入车间。晶昶能公司在仲裁请求书,证据中完全确认的事实证据,仲裁书完全予以无视。如此明显的事实。
主观表达,实际状态都是铁的事实。如此不予确认停止吗,公正性何在?
这不是明显的包庇枉法,指鹿为马,颠倒黑白吗!
7,很明显的偷换主题概念。
         本合同所指的的合同中途停止,很明确是指双方的合同执行,损害对方合同权益行为。并不是指对方公司停止设备的生产调试。作为需求方必定不会停止设备生产组装,他们在得到主要的技术研发完成后,后续他们只是按照技术资料可以自己组装调试就可以了,就不需要很高技术能力;目的是要逃避货款支付。
很明显的偷换主题概念。
         仲裁裁决书简单罗列一些细枝末节晶昶能公司单方面生产工作就否认了晶昶能公司中途停止合同执行的事实,回避双方辩论及证据焦点,合同的根本目的。及偷换合同执行中止与生产中止的概念,晶昶能公司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终止合同义务,达到抢劫知识产权,非法无偿占有我方劳动成果,并非真正终止设备的生产,相反晶昶能公司背着我方,以7.5万高薪欺诈招聘高级工程师,就是为了甩开我方,自己完成设备生产。证据完整,直接。裁决书完全偷换核心概念,一个教授级仲裁员,及审核官员这么明显的事实,都看不出来,可能吗????

8,晶昶能公司请求书中要求非常明确就是要终止合同。
         晶昶能公司请求书中要求:退回已付报酬的请求,以及在庭审中,表达意思非常明确就是要终止合同,见庭审笔录20页。这已经是完全超过合同关于不得中途停止的约定。
9,晶昶能公司过往劣迹,分解抄袭深圳市鑫鸿华的串焊机3年拒付工程师奖金,工人奖金。
       晶昶能公司经营中从人才招聘开始就是欺诈套路,也就是口头禅美其名曰“布很大的局”,“做不了好学生,就做坏学生”; 在承诺履行方面,一贯以来是欺诈强占,出尔反尔劣迹斑斑,肆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我乙方的仲裁反请求书列举的2018年12月底开始,承包项目计划时间内,紧急要求我本人接管以前请的3名工程师的抄袭项目:买了1台深圳鑫鸿华公司的串焊机,分解、抄袭,在完成第二批设计修改后,由于前期承诺不兑现,导致那批工程师破坏设计资料,拒不交接程序,并将已经投产的2台串焊机程序锁死,烂尾的的串焊机项目技术及生产管理。以及由于1年前承诺给组装调试工人每人1500元,共3000元奖金不兑现,工人一直处于消极怠工状态。不知道这是聪明还是愚蠢。实际上损失远远大于骗得的收益。劣根性,损人害己!!!!在本人辞职时,晶昶能公司就以该理由不支付本人2018年7到8月工资,在本人申请劳动仲裁后,对方又改口本人没有上班为理由,关于晶昶能公司本项要求已经被《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仲裁局》判定败诉,并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成。见证据。
10, 欺诈性招聘,下面就是他们的招聘广告: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6.jpg

   结:
l 晶昶能公司为了达到毁约终止合同目的,采取种种干扰找茬,及暴力流氓手段,
l 并主动启动明显不能成立的理由请求退回已付研发报酬,比单纯终止合同的请求更加无耻,企图终止合同的恶意法律程序将违约行为合法化。
l 本合同约定为不得中途停止,违约必须支付全部报酬。并且合同停滞1年的存在事实,破坏,阻止我方履行合同的行为,及恶意启动法律程序的事实。主观恶意行为,恶意法律行动,及导致的客观停止结果都是铁的事实,
l 庭审中双方及仲裁员都确认了中途停止的事实,都不能确认晶昶能公司中途停止的违约?符合正常的社会良知公理逻辑吗!请问这不是强盗逻辑吗?明显在肆意歪曲强奸法律。
l 况且我方在庭前书面答辩,和庭审后的补充答辩中,已经将所有这些关键焦点证据,进行了非常清晰的答辩,论证。一个教授级仲裁员,法律专家,及几十年经验的审核官员;而且如此清晰简单的案情,仲裁裁决书还要退回修改,很明显他们内部都有不同意见!!!这么明显完整的,直接的事实证据,都不能正确判断,可能吗????。
l 怪不得当初晶昶能公司老板肖智柏极力诱使我方选择深圳仲裁院,原来他们早有深厚的交情了。所以敢随便诉讼无视合同约定,成竹在胸!!!

本人对举报材料真实性承担完全责任,
举报人:王奇正;手机:13828889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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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0 21:4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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