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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冤假错案,南山法院王远枉法载判。法院副院长,纪检主任,信访机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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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8 16: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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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二次数被因(2011)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号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又被起诉。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给举报人的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之权。      2015年至2018年,举报人无数次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就(2011)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提起重审,南山法院副院长当面承诺重视却没有结果。几十次联系纪检涂主任答应维护正义却又找多个借口推辞。十几次进南山区信访,信访机构虚设根本设不作为……官官相护,老百姓天大冤屈无处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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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30 15:57 |只看该作者
深圳南山法院院依法重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号民事裁定枉法判决;必须重审
事实与理由:
  一、举报人并不是两被举报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当事人,并未参加该案诉讼,现该案民事判决,严重影响举报人权利,根据民诉法解释292条,法院应当受理举报人的申请再审之诉,。
  二、原审法院未依法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及被告二怠于寻求法律救济途径,致使原告合法权益受损。
三 南山法院直接认定举报人提起申请再审之诉已过6个月时效,既超出权限,又违反程度,还剥夺了举报人的诉讼权利,还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四、(2011)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判决有误,损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1、(2011)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21号案庭审中,被举报人一提出与被举报人二的交易共有14笔,交易金额为128万余元,但被举报人一向法院提交的证明交易存在的证据只有8份,其中1份为显示时间是2010年4月5日的送货签收回单,上面无公司盖章,签收人也不认可这张收货单的内容。 另有7份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送货签收回单无法证明被举报人一与被举报人二在2010年之前存在14次交易;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的对帐单中已经注明为代开发票,该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一已向被举报人二交付货物,亦无法证明被举报人一已将该发票出具给被举报人二,且代开的发票金额合计也就是60余万,亦无法证明被举报人主张的100余万的交易金额。
被举报人一在原审中提交的14份合同系传真复印件,其真实性难以确认,不应作为原审判决的定案依据
  2  作为最主要的唯一真实有效的证据广东阿尔派的增值税发票南山区法院案卷里却没有
3  、在法院案卷里明明广东阿尔派已经证明需向长沙三康华元支付因其垫付费用及低压电缆分接箱生产差价共计158,018.75元却在判决的案子里不体现和理会。
综上,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举报人提起的申请再审之诉并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且在认定时效的问题上,超越权限审理了事实问题,没有保障举报人的诉权,侵害了举报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且南山法院作出的(2011)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为错误判决,被举报人一以此错误判决为基础对举报人多次追加为被执行人,追加为被执行人被驳回后又二次提起诉讼并要求举报人承担该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且举报人并不是该案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该案的诉讼,现举报人提起申请再审,完全符合民诉法解释第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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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不可能十全十美。法官利用自由裁决权换取相关利益或等价交换达到自己目的层出不究,法官充分利用文书可以公告送达的漏洞形成生效判决文书。遇到这种法官老百姓只有死路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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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9 21:45 |只看该作者
举报人依法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且充分的证明了(2011)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管辖错误  程序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严重侵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该判决,但南山法院上下官官相护,
一、胡编乱造、枉法裁判的421号民事判决的唯一理由是假的送货签收回单和代开的虚假发票凑起了129.76万   还有十几张复印件合同, 129.76减去收到的钱27万数字凑成欠谓的欠款合同99万元,当时王远法官作为法官还不至于无法无天,在判决书中不敢用另一个独立主体北京三康华元欠款也来算在长沙三康的头上,但是本案中的事实唯一的根据竟是一张没人认的收货单,和已经充分证明为虚假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唯一真实有效的证据广东阿尔派的增值税发票南山区法院案卷也根本没有),一切借此蒙混过关。这简直荒谬至极
      二、原审法院未依法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及被告二怠于寻求法律救济途径,致使原告合法权益受损。
三 南山法院管辖权错误  没有合同原件,我方的合同上没约定管辖权  应该原告就被告在长沙起诉
      四、(2011)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判决有误,损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1、(2011)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21号案庭审中,被举报人一提出与被举报人二的交易共有14笔(全是传真复印件),交易金额为128万余元,但被举报人一向法院提交的证明交易存在的证据只有8份,其中1份为显示时间是2010年4月5日的送货签收回单,上面无公司盖章,签收人也不认可这张收货单的内容。 另有7份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送货签收回单无法证明被举报人一与被举报人二在2010年之前存在14次交易;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的对帐单中已经注明为代开发票,该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一已向被举报人二交付货物,亦无法证明被举报人一已将该发票出具给被举报人二,且代开的发票金额合计也就是60余万,亦无法证明被举报人主张的100余万的交易金额。
2  在法院的卷里的判决书
    五  作为最主要的唯一真实有效的证据广东阿尔派的增值税发票南山区法院案卷里却没有
六 、在法院案卷里明明广东阿尔派已经证明需向长沙三康华元支付因其垫付费用及低压电缆分接箱生产差价共计158,018.75元却在判决的案子里不体现和理会。
综合整个案件,完全是广东阿尔派与官法有预谋恶意串通,拼凑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利用司法手段为企业谋取私利,广东阿尔派公司每年有大量的官司纠纷,为了达到谋私利的目的,勾结相关的法官,王远法官故意颠倒黑白、不查明案件事实、故意根据漏洞百出的伪造、拼凑的证据枉法裁判、助纣为虐,丧失了一个法官的良知和品德及公正、公平原则,玷污了法律的尊严,王远实在不配作法官。我已多次向深圳纪委和检察院举报王远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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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9 23:10 |只看该作者
上中央纪委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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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4 17:49 |只看该作者
南山区法院上下勾连,作为韩悦秘庭长代表南山法院立案庭明明在2015年拒绝了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却又在判决书里又讲当事人应该在2015年提起诉讼。现在提起诉讼过了六个月诉讼时效 真是天大笑话。不具备一个法官的基本原则低线    明明有准确的送达地址却违规采用公告送达。 明明不具备管辖权却凭一个复印件讲有管辖权。该案所有主要证据全是伪造的复印件!那么多新证据证明原判决错误……徇私舞弊     枉法栽判。南山法院上下勾连制造冤假错案。天理难容!拜求中国正义之士指明方向 与黑社会保护伞的法官拼搏到底   人间应该有正气, 本人重金悬赏。能为此案维护公平正的律师和个人。 坚持与司法腐败拼搏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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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3 11:32 |只看该作者
https://m.toutiao.com/i6562394054640796174/?tt_from=weixin&utm_campaign=client_share&from=singlemessage×tamp=1527988306&app=explore_article&utm_source=weixin&isappinstalled=0&iid=19848253108&utm_medium=toutiao_ios&wxshare_count=1法官收钱,行贿受贿一起查。 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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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3 11:38 |只看该作者
长沙陈法官收钱被查,王经理送钱出事……受贿行贿一起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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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3 11:51 |只看该作者
大快人心!最高法院正式打响了纠正民营企业家冤家错案的第一枪,遗憾没有追责(物美张文中案件评析)|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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