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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策] 难产的真的是业主委员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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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0 16:42 来自:深圳论坛手机版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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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作为社会最基层的民主自治组织在社区管理决策方面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在社区居民心中也绝不是可有可无的存在。然而深圳市福田区港中旅花园小区第三届业委会夭折至今,已经7年没有业委会了。问题出在哪儿呢?
无论如何,深圳大多数小区由于各种原因,业委会面临成立难、运行难、监督难的问题而无法建立,这绝不是一个正常的现象。在业委会长期缺位下,怎么解决因此影响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和业主权利充分有效行使的问题,这又是一个与全体业主息息相关,非常重要且无法回避的问题。市住建局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小区业委会面临的困境仍然没有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我们还要坐视深圳现行物业管理条例的空转吗?
其实,我们的近邻广州市和首都北京市都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在两市新的物业管理条例里,创新顶层制度设计,均增加了关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内容:即在业委会长期无法成立时,先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这一临时过渡性机构,该机构由业主(业主代表超过二分之一)、物业公司、社区构成,具有较广泛的各方代表性,职能涵盖业委会全部职能,能够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相关事项,组织业主行使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职责,从而破解长期困扰小区业委会缺位的难题。这无疑让深圳的小区业主们看到了行使业主权利的一线曙光。
我们希望新的《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意见》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能够增加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这一创新顶层设计来为我市广大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破局,也希望该制度能率先在我们福田区港中旅花园小区先行先试,以破解社区管理存在多年的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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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95楼
发表于 2021-6-16 10:34 |只看该作者
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办事处授权发布:
       该网友反映的问题我办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港中旅花园业主委员会成立情况
       港中旅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4日任期届满,在任期届满前,业主委员会组织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但业主大会会议会与人数和与会票权数未达到法定比例,未能成功换届选举。
       在未能成立业主委员会期间,依法实施“居代业”。为及时修缮老化的公共设施设备,消除安全隐患,依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现已失效)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2018年经征求港中旅花园过半数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后,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港中旅花园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代行职责期间组织召开部分楼栋的业主对更换楼栋的电梯钢丝绳和曳引轮进行表决通过后,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进行更换。
       二、关于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问题
       依据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物业管理区域共同决定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未能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因此,目前深圳市内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尚无相应的法律依据。但作为居民建议,将通过适当的途径向上级部门反馈该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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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94楼
发表于 2021-6-17 19:0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以在征求物业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意见后,依法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做好辖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综上,《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中已设置“居代业”制度,作为业主委员会缺位情况之下的有效补充,我局将会同辖区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加强物业监管相关工作,推进业主自治活动依法依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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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7 10:00 |只看该作者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
文章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02-03 18:04

深建规〔2023〕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建设局会同市民政局制定了《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民政局

2023年2月3日

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代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指定居委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遵循非必要不代行以及精简高效、集体决策、信息公开、专业服务、勤勉尽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活动的政策和相关标准。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指导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配合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做好指导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开展居委会代行活动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定、终止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对居委会代行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指定、终止的书面文件抄送区住房和建设、民政、财政等部门。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社区委员会积极发挥住宅区基层党组织的作用,领导居委会依法依规开展业主委员会职责代行活动。

  第六条 居委会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居委会根据需要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具体开展代行工作。

  第七条 居委会接受指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以及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委托专业机构等费用,由街道办事处纳入财政预算,区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依法应当由全体业主承担的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启动

  第八条 住宅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居委会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一)已开展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活动但最终未能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二)已开展换届工作,但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符合上述情形且住宅区物业管理面临可能影响公共安全或者管理秩序等紧急情况或重大事件,需要业主委员会及时解决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开展指定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工作。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指定居委会前,应当在住宅区内以及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并征求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公示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定的居委会名称;

  (二)代行职责的期限;

  (三)公示期限;

  (四)意见反馈方式;

  (五)街道办事处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以专有部分为单位,按照一户一票原则进行。

  多个专有部分为同一业主的,按一户计票。一个专有部分有多个业主,应当共同推选一人发表意见。专有部分的业主与物业使用人意见不一致的,以业主意见为准。

  按照本条前款计算的户数总和为总户数。

  公示期届满后,反对代行的意见数未超过该住宅区总户数百分之二十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启动指定居委会代行进程。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书面指定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将指定的书面文件在住宅区内以及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告。居委会自指定书面文件公布之日起履行代行职责。

第三章  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居委会根据指定实施代行业主委员会活动的,依据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的实际需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业主共同决议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组织业主共同决议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代行原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的职责;

  (四)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第十四条 居委会代行本办法第十三条之工作事项,应当通过居委会会议作出决定。居委会应当就决议事项在会议召开前向住宅区基层党组织征求意见。

  居委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居委会应当自会议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予以公示。

  居委会可以邀请住宅区基层党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列席会议,列席的具体人数、组织形式由居委会自行确定。

  居委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过程中,发布与代行职责相关的通知、公告等,应当加盖居委会的印章。

  业主大会与他人订立合同时,合同文本上应当加盖业主大会的印章。住宅区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合同文本上由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居委会加盖居委会的印章,合同落款为“住宅区名称(代章)”。

  第十六条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议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按照《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定方案、公示、组织业主共同决议、招标、定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手续。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临时退出,尚未选聘出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居委会可以从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设立的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库中,通过抽签方式,选取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应急服务。没有区级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库的,从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企业激励名单中抽签选取。所选物业服务企业无服务意愿的,按上述流程重新选取企业。

  应急物业服务合同具体期限由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直到业主大会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开始提供物业服务之日止,但应不少于6个月。应急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参照市主管部门印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收费标准参照原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议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条例》《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业主委员会职责范围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住宅区使用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的,居委会在受指定代行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相关账目资料移交居委会。居委会应当立即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转为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进行表决,并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业主大会决定继续使用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管理业主共有资金的,居委会从居委会成员或者住宅区党组织中身份为业主的党员中选取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管理人后,向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申请将业主大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负责人变更为该管理人。业主大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该管理人应当持变更后的业主大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到数据共享银行进行账户信息变更。

  (二)业主大会决定变更使用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管理业主共有资金的,居委会提请住宅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重新使用所在住宅区开设的原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或者在数据共享银行新开设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并将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余额转至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

  住宅区使用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的,居委会应当继续使用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管理业主共有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的,变更前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将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余额转至变更后物业服务企业开设的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

  第十九条 住宅区使用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的,居委会应当执行现有的业主大会年度预算方案或者会议决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与数据共享银行核对账目,并按照《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按季度公示账目信息。

第四章  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终止

  第二十条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代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中新建住宅区不得超过两年。

  因业主委员会未能换届成功需要实行代行的住宅区,代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住宅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居委会终止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住宅区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二)代行期限届满的;

  (三)代行期间,联名反对代行的意见数超过该住宅区总户数百分之二十的;

  (四)住宅区因拆迁等原因发生灭失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代行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情形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作出终止代行的书面文件,并在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住宅区和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住宅区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居委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完成清算、移交工作:

  (一)对居委会履行代行职责期间的财务进行清算;

  (二)将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至业主委员会;

  (三)将清算和移交情况在住宅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日。

  第二十四条 居委会终止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街道办事处就代行工作情况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区住房和建设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行为侵害公共利益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予以撤销。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行为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影响居委会换届选举的,由街道办事处暂缓指定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或者终止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六条 居委会代行职责所涉及的法律、会计、评估等专业事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集中采购的方式予以统筹。

  第二十七条 住宅区业主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在代行期间向街道办事处提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公示和公告的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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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4 09:12 |只看该作者
bighey1

养一个容易还是养一群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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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隐藏5楼【请展开】

    你说说看哪个管理部门会管什么业委会罢免?业主出资养物业就够了,还养多一群业委会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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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11-23 18:29 |只看该作者
    bighey1

    养一个容易还是养一群容易?



    业主委员会 并不是什么权力机关部门,它是通过小区业主民主选举产生、接受居委会(街道办)等的指导和监督;它是业主、物业、居委会三者相互之间沟通的桥梁和平台;小区的主人是业主,小区的最高权力组织机构是业主大会,小区事务通过业主大会 协商、决策、管理、监督。这应该就是 “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城市基层具体体现!


    业委会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与居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没有成立业委会,业主很难针对小区公共事务发表自己的观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有权要求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社区公共事务主要是招聘、解聘物业公司,监督物业公司服务。如果业委会缺位,就会产生大量矛盾:物业公司有管理服务小区的义务,但基本上不受业主的有效监督;业主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却很难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哪个小区业委会成立阻力大(长期空缺)或借口各原因采用“居代业”?无法正常召开业主大会?说明那个小区居民切身利益被侵害严重!让各小区业委会能公开、公平的成立并良序运转,能正常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心仪的物业公司和淘汰不胜任的物业公司,就是为各社区民众办的最大的民生实事!



    bighey3

    业委会不是权力机关?你是开玩笑吗?

    你为什么认为“业委会是权力机关部门”???
    那为什么业委会成立难?  为什么它成为被打击和被抹黑的对象呢?

    bighey5

    没权利的话,成立业委会干什么? 第二、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完全一个没监管的民间机构!

    业委会必须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该事项如果出现明显的漠视、推诿就是能力不足、不配任职业委会领导的,因业委会委员在会议中投了反对票,就处处针对并拒绝劝和,这样的业委会领导,法规和管理部门应该干预并立即提出罢免,应该无需通过业主大会投票来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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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4-21 09:37 |只看该作者
    bighey1

    养一个容易还是养一群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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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隐藏12楼【请展开】

      业委会成为每个社区标配,每位民众都是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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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4-21 09:23 |只看该作者
      深圳新闻网2022年4月21日讯(深圳商报记者 舒桂林)3年之内,深圳所有住宅小区都要成立业主委员会!
      http://www.sznews.com/news/content/mb/2022-04/21/content_25075395.htm

      4月20日,记者获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推进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三年全覆盖的通知》已于近日下发。

      文件指出,深圳各区住建局要在坚持“支部建在小区上”的基础上,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区实现业主委员会应建尽建,用3年时间,完成全市住宅小区业委会的全覆盖。

      文件指出,要指导街道办事处核对已成立的业委会信息,确定目前未成立业委会的住宅小区在3年内拟成立业委会的时间节点,以此设立本辖区业委会成立率年度目标,逐步实现2024年底全市住宅小区业委会覆盖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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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4-18 09:30 |只看该作者
      bighey1

      养一个容易还是养一群容易?

      2

      已隐藏11楼【请展开】

        呵呵,你肯定是业委会里面的收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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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4-17 10:12 |只看该作者

        关于 顶层设计完善 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指导细则的建议

                 治国安邦,重在基层。业委会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与居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应该明确业委会法律地位。业委会如何公开、公平成立并良序运转,事关城市社区千家万户,是民众参与基层治理和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指出“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居委会及相关部门“指导”组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委会(换届小组),再产生本小区业委会候选人名单。不应该让“指导”成为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门槛、阻力!应该让此成为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助力!目前需要尽快完善 关于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让城市基层社区积极、依法、公开、公平、规范推进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首先,在人民群众身边提名什么样的人?倡导什么样的社会价值观?弘扬(形成)什么样的社会风气?这个“筹委会(换届小组)”怎样推荐/审查候选人的指导原则尤为重要!要能代表广大群众利益,获得广大人民群众信任,不能被相关利益方所操控“代言”,不能“候选人一箩筐,什么都往里装。”结合城市基层特点和很多社区多年经验,推荐/筛选出的候选人建议遵循以下原则:


        两个基本原则:
        1.必需有“德”。候选人必需是 爱国爱家爱社区,没损害民众利益、邻里关系和谐的业主。
        2.必需有“闲”。候选人必需是 长期在本小区居住,有时间精力参与社区事务/治理(例会)的业主。


        两个优先原则:
        1.有“爱”者优先。乐于奉献,积极参与社区公共服务和长期参加义工活动的热心业主优先。
        2.有“才”者优先。城市社区(业委会)需要更专业团队来协作与服务,如有从事相关 财务、律师 等职业经验的业主优先。


              其次,对小区业委会候选人名单公示环节也非常重要,不能把“公示”当摆设走形式。城市社区居民因工作繁忙,邻里间很多缺乏了解和沟通,建议候选人需要提供竞选(视频)演讲或开展竞选交流会,增进互相认识、了解 候选人的优势及对社区建设好的建议;要完善候选人名单公示环节的反馈/投诉机制。对群众提出的异议(投诉)要有处理及回复,如果此中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监察)部门应该介入取消参选人资格,追责相关部门人员责任。



        补充:
        1.如果参选报名人数多,建议参选人之间采取差额投票淘汰法。
        2.最后,应将城市基层每个社区推进业委会成立和运转情况,纳入基层相关部门人员的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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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发表于 2022-4-11 17:22 |只看该作者
        bighey1

        养一个容易还是养一群容易?

        2

        已隐藏10楼【请展开】

          连业委会会有几人组成都没搞清楚,还胡编乱造每月多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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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4-11 13:04 |只看该作者
          bighey1

          养一个容易还是养一群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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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隐藏9楼【请展开】

            20个业委会成员,每人每月补贴3K-5K,招待费一个月3+ 上不封顶!办公费5k+一个月 各种号运营!有时找个人写个文案就几万!印刷刊物、传单!外出差旅 饭补!这些加起来你敢说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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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4-11 11:51 |只看该作者
            关于 顶层设计完善 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指导细则的建议

                     治国安邦,重在基层。业委会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与居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应该明确业委会法律地位。业委会如何公开、公平成立并良序运转,事关城市社区千家万户,是民众参与基层治理和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指出“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居委会及相关部门“指导”组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委会(换届小组),再产生本小区业委会候选人名单。不应该让“指导”成为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门槛、阻力!应该让此成为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助力!目前需要尽快完善 关于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让城市基层社区积极、依法、公开、公平、规范推进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首先,在人民群众身边提名什么样的人?倡导什么样的社会价值观?弘扬(形成)什么样的社会风气?这个“筹委会(换届小组)”怎样推荐/审查候选人的指导原则尤为重要!要能代表广大群众利益,获得广大人民群众信任,不能被相关利益方所操控“代言”,不能“候选人一箩筐,什么都往里装。”结合城市基层特点和很多社区多年经验,推荐/筛选出的候选人建议遵循以下原则:


            两个基本原则:
            1.必需有“德”。候选人必需是 爱国爱家爱社区,没损害民众利益、邻里关系和谐的业主。
            2.必需有“闲”。候选人必需是 长期在本小区居住,有时间精力参与社区事务/治理(例会)的业主。


            两个优先原则:
            1.有“爱”者优先。乐于奉献,积极参与社区公共服务和长期参加义工活动的热心业主优先。
            2.有“才”者优先。城市社区(业委会)需要更专业团队来协作与服务,如有从事相关 财务、律师 等职业经验的业主优先。


                  其次,对小区业委会候选人名单公示环节也非常重要,不能把“公示”当摆设走形式。城市社区居民因工作繁忙,邻里间很多缺乏了解和沟通,建议候选人需要提供竞选(视频)演讲或开展竞选交流会,增进互相认识、了解 候选人的优势及对社区建设好的建议;要完善候选人名单公示环节的反馈/投诉机制。对群众提出的异议(投诉)要有处理及回复,如果此中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监察)部门应该介入取消参选人资格,追责相关部门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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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4-11 11:49 |只看该作者
            bighey1

            养一个容易还是养一群容易?

            2

            已隐藏8楼【请展开】

              你这”小几十万“数字怎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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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4-11 11:11 |只看该作者
              bighey1

              养一个容易还是养一群容易?

              2

              已隐藏7楼【请展开】

                小几十万就不是钱了?这钱哪里来的?还不是普通业主身上加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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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4-11 10:12 |只看该作者
                bighey1

                养一个容易还是养一群容易?

                2

                已隐藏6楼【请展开】

                  业委会 所有开支明细可以定期公布(公开)并接受审计,物业公司 所有开支明细可以定期公布(公开)并接受审计可以吗?
                  相比物业公司,业委会日常开支能有几个钱?
                  不明白你是在维护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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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发表于 2022-4-11 09:15 |只看该作者
                  bighey1

                  养一个容易还是养一群容易?

                  2

                  已隐藏5楼【请展开】

                    业委会明面要有各种补贴、津贴!要有办公开支!要有宴请、招待费报销!这部分钱从哪里来的?你知道吗?谁手中收上来给过去的?明面上拿了钱,你还指望他能监管给钱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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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4-8 13:14 |只看该作者
                    bighey1

                    养一个容易还是养一群容易?



                    业主委员会 并不是什么权力机关部门,它是通过小区业主民主选举产生、接受居委会(街道办)等的指导和监督;它是业主、物业、居委会三者相互之间沟通的桥梁和平台;小区的主人是业主,小区的最高权力组织机构是业主大会,小区事务通过业主大会 协商、决策、管理、监督。这应该就是 “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城市基层具体体现!


                    业委会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与居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没有成立业委会,业主很难针对小区公共事务发表自己的观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有权要求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社区公共事务主要是招聘、解聘物业公司,监督物业公司服务。如果业委会缺位,就会产生大量矛盾:物业公司有管理服务小区的义务,但基本上不受业主的有效监督;业主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却很难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哪个小区业委会成立阻力大(长期空缺)或借口各原因采用“居代业”?无法正常召开业主大会?说明那个小区居民切身利益被侵害严重!让各小区业委会能公开、公平的成立并良序运转,能正常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心仪的物业公司和淘汰不胜任的物业公司,就是为各社区民众办的最大的民生实事!



                    bighey3

                    业委会不是权力机关?你是开玩笑吗?

                    你为什么认为“业委会是权力机关部门”???
                    那为什么业委会成立难?  为什么它成为被打击和被抹黑的对象呢?

                    bighey5

                    没权利的话,成立业委会干什么? 第二、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完全一个没监管的民间机构!

                    完全不能代表广大群众利益,不能获得广大人民群众信任,被利益集团"操控"的业委会才是你说的:“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 ,所以需要相关法规顶层设计完善、明确业委会法律位置!

                    只有一个能代表广大群众利益,获得广大人民群众信任的业委会真正参与基层社区治理和监督,才能铲除城市基层社区腐败和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才能实现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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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发表于 2022-4-8 11:36 |只看该作者
                    bighey1

                    养一个容易还是养一群容易?



                    业主委员会 并不是什么权力机关部门,它是通过小区业主民主选举产生、接受居委会(街道办)等的指导和监督;它是业主、物业、居委会三者相互之间沟通的桥梁和平台;小区的主人是业主,小区的最高权力组织机构是业主大会,小区事务通过业主大会 协商、决策、管理、监督。这应该就是 “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城市基层具体体现!


                    业委会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与居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没有成立业委会,业主很难针对小区公共事务发表自己的观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有权要求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社区公共事务主要是招聘、解聘物业公司,监督物业公司服务。如果业委会缺位,就会产生大量矛盾:物业公司有管理服务小区的义务,但基本上不受业主的有效监督;业主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却很难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哪个小区业委会成立阻力大(长期空缺)或借口各原因采用“居代业”?无法正常召开业主大会?说明那个小区居民切身利益被侵害严重!让各小区业委会能公开、公平的成立并良序运转,能正常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心仪的物业公司和淘汰不胜任的物业公司,就是为各社区民众办的最大的民生实事!



                    bighey3

                    业委会不是权力机关?你是开玩笑吗?

                    你为什么认为“业委会是权力机关部门”???
                    那为什么业委会成立难?  为什么它成为被打击和被抹黑的对象呢?

                    没权利的话,成立业委会干什么? 第二、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完全一个没监管的民间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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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3-29 15:21 |只看该作者
                    bighey1

                    养一个容易还是养一群容易?



                    业主委员会 并不是什么权力机关部门,它是通过小区业主民主选举产生、接受居委会(街道办)等的指导和监督;它是业主、物业、居委会三者相互之间沟通的桥梁和平台;小区的主人是业主,小区的最高权力组织机构是业主大会,小区事务通过业主大会 协商、决策、管理、监督。这应该就是 “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城市基层具体体现!


                    业委会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与居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没有成立业委会,业主很难针对小区公共事务发表自己的观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有权要求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社区公共事务主要是招聘、解聘物业公司,监督物业公司服务。如果业委会缺位,就会产生大量矛盾:物业公司有管理服务小区的义务,但基本上不受业主的有效监督;业主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却很难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哪个小区业委会成立阻力大(长期空缺)或借口各原因采用“居代业”?无法正常召开业主大会?说明那个小区居民切身利益被侵害严重!让各小区业委会能公开、公平的成立并良序运转,能正常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心仪的物业公司和淘汰不胜任的物业公司,就是为各社区民众办的最大的民生实事!



                    bighey3

                    业委会不是权力机关?你是开玩笑吗?

                    你为什么认为“业委会是权力机关部门”???
                    那为什么业委会成立难?  为什么它成为被打击和被抹黑的对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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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3-29 14:53 |只看该作者
                    bighey1

                    养一个容易还是养一群容易?



                    业主委员会 并不是什么权力机关部门,它是通过小区业主民主选举产生、接受居委会(街道办)等的指导和监督;它是业主、物业、居委会三者相互之间沟通的桥梁和平台;小区的主人是业主,小区的最高权力组织机构是业主大会,小区事务通过业主大会 协商、决策、管理、监督。这应该就是 “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城市基层具体体现!


                    业委会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与居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没有成立业委会,业主很难针对小区公共事务发表自己的观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有权要求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社区公共事务主要是招聘、解聘物业公司,监督物业公司服务。如果业委会缺位,就会产生大量矛盾:物业公司有管理服务小区的义务,但基本上不受业主的有效监督;业主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却很难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哪个小区业委会成立阻力大(长期空缺)或借口各原因采用“居代业”?无法正常召开业主大会?说明那个小区居民切身利益被侵害严重!让各小区业委会能公开、公平的成立并良序运转,能正常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心仪的物业公司和淘汰不胜任的物业公司,就是为各社区民众办的最大的民生实事!



                    业委会不是权力机关?你是开玩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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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3-29 13:27 |只看该作者
                    破解小区治理难题要先解决业委会成立难
                    来源:贵州政协报   发布时间:2021-11-17
                    https://www.gzzxb.org.cn/doc/detail/d_1447932677062688

                    □戴先任

                      近日,一位河南读者来信讲述他们推动成立业委会的艰难历程,“折腾了大半年,最后我们彻底放弃了”。北京读者宋女士在来信中说,他们克服重重困难成立了业委会,但不到一年绝大多数的委员相继辞职,业委会无法继续履职。业委会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与居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明确了业主作为物业主体的相关权益。但业委会成立难、履职难仍然是困扰很多社区的老问题。(11月8日《人民日报》)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人进入城市生活,商品住宅小区的规模也一步步扩大,与之同步增长的是物业纠纷。物业纠纷甚至成了越来越严重的“城市病”,严重影响了社区和谐。开发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很多小区都没有成立业委会,这让业主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博弈的能力,业主的权益在这种不对等的关系中,就容易受到强势的开发商、物业公司的肆意侵犯。

                      成立业委会能够让业主摆脱自身的弱势地位,但现实是,要成立业委会也会面临诸多阻碍。比如有开发商、物业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会故意阻挠业委会的成立,或是“架空”业委会,把“自己人”安插进业委会等。同时,商品房开发与维护有一定复杂性、专业性,这让一些地方政府也更倾向于让开发商的物业公司来接管小区物业。另外,一些业主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不高,维权意识不强,这些也是业委会成立难的原因之一。

                      成立业委会才可能还权于业主,成立业委会也是达到社区自治的重要手段。对此,地方政府对于小区成立业委会要予以支持更不能成了阻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一些地方政府怕业委会的成立影响了“维稳大局”,这样的顾虑太过多虑,同时也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要保护好广大居民合法权益,需要地方政府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严格依法办事,不能再陷入“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驭民思维”、人治思维之中。

                      另外,业委会目前的法律地位也不明确、法律赋予也不充分。对此,要能明确业委会的法律地位,还要赋予业委会以法人资格,让业委会能够充分代表广大业主利益,这样才能更好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

                      要保障业主权益、破解小区治理难,就要先解决业委会成立难的问题。解决业委会成立难题,清除成立业委会面临的各种阻碍的问题,让业委会变得名正言顺,让业委会更好代表广大业主利益,才能增强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的博弈能力,从而更好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解决小区治理难题,有利于小区走向自治、善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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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发表于 2022-3-29 13:17 |只看该作者
                    bighey1

                    养一个容易还是养一群容易?



                    业主委员会 并不是什么权力机关部门,它是通过小区业主民主选举产生、接受居委会(街道办)等的指导和监督;它是业主、物业、居委会三者相互之间沟通的桥梁和平台;小区的主人是业主,小区的最高权力组织机构是业主大会,小区事务通过业主大会 协商、决策、管理、监督。这应该就是 “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城市基层具体体现!


                    业委会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与居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没有成立业委会,业主很难针对小区公共事务发表自己的观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有权要求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社区公共事务主要是招聘、解聘物业公司,监督物业公司服务。如果业委会缺位,就会产生大量矛盾:物业公司有管理服务小区的义务,但基本上不受业主的有效监督;业主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却很难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哪个小区业委会成立阻力大(长期空缺)或借口各原因采用“居代业”?无法正常召开业主大会?说明那个小区居民切身利益被侵害严重!让各小区业委会能公开、公平的成立并良序运转,能正常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心仪的物业公司和淘汰不胜任的物业公司,就是为各社区民众办的最大的民生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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