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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客观聊一聊松泉公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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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帖
发表于 2013-4-25 09: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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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旁观者,我想我没有太多的发言权,但是看见很多住户在论坛上发泄情绪,我想也说一说我的观点。
. t/ i. Z: s/ |) u; f2 X* w- ^* H# `/ j, P% P5 G. n! c+ k7 Y
首先,松泉公寓旧改暂缓,这是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不管出于何种原因,终究有它的道理。* m" {. Q' B; ?0 }  }0 Q

) f; c- Z6 U- S+ h6 Q# X, I但是,松泉公寓迫切需要改造,这也是客观事实。- ]/ }0 J$ Q; Q4 l+ E

, s1 _4 f8 d/ \我们先撇开所有的所谓“既得利益”,单从一名住户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 ^! _! v/ F+ j) U% _& e% c7 l
松泉公寓始建于1988年,共有楼房17栋,由于当时的石化公司改制破产,所以松泉公寓存在一房多卖现象,房产证问题也纠结多年。, K/ H8 d8 y6 Z- f6 `. V

. W% ~" S' R0 K0 P' D2 J" r至于房子存在质量问题,电梯老化,消防设施不全,环境脏乱,这些也不用多说,谁都知道。1 w& W3 N% g' W# K

. c" R% l- [1 C9 |" l但是但是,“暂缓”也是客观事实啊!那怎么办?: f6 {1 e# j- _+ w+ o# Q-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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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管理处?我想很难。现物业管理处,是石化公司改制后的分流企业,其实从松泉公寓存在,它也就存在,只不过在2007年后才改名,也就是说,现今的物业管理处是“元老级”了,没有你没有我之前,就有了它。住户们要要求一个老掉牙的公司去改进改变,很难。而且,物业管理处入不敷出,人力资源有限也是事实,要它把松泉公寓当成一个花园式庭院来管理,也不太可能。
) ^  b. s8 Q  B. W6 B: C: b" p1 J  S
9 l/ q1 Q8 B; J$ o; z3 }当然,住户们的要求其实不高,不要那么多垃圾,不要那么多老鼠就行。那能不能多聘请一两个保洁阿姨啊?或者业主们动起来,对于小区不文明现象人人声讨,甚至要求罚款(譬如随地吐痰罚5元),大家都严格要求自己也严格要求家人,这样会不会好一点?; m* _0 H1 }9 L: g2 X

  T. w% x$ Q1 T" l3 l我觉得“暂缓”带给住户的负能量太多了,现在需要的是“正能量”,在目前的环境下的“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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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改造要暂缓,那改变还是可以的。
6 l- ]+ H: r& c0 f8 Q
& N$ m5 }& e" K0 @/ P怎么改变,就需要大家集思广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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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09:44 |只看该作者
说的有道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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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3-4-25 09:46 |只看该作者
要求一个老掉牙的公司去改进改变,很难,只能再等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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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0:51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说得在理,就希望政府能不能出资搞个大围合,把松泉公寓封闭管理起来,这样会没有这么多乱摆卖,也会安全好管很多.同时每栋搞门禁卡.- P: }3 x+ E: ]" H2 \/ w) o
    祈盼政府重视,能花钱在旧小区整治上,而不是只注重大街旁的那些面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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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1:10 |只看该作者
我赞同楼上的观点,我觉得外墙刷新真的是面子工程,还不如把这些钱用在房屋加固,更换电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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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1:28 |只看该作者
赞同4楼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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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2:14 |只看该作者
松泉公寓的卫生确是很差,有时走进去买菜都能看到好多老鼠走来走去,垃圾周围都是。确是需要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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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3:27 |只看该作者
说得很客观,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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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4-25 13:37 |只看该作者
松泉是我家,卫生靠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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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4-25 14:20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说得好,改造之前,物管还是尽量加强.0 [" }: c2 A$ \6 p% K  \. ^
5 L. b7 r# L* a) o! {2 Q
至于为什么政府暂缓了,肯定有其中的原因,但不能一句"暂缓"就能解决问题,现在问政也是讲"公平,公开,公正",所以也请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请政府公布为什么暂缓,然后根据原因,工作站,社区,物管,公寓业主再同时一起努力,有的放矢去发现问题再想法去解决问题,绝对要比明原因就只知道遥遥无期地等下去要好过千倍.) `; p7 _& A! p5 S( @7 ^) E
而根据新的拆迁法:
* t7 Q$ f; u5 A: T; e# c: I, v3 G7 j( N6 d5 h8 x& ]& {
在征求意见结束一年多后,《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终于尘埃落定。昨日,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全文刊发,并介绍该《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长许勤签发,5月1日起施行。4 a; r+ g2 g: \9 X. |4 ?4 g9 S

5 F* _% }$ [7 O( y
1 P$ s# m  K) o7 x- A- @相对初稿,定稿有多处调整,其中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规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0 K! {- g& f+ ~$ r/ I
5 J6 f# _: y" x7 M; q4 b/ O
国务院于2011年初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深圳出台此《办法》可称为地方细则。《办法》强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_1 D1 w  M5 s) M" a  c5 W
6 {: x+ w' ?+ u5 j4 G: u建设单位和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法人和其他组织,均不得接受委托成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也不得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存在投(出)资、被投(出)资的关系。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2 Z% _- T% V8 v& x# y+ z

* r9 X6 f$ ~* A; Z0 y: Y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辖区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m) ~1 ~% p# {- M: r8 \& x, a  I+ e% Q7 g8 i% D: d- N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3 r0 v) ?' g1 a+ b8 U9 k) z
- a& g4 F) B5 ~: T+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办法》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辖区政府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G  @6 s5 l) k# g4 u7 j. Z) u# I8 T7 _5 P! }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交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辖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人民法院准予执行的裁定及限期自行搬迁的通知在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房屋进行张贴。
% D2 Y' ]: H4 I% G; N+ P2 d2 |
# _! d0 \( c: s1 O$ D被征收人逾期仍未搬迁的,辖区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税务、水电、交通、通讯、消防、物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实施强制搬迁和拆除。室内未搬迁的物品无法交予当事人的,由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妥善保管,并公告当事人认领。% a: a/ R: h6 T& a0 b  X5 h

% y$ F4 S% u- c$ V- D% [也很有可能是政府暂缓的理由是想法律法规出来后再推进,因为即时就是有法可依,拆迁的前期工作虽然曲折,但一旦确立就会一凡风顺,避免出现木头龙那样的闹剧.8 M9 n' q7 P6 n, L0 }' m* H( B! R
7 K, X' v; i* O! |1 r/ I+ F; P6 m5 x
如果有社区的同志看到,还是希望再通力协作,为推进改造作更多的工作,谢谢!0 E; s% y& b3 ^' _6 z
7 U* M6 }! y" o: U' H' D4 q& ?+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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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4:27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刚刚写了一大段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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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4:54 |只看该作者
楼主想的很周到,而且很理性。人必自救而人救之。# _1 @7 q/ b2 j" w- d* `* F
公寓暂缓了,但不表示公寓就可以一锅粥一样,没法没章。
6 }; R, x  e* O! g' Q但是政府一句“暂缓”就给公寓判死缓,也于情不合。至少要给个合理合情,能诉诸于公众的理由,这么一个存在诸多危险因素的小区(危楼,消防盲区,边坡等等),有何种理由会暂缓而不立项改造,说到底公寓的改造是势在必行的,这是无法回避的事实,只是迟早的问题,先行一步或许争到朝夕,迟缓一步,也许是亡羊补牢,这些自然变数,谁又能窥探的这其中的奥秘呢。
0 G6 {& w& ?$ k这些是否能请社区的工作人员再进一步落实,究竟是什么理由暂缓了。然后各业主再在社区的通力配合下,有的放矢的看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一起推进更新。
6 x$ {2 l4 ~! ^+ ]4 O) z0 J1 S; |9 A; k  j& p
也附5月1日起,深圳市新的拆迁法:
7 x$ U5 ?5 S- I. J# r% Q在征求意见结束一年多后,《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终于尘埃落定。昨日,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全文刊发,并介绍该《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长许勤签发,5月1日起施行。
) R# g& A. C- O, x" g- I4 e7 r相对初稿,定稿有多处调整,其中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规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w* U, h- B' o+ C( Q
国务院于2011年初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深圳出台此《办法》可称为地方细则。《办法》强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4 D" `/ T* E8 s/ w6 [$ Z4 p+ E
建设单位和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法人和其他组织,均不得接受委托成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也不得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存在投(出)资、被投(出)资的关系。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 ~  n% l3 F2 v7 w$ j3 P3 d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辖区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N* M$ L. z! l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q2 \! {- L& c3 z"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办法》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辖区政府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t* w! V: _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交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辖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人民法院准予执行的裁定及限期自行搬迁的通知在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房屋进行张贴。* D9 a6 x7 b4 c/ Q0 d2 f3 n! q
被征收人逾期仍未搬迁的,辖区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税务、水电、交通、通讯、消防、物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实施强制搬迁和拆除。室内未搬迁的物品无法交予当事人的,由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妥善保管,并公告当事人认领。
. V, I% U9 k' \+ L* y4 f! ]3 p要点解读
6 P  t  K+ {- ~' f+ c3 o1“土地整备需要”条款被移除
# j  l) u2 l2 D2 c  L4 n/ H% C此前《办法》草案将“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土地整备的需要”纳入公共利益范畴,引起争议。此次试行《办法》将“土地整备需要”条款移除。
$ T  @, k  e# D* `; |有6种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后,由辖区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和城市更新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Q2 q- x) _: k8 O% d, T2删除“征收令一出,房屋充公”
8 G9 v* M6 K( Y" r《办法》草案曾规定“房屋征收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征收房屋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归国家所有”,在试行《办法》被删除,只是规定: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规划国土部门不再另行作出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的补偿,包括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 A( O* _6 h, W/ q1 d5 W, D; I因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占房屋总建筑面积1/2以上且占房屋所有权人总数1/2以上的房屋所有权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本办法规定的,辖区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和公众代表,按照本市行政听证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7 ^  T" ]% Y2 s0 O6 X- r7 @9 S3产权调换计房屋套内面积
6 [0 S8 j& e, u' Q2 M《办法》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辖区政府对被征收人以及符合规定的合法使用人给予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已取得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 L1 a! V6 r& Z6 v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标准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规则》确定。对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辖区政府应当提供相应住宅进行调换,按规定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以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以市场评估价差额结算差价。' A4 b; D/ m& v& G
以非商品性质住宅房屋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其所调换房屋的产权仍受相应限制。符合相关规定的,被征收人可补交规定差价后转为商品性质。! e1 ?* a( y1 T/ u4 W6 W+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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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7:56 |只看该作者
http://bbs1.luoohu.com/thread-1804946-1-1.html2 T3 t" M$ ~. ]; \7 J/ ?! |

9 W( E8 u) p. @' p4 y% f: M这个帖子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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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6 13:57 |只看该作者
与其等政府 他人来改变 不如先从自己做起   微不足道的改变汇聚一起就能变成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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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3-4-26 15:29 |只看该作者
网事不能如烟 发表于 2013-4-26 13:57 # z0 k; N5 ^6 O( U$ A" K) ?8 |
与其等政府 他人来改变 不如先从自己做起   微不足道的改变汇聚一起就能变成大的改变  ...
( c6 t& V* D* O( K% L- |- D* U
楼上所言极是,团结起来力量大,请加入业主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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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8 21:28 |只看该作者
有业主群吗?群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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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 08:05 |只看该作者
有呀,你搜松泉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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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 10:25 |只看该作者
说的真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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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 11:24 |只看该作者
松泉公寓旧改?难,要地段没地段,发展商又不是活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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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 10:28 |只看该作者
松泉地段极好,是深圳市水贝黄金珠宝产业聚集地一级辐射区,结合近期政府产业发展规划,世界珠宝看中国,中国珠宝看深圳,深圳珠宝看水贝,没眼光的人是看不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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