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知更多事,识更多人,玩转大深圳!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自参与深圳政府采购招投标后,我们有时就发现在一些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单位必须为采购方提供一些货物,且是免费的。有的是必须提供一辆车,而且车辆还是必须近两年内购置的,同时车辆的所有费用由中标方承担;有的是要求提供什么电脑或打印机,还有要求提供现场办公场所的等等。这些本不应在招标预算内的费用匀最终由中标单位来承担,有些项目中标价一年的费用才不到一百万,还要求提供一辆车给采购方且承担车辆所有费用。作为一个投标单位报价都是按采购方提供的招标清单数量进行报价,报价费用中根本上就没有报这一项的。同时也认为作为采购单位因工作需要要用车,理应由采购方自行决解而不能通过招标条款转移到中标单位去,增加中标单位企业成本。
我也不知道是不是深圳政府采购条例中有这一条款可以要求这些,但是作为已中标单位来说,还真不得不履行招标中要求提供的车辆或电脑等等。更有采购方招标文件中不说要求提供直到中标后才要求中标方提供车辆并承担相关费用。希望以后的招标文件中如真需要中标方提供车辆等货物,能与招标清单一样例出明细,并纳入在项目招标预算费用中。
|
是龙岗区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