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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 深圳“居代业”,打开潘多拉之盒?【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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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6 19:2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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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居代业”,打开潘多拉之盒? 转自《家在桃源居》


01
引言
这几天,深圳乃至全国的业主圈子可谓热闹非凡,为何?只因2月3日,深圳市住建局会同深圳市民政局发出《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委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居代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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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什么是“居代业”
什么是“居代业”?简言之,就是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2022年2月25日,深住建局和民政局就联合发出了《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告》,该通告一出,全国上下,一片哗然,各个业委会先后向通告发出单位提出了自己的反对意见和修改建议。
这才有了一年后的试行办法的出台,当然,试行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了大家提出的尖锐意见。为什么会有“居代业”这个提法出来?其实并非一时兴起,而是深圳相关部门酝酿长达10多年之久的一项政策,最早可追溯到2007版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这里就不展开历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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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优势
针对目前物业矛盾日益集中、突出、激烈的现状,急需业委会介入物业管理,以调和物业矛盾、治理小区顽疾、决定小区重大事项等,而目前国内2/3以上小区都没有业委会,或者业委会无法正常运作,这种情况下,引入居委会有条件地代行业委会职责,有一定积极意义。
目前国内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社区党委一般都是三套牌子,一班人马,居委会虽然名义上是“居民自治组织”,实际上有一定的行政属性,这种“自上而下”的机构,对于提高一些议题的表决效率,可能有积极意义。
尽管“居代业”有可能在一些方面存在优势,但是对于这种操作的质疑之声,从其提出的第一天就没有断过。
04
质疑1:合法性
“居代业”的法律依据,应该是来自于《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124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征求该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意见之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需要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会议,并代行本条例规定的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在代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制定。有法律工作者总结,“居代业”违反了多条法律法规。
1,违反《立法法》第8条第(八)项《立法法》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八)民事基本制度;

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应该通过人大单独立法。


2,违反《民法典》第277条

《民法典》第277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居委会应该对选举业主大会进行“协助”,而不是直接撸起袖子直接“代行”,另外“代行”的职责也明显违反了居委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定位。


3,单就公开的试行办法来说,“指定居代业”需要“征求业主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根据此条,“居代业”应该经过双2/3以上业主投票,且参与投票的必须双过半同意,才生效.
而《办法》里面规定的是:反对代行的超过20%的,就不代行。
《办法》很明显是违反了《民法典》"共同决定"的要求,而且差异巨大!“指定”需要尊重业主“共同决定”,需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另外,《办法》里面规定了“物业使用人”(包括租户或者其他非业主)也可以参与表决,虽然这是一种进步,可以让表决更轻松通过,但是缺乏法律依据,其带来的后果可能是业主的合法权益受损。

05
质疑2:居委会是否会不堪重负
目前全国绝大部分居委会的人员编制都不足,然而却要承担着各种行政职能和各种上级部门临时下派的任务。一旦“居代业”实行,居委会在原本就已经接近饱和的工作强度之下,还要分出大量时间精力人员来处理那些让人头疼的小区事务,包括调解物业纠纷、组织业主投票表决、小区公共物业的厘清、小区公共收益的监管和使用、物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等,处理这些事项,短则10天半个月,长则需要大半年才能完成,这是否会让居委会不堪重负?特别是像深圳桃源居这样的超大型小区,居民户数过万,按照这样的规模,设置3~4个居委会都不为过,而目前只有一个居委会,而且还管辖着附近其他几个楼盘以及工业区,目前的人员在处理各种日常事务上面都已经捉襟见肘,一旦“居代业”实施下来,政府会给这样的居委会增加人员配置来减轻负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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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质疑3:不信任业主?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民法典物权编,各地应积极组织选举业主委员会,实现业主自治。然而现实情况是,业主申请成立业委会,都会碰到重重困难,被各种理由无限拖延,更别说基层主动组织业委会选举了。
相关部门对业主成立业委会的态度消极,而对有行政属性的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相当推崇,是否也反应出政府对于业主和业主组织的不信任?业主和业主组织在社区治理中,失去了主体作用,长此以往,不利于业委会的培养,不利于社区的成长,业主自治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07
质疑4:是否会成为常态
尽管在试行办法里面和新闻宣传中,一直称“居代业”是“权宜之计”,并非“常态”。但是业主担心,一旦习惯“居代业”这种模式以后,各方是否从此就习以为常了,从而忘记了业主自治才是物业管理的初衷?
08
质疑5:居委会与业主
并非利益完全一致
居委会的人员结构中,绝大部分都不是本小区业主,这就导致居委会跟业主的利益诉求会不同。
不同的利益诉求,必然导致在处理问题上会有不同倾向。
具有行政属性的居委会,是否会将业主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是否会积极主动的去厘清公共收益,是否会愿意为了业主的公共利益,去跟利益集团进行诉讼?
这些,都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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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业主何日可以真正自治

从1981年深圳第一个物业公司成立起,“物业管理”就开始出现在中国大陆;从1991年第一个“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深圳天景花园成立,“业主自治”也开始登上历史舞台。
然而,“业主自治”这个历经了32年的“新鲜事物”,一直不温不火,业主委员会一直成立不起来,业主“自治”之路一直充满各种艰难险阻,个中艰险,有血也有泪,每个小区的自治之路,都可以写成厚厚的一本书。
目前,国内业委会成立比例,不足3成,而这3成中,还有很大比例是无法正常运行的。。。
而这几天出台的“居代业”试行办法,让本来已经很尴尬的“业主自治”雪上加霜。我们不禁要问,业主距离成立业委会,行使业主当家做主权力的日子,究竟还有多远?
“居代业”,究竟是解决小区问题的一道良方,还是会一地鸡毛?
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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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3 09:46 |只看该作者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推动社区治理创新、促进居民自治的重要途径。它要求我们在社区治理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居民主体地位,通过建立健全民主协商机制、拓宽居民参与渠道、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等方式,不断激发社区活力,提升治理效能。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社区治理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让居民在共建共治共享中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来源:半月谈 2024-09-18 记者 郭敬丹 王辰阳 吴振东 《社区里,“众人的事”如何“众人商量”?》)https://m.banyuetan.org/jrt/detail/20240918/1000200033134991726650364864824012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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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3 09:31 |只看该作者
“不断拓展协商方式和平台”“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和条件”。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来源:人民日报  2024年09月22日 01 版 本报评论员 《全面发展协商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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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1 16:56 |只看该作者
“群众的事,商量着办,工作才能推进得更顺利更圆满。”回顾居民区换电梯经历,上海普陀区中远两湾城第三居民区党总支书记恽梅更加深刻地理解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居民区党总支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牵头组织居民代表与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联合召开“电梯问题专题业主会”,共商解决办法。2023年底,一份更换电梯意愿征询表发放到241号楼居民手中,由居民自己勾选“同意”或“不同意”。表格收上来,同意的占了绝大多数。顺利换梯,得益于恽梅和同事们总结出的“楼事楼议——小型业主会”工作法:通过收集需求、共同研判、投票表决等议事协商方式规范流程、形成共识。 “换梯工作中,我们始终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党组织引领搭台,汇民情、集民智,以‘楼事楼议’顺民意、得民心。”宜川路街道党工委书记卢礼卿表示。(来源:人民日报 2024年08月11日 01 版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居民感受到身边的温暖(锚定现代化 改革再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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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1 16:28 |只看该作者
基层治理是基层事务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理清千头万绪首先要抓住“线头”。管好超大社区很不容易,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张军萍谈到,社区治理最关键的是在社区党组织的引领下,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三驾马车”四位一体作用,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号召力凝聚力影响力;聚人气、聚人才,挖掘培育社区治理的内生资源和力量,“同心同行”帮助老百姓解决问题。业主委员会选举关乎社区的每家每户,为了让每位居民都知晓,张军萍采用线下公告栏和线上微信号等形式多次且充分告知。“辖区居民可以通过自愿报名参与选拔。报名后,我们设立了公开、公平的选拔机制,法律法规知识测试分数占总分数的50%,日常表现如参加社区公益活动等,占另外的50%,以此形成1∶1的初步建议人选名单,附上履历再报给所有社区业主,由他们选举。”张军萍说。(来源:2024-07-08 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杨岚 《解决社区“治理之难”,重在居民参与——访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康城社区党委专职副书记张军萍》)https://www.icppcc.cn/newsDetail_1139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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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6 16:49 |只看该作者

无论是用 居委会代替业委会,还是用 物管会代替业委会其最终(真实)目的都是相同的,殊途同归!
物业利益共同体 利用操纵“业伪会(物闹)或者炒作放大 极个别小区案例(事件), 从而达到 否定/污名化  整个业委会机制!制造社区矛盾/分裂业主,摆脱群众监督、搅浑水才好摸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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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利益共同体”利用掌控的各种渠道(自媒体/微信群/公众号 等)混淆试听、制造社区矛盾、破坏社区安定!真实目的就是误导公众、否定/污名/打击 业委会机制,歪曲政策,甚至颠倒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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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7 11:10 |只看该作者
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是老百姓期盼的实事,是关系党的执政根基的大事。基层干部一头连着政策,一头连着群众,是抓落实的“最后一公里”。一旦基层干部作风出了问题,或滥用手中权力搞腐败,就可能侵蚀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因此,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既有利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也是夯实基层基础的必要举措。坚持问题导向,群众对什么问题反映强烈,就坚决防范和着力整治什么问题。一方面要织密织牢监督之网,加强跨部门联合监督,紧盯基层公权力运行廉洁风险点,强化对权力的监督约束,及时堵住漏洞;另一方面,梳理小微权力清单,厘清可为和不可为的边界,进一步规范基层小微权力运行,规范自由裁量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继续坚持下去,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持续加强对惠民富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入整治群众身边的“蝇贪蚁腐”,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14  《方圆谈 | 民之所盼 监督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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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7 11:07 |只看该作者
“心所安处,才是良知”,语出明代王阳明《传习录》,意思是:处于内心的平静状态时,更能够清晰地认知自我,理解周围的世界,并据此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和决策。“心所安处,才是良知”喻指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以达到人生的美好境界。  心安不但是古代文人士大夫的精神境界,也是普通老百姓的精神追求。儒家认为,人心安则道德醇厚,人际关系和谐。《论语·述而》曰:“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君子胸怀开朗,精神坦荡洁净,气定神闲;小人私心杂念太多,心理上畏畏缩缩,负担很重。孔子提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原则,强调内心修养。孟子则强调内心的善良和坚定。白居易也有诗云:“无论海角与天涯,大抵心安即是家。”心安,则身安,身安,则扎根。(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17 《清风 | 心所安处 才是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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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7 10:10 |只看该作者
无论是用 居委会代替业委会,还是用 物管会代替业委会其最终(真实)目的都是相同的,殊途同归!
物业利益共同体 利用操纵“业伪会(物闹)或者炒作放大 极个别小区案例(事件), 从而达到 否定/污名化  整个业委会机制!制造社区矛盾/分裂业主,摆脱群众监督、搅浑水才好摸鱼!


无论是用 居委会代替业委会,还是用 物管会代替业委会,其最终(真实)目的都是相同的,殊途同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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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7 09:34 |只看该作者
无论是用 居委会代替业委会,还是用 物管会代替业委会,先利用操纵的“业伪会(物闹)”制造社区矛盾/业主分裂/污名丑化 “业委会”,其最终(真实)目的都是相同的殊途同归!

无论是用 居委会代替业委会,还是用 物管会代替业委会,先利用操纵的“业伪会(物闹)”制造社区矛盾/污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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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7 09:13 |只看该作者

杭州晴庐将由居委会“协助”至何方?(转发)

来源: 明彬业委会动态  微信公众号 2024-06-08 11:15  江苏



[color=rgba(0, 0, 0, 0.9)]本案中杭州晴庐小区,系一明星小区,长期被各微信群、以及各大平台所关注。当前,解散业委会、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势不可挡,暂不论街道上述行为的违法问题,但作为基层街道办,应该考虑现有的决定,是否必然对该小区的长远更有利?如果一旦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可能在很长的时间内都不存在业主委员会,杭州晴庐将由居委会“协助”至何方?我们拭目以待。

一、引言
[color=rgba(0, 0, 0, 0.9)]近日,某科决定于2024年5月31日从杭州明星小区撤场,而且准时撤场,且撤场时,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和某科服务人员进行了合影留念。
[color=rgba(0, 0, 0, 0.9)]撤场之前,居委会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业主委员会审计;撤场当日,居委会发布了《工作联系函》,提前公布了应急物业服务人的人员费用明细;撤场之后,小区被街道、居委会接管,物业服务由街道确定的“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同时,居委会于2024年6月4日发布了“业委会依法解散的公告”、《关于组建晴庐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公告》。
二、居委会指定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法律依据
[color=rgba(0, 0, 0, 0.9)]第一,相关法律或约定依据:
[color=rgba(0, 0, 0, 0.9)]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共有收入的收支情况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
[color=rgba(0, 0, 0, 0.9)](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
[color=rgba(0, 0, 0, 0.9)](二)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负责财务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职务终止的;
[color=rgba(0, 0, 0, 0.9)](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color=rgba(0, 0, 0, 0.9)]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托审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产生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委托审计;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拒绝委托审计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委托。
[color=rgba(0, 0, 0, 0.9)]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审计费用可以在共有收入中列支。”
[color=rgba(0, 0, 0, 0.9)]该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8月决议)(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第34条约定:“业主委员会任期期间每年进行一次审计, 2.5 年或全体辞职必须离职审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color=rgba(0, 0, 0, 0.9)]第47条第二款约定:“业主委员会在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color=rgba(0, 0, 0, 0.9)]第二,居委会代为委托并不等于居委会可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color=rgba(0, 0, 0, 0.9)]上述《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的非常清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拒绝委托审计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委托。”居委会代为委托审计的前提是“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拒绝委托审计”。
[color=rgba(0, 0, 0, 0.9)]从居委会2024年5月24日发布的《工作联系函》,并不存在业主委员会拒绝委托审计的前提,其函中表述为“社区与业委会主任当面确认同意审计”。因此,居委会没有委托审计的权利,更没有权力,居委会不是行政机关。本案中,即使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34条约定:“业主委员会任期期间每年进行一次审计”,委托审计的主体也应该是业主委员会。
[color=rgba(0, 0, 0, 0.9)]居委会的函中表述为“经我单位讨论,确认由杭州萧审会计师事务所对晴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2021年9月-2024年5月期间的业委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包括所有工程项目)”。
[color=rgba(0, 0, 0, 0.9)]1. 居委会有何种权利或权力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color=rgba(0, 0, 0, 0.9)]2. 杭州条例规定的审计范围是“对共有收入的收支情况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关于“2021年9月-2024年5月期间的业委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包括所有工程项目)”是否超出了审计的范围?工程项目的费用,是否属于“共有收入的收支”范畴?
[color=rgba(0, 0, 0, 0.9)]因此,居(村)民委员会“经我单位讨论,确认由杭州萧审会计师事务所对晴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2021年9月-2024年5月期间的业委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包括所有工程项目)”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本案中,对业主委员会的例行年度审计,应该由业主委员会自行委托。
三、街道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的法律依据
[color=rgba(0, 0, 0, 0.9)]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8条“因物业服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影响业主基本生活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确定临时物业服务人,提供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的服务事项。
[color=rgba(0, 0, 0, 0.9)]第一,确定临时物业服务人的原因是“因物业服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影响业主基本生活的”。本案是物业服务人“撤场”,确属“物业服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至于撤场是否违约,需由法院来认定;撤场后,的确“影响业主基本生活”。
[color=rgba(0, 0, 0, 0.9)]第二,临时物业服务人服务的范围“提供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的服务事项”。即仅提供基本的服务,小区的物业服务迫切需要提供正常的物业服务。
[color=rgba(0, 0, 0, 0.9)]第三,街道的表述存在疑问:例如“小区将无物业管理”,“你委仍无相关措施”,将小区无物业管理的责任归咎于业主委员会,故而需要由街道确定临时物业服务人;另外,街道表述为“应急物业服务人”,杭州的条例明确表述“确定临时物业服务人”,表明街道办措辞的不严谨。
四、居委会解散业委会的法律依据
[color=rgba(0, 0, 0, 0.9)]第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均没有解散业主委员会的规定。
[color=rgba(0, 0, 0, 0.9)]第二,所谓的住建部“指导性规则,并非强制性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属于规范性文件,但绝不是部门规章,类似这样的指导性、非强制性规定,亦没有解散业主委员会的指引。
[color=rgba(0, 0, 0, 0.9)]第三,居委会2024年6月4日依法解散的公告,所谓的依法解散,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
[color=rgba(0, 0, 0, 0.9)]居委会在上述解散公告中援引了《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8条第二款:“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的,可以从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中按照得票数依次递补,并向全体业主公示。递补后,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仍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或者未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总人数二分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选举。”
[color=rgba(0, 0, 0, 0.9)]根据《议事规则》第24条约定第一款:“业主委员会由11名委员和4名候补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color=rgba(0, 0, 0, 0.9)]1. 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候补委员递补,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color=rgba(0, 0, 0, 0.9)]2. 候补委员递补后,仍然“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或者未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总人数二分之一的”:
[color=rgba(0, 0, 0, 0.9)](1)《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十一人以下的单数”,此乃法定最低人数要求即为5人。
[color=rgba(0, 0, 0, 0.9)](2)“未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总人数二分之一”,即上述《议事规则》约定的11/2,即为6人。
[color=rgba(0, 0, 0, 0.9)]上述条件(1)和(2)是或者关系。
[color=rgba(0, 0, 0, 0.9)]其后果是“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选举”。
[color=rgba(0, 0, 0, 0.9)]第四,居委会2024年6月4日解散公告的事实依据:
[color=rgba(0, 0, 0, 0.9)]“晴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由11名正式委员和4名候补委员组成。2021年8月30日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9名正式委员,截止发文前,4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因个人原因书面向社区递交辞职报告,辞去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业主委员会人数未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总人数二分之一要求,业主委员会依法解散。”
[color=rgba(0, 0, 0, 0.9)]以下为居委会的事实依据和结论:
[color=rgba(0, 0, 0, 0.9)]1. “4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因个人原因书面向社区递交辞职报告,辞去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
[color=rgba(0, 0, 0, 0.9)]2. “业主委员会人数未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总人数二分之一要求”;
[color=rgba(0, 0, 0, 0.9)]3. “业主委员会依法解散”。
[color=rgba(0, 0, 0, 0.9)]首先,根据《议事规则》第27条约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三)已书面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其次,所谓的“4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因个人原因书面向社区递交辞职报告”,是否属于“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书面向社区递交辞职报告是否等同于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
[color=rgba(0, 0, 0, 0.9)]答案显然不是,“4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因个人原因书面向社区递交辞职报告”并不是有效的辞职方式。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不仅是尚未辞职的5名委员的问题,另外所谓已经辞职的4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属于正常的委员身份。
[color=rgba(0, 0, 0, 0.9)]因此,所谓的居委会解散业主委员会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存在约定的依据,事实上4名业主委员会委员辞职也不符合《议事规则》的约定。
五、居委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法律依据
[color=rgba(0, 0, 0, 0.9)]2024年6月4日,街道办发布《关于组建晴庐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公告》,《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并会同民政部门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开展相关培训:
[color=rgba(0, 0, 0, 0.9)](一)新交付物业项目尚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
[color=rgba(0, 0, 0, 0.9)](二)新交付物业项目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
[color=rgba(0, 0, 0, 0.9)](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选举的;
[color=rgba(0, 0, 0, 0.9)](四)业主委员会因缺额、被罢免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需要重新选举的;
[color=rgba(0, 0, 0, 0.9)](五)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是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
[color=rgba(0, 0, 0, 0.9)]第一,上述5种情形,首先可以排除(一)、(二)、(三)、(五)。(一)、(二)适用于“新交付物业项目”;(三)适用于“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五)适用于“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
[color=rgba(0, 0, 0, 0.9)]第二,关于(四)“业主委员会因缺额、被罢免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需要重新选举的”,该小区也不存在这样的情形。
[color=rgba(0, 0, 0, 0.9)]首先不存在被罢免的问题;
[color=rgba(0, 0, 0, 0.9)]其次,关于缺额,按照上述分析的结论,“4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因个人原因书面向社区递交辞职报告”,并未依据《议事规则》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因此,并不存在业主委员会缺额的情形。
[color=rgba(0, 0, 0, 0.9)]第三,物业管理委员会本质上是一个临时性组织,其成立后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部分职能,但从选举产生程序、人员组成、法律职责等方面均存在差别。
[color=rgba(0, 0, 0, 0.9)]因此,就本案而言,街道办发布《关于组建晴庐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公告》没有法律依据。
六、街道办、居委会正确的做法
[color=rgba(0, 0, 0, 0.9)]第一,街道办对该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工作仅具有指导的权力,并没有强制力的其他行政权力;居委会作为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其只有协助街道指导的权利和义务;其在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工作需要得到街道的授权方能直接进行指导。纵观居委会、街道办发布的晴庐小区所有公告,绝大多数是居(村)民委员会盖章,但并未见到街道办对居(村)民委员会的授权。
[color=rgba(0, 0, 0, 0.9)]第二,不论是街道办指导,或者是街道授权居(村)民委员会指导,不得出现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一旦出现上述任何一种,均将被撤销或部分撤销。不论是晴庐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部分委员辞职,又或是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解散业主委员会,如果是街道办授权居委会进行的,街道办的行政行为不仅超越了法定职权,其适用法律、法规亦明显错误。
[color=rgba(0, 0, 0, 0.9)]第三,街道办指导,或者是街道授权居(村)民委员会指导应回归法律的边界内,至少:
[color=rgba(0, 0, 0, 0.9)]1. 部分委员辞职应该依据《议事规则》“书面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辞职后不是解散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而是应该依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选举。”
[color=rgba(0, 0, 0, 0.9)]2. 不存在解散业主委员会的问题,街道办没有解散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居(村)民委员会更加没有这样的“权力”。
[color=rgba(0, 0, 0, 0.9)]3. 关于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更不符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七、结束语
[color=rgba(0, 0, 0, 0.9)]本案中杭州晴庐小区,系一明星小区,长期被各微信群、以及各大平台所关注。当前,解散业委会、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势不可挡,暂不论街道上述行为的违法问题,但作为基层街道办,应该考虑现有的决定,是否必然对该小区的长远更有利?如果一旦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可能在很长的时间内都不存在业主委员会,杭州晴庐将由居委会“协助”至何方?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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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3 11:28 |只看该作者
打造社区治理共同体。包括社区资源建设长效机制、社区全人群参与机制、社区资源和居民需求对接机制等。要继续深化基层社区“三会”(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等各类议事平台建设,组织群众围绕社区公共事务说事、议事、主事,提高人民协商能力和民主水平。 “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城市治理千头万绪,只要以“四个人人”为遵循,不断提升治理水平,必定能让城市真正成为市民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的来源。(来源:人民政协报 2024-05-24  作者:伍爱群 《构建人人参与、人人负责、人人奉献、人人共享的城市治理共同体》)https://www.shszx.gov.cn/shzx/wyxl/content/609000bf-dcb9-4ce9-aa0d-2d9b3b4bd0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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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09:07 |只看该作者
城市治理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个城市的名片、品牌,成为一个城市的辐射源、动力源。城市发展质量是由城市治理质量和效率所决定的。目前,城市之间的竞争已经不仅仅是政策竞争、区位竞争,也是治理竞争,哪里环境更优,资源就在哪里集聚,哪里治理好,人才就向哪里汇集。城市治理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个城市的名片、品牌,成为一个城市的辐射源、动力源。最后,城市治理更是一项民生工程。城市的核心是人,人的活动涉及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安居乐业。安全、方便、效率、舒适是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评判标准。聚焦市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以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带动城市服务质量提升,已经成为当前城市治理的核心命题。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要抓住城市管理和服务这个重点。(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5-14 《悟规律 明方向 学方法 增智慧 | 让城市治理更智能更高效更精准》)https://www.ccdi.gov.cn/yaowenn/202405/t20240514_347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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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5 15:23 |只看该作者
以人民为中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的当家作主实践和主人翁意识,以及人民的创造性实践和创造伟力,是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坚实基础和有力保证。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确保人民群众满怀热忱地投入到现代化建设中来,必须扎扎实实地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运用好、发展好、实现好。同时,中国式现代化是前所未有的伟大实践,也必然会在发展中对全过程人民民主提出新要求、展现新期待。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与时俱进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不断丰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体系、制度体系、运行体系和规范体系。(来源:《求是》2024/09 作者:林尚立 2024-05-01《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中国式现代化》)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校长 https://www.qstheory.cn/dukan/qs/2024-05/01/c_11301360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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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30 10:35 |只看该作者
“居代业”只会让基层社区治理走向(反面)负循环:群众的意愿“被代表”,群众的诉求“被无视”,群众的监督“被缺位",群众的反馈“被代评”,群众的利益“被侵害”,群众的信任“被损耗”,群众的矛盾“被集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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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9 13:20 |只看该作者
如果哪个社区长期采用“居代业”,应该列入基层治理负面清单!只能说明相关部门及人员长期不作为和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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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住建局文件《深建物管(2022)24号文件精神,关于推进住宅小区业委会三年(2024年底)全覆盖通知。迫切需要加大对基层社区积极、依法、公开、公平、规范推进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考评,倒逼基层推进辖区业主大会成立。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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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4 12:22 |只看该作者

居代业因为人员不是小区业主,根本不人顾及业主的利益。充其量就是一个临时措施。应该把居代业数量当成和基层管理负面清单,责成限期安排或引领成立委会,否则基层工作绩效扣分。这样才能倒逼基层社区管理部门主动促成业委会成立。

是的。只有作为硬性指标纳入人员考核,基层社区才能进入规范治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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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4 12:16 |只看该作者
“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应用接入了政务服务‘渝快办’等大数据信息,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监督情况总结建立的模型‘过筛’,发现异常情况后当天推送提醒,相关纪检监察机构在收到提醒后要在限定时间内核查办结并上传办理结果。“小微权力”,关系民生利益,人民群众关注度高、感触大。我们贯通监督和治理,细化指标体系,运用大数据思维,构建监督模型,通过‘过筛’行权部门业务系统数据,并联动主责单位、监督单位闭环处置,推动监督融入基层治理。监督模型预警发现问题并及时推送主责单位和监督单位,实现监督有感。同时完成趋势分析,分别从预警类、查实类趋势汇总问题类型及所涉领域,支撑相关单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因地制宜靶向纠治突出问题。”重庆市纪委监委信息技术保障室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4-24 《深度关注 | 数字技术赋能基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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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4 11:37 |只看该作者
居代业因为人员不是小区业主,根本不人顾及业主的利益。充其量就是一个临时措施。应该把居代业数量当成和基层管理负面清单,责成限期安排或引领成立委会,否则基层工作绩效扣分。这样才能倒逼基层社区管理部门主动促成业委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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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2 16:20 |只看该作者
基层是一切工作的落脚点,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推进协商民主,提升基层治理参与水平。“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众人拾柴火焰高。基层的事虽小,但涉及千家万户。凡是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基层群众中广泛商量。坚持优先协商,强化沟通对话意识,让群众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协商的方式解决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拓宽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积极创新协商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民主协商活动,建立更加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形成多层次基层民主协商格局,实现基层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推动基层治理规范、有序发展。(来源:光明日报 2024年04月22日  《完善基层治理体系 筑牢社会和谐稳定基础》)https://epaper.gmw.cn/gmrb/html/2024-04/22/nw.D110000gmrb_20240422_1-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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