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论坛

搜索 高级搜索
百宝箱
 注册 | 找回密码
查看: 145819|回复: 9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报料]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

Rank: 9Rank: 9Rank: 9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23-2-7 09:5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马上注册,知更多事,识更多人,玩转大深圳!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02-03 18:04     深建规〔2023〕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建设局会同市民政局制定了《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民政局
2023年2月3日
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代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指定居委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遵循非必要不代行以及精简高效、集体决策、信息公开、专业服务、勤勉尽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活动的政策和相关标准。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指导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配合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做好指导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开展居委会代行活动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定、终止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对居委会代行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指定、终止的书面文件抄送区住房和建设、民政、财政等部门。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社区委员会积极发挥住宅区基层党组织的作用,领导居委会依法依规开展业主委员会职责代行活动。
  第六条 居委会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居委会根据需要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具体开展代行工作。
  第七条 居委会接受指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以及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委托专业机构等费用,由街道办事处纳入财政预算,区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依法应当由全体业主承担的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启动
  第八条 住宅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居委会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一)已开展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活动但最终未能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二)已开展换届工作,但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符合上述情形且住宅区物业管理面临可能影响公共安全或者管理秩序等紧急情况或重大事件,需要业主委员会及时解决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开展指定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工作。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指定居委会前,应当在住宅区内以及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并征求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公示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定的居委会名称;
  (二)代行职责的期限;
  (三)公示期限;
  (四)意见反馈方式;
  (五)街道办事处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以专有部分为单位,按照一户一票原则进行。
  多个专有部分为同一业主的,按一户计票。一个专有部分有多个业主,应当共同推选一人发表意见。专有部分的业主与物业使用人意见不一致的,以业主意见为准。
  按照本条前款计算的户数总和为总户数。
  公示期届满后,反对代行的意见数未超过该住宅区总户数百分之二十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启动指定居委会代行进程。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书面指定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将指定的书面文件在住宅区内以及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告。居委会自指定书面文件公布之日起履行代行职责。
第三章  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居委会根据指定实施代行业主委员会活动的,依据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的实际需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业主共同决议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组织业主共同决议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代行原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的职责;
  (四)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第十四条 居委会代行本办法第十三条之工作事项,应当通过居委会会议作出决定。居委会应当就决议事项在会议召开前向住宅区基层党组织征求意见。
  居委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居委会应当自会议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予以公示。
  居委会可以邀请住宅区基层党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列席会议,列席的具体人数、组织形式由居委会自行确定。
  居委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过程中,发布与代行职责相关的通知、公告等,应当加盖居委会的印章。
  业主大会与他人订立合同时,合同文本上应当加盖业主大会的印章。住宅区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合同文本上由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居委会加盖居委会的印章,合同落款为“住宅区名称(代章)”。
  第十六条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议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按照《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定方案、公示、组织业主共同决议、招标、定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手续。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临时退出,尚未选聘出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居委会可以从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设立的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库中,通过抽签方式,选取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应急服务。没有区级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库的,从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企业激励名单中抽签选取。所选物业服务企业无服务意愿的,按上述流程重新选取企业。
  应急物业服务合同具体期限由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直到业主大会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开始提供物业服务之日止,但应不少于6个月。应急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参照市主管部门印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收费标准参照原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议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条例》《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业主委员会职责范围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住宅区使用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的,居委会在受指定代行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相关账目资料移交居委会。居委会应当立即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转为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进行表决,并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业主大会决定继续使用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管理业主共有资金的,居委会从居委会成员或者住宅区党组织中身份为业主的党员中选取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管理人后,向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申请将业主大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负责人变更为该管理人。业主大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该管理人应当持变更后的业主大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到数据共享银行进行账户信息变更。
  (二)业主大会决定变更使用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管理业主共有资金的,居委会提请住宅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重新使用所在住宅区开设的原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或者在数据共享银行新开设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并将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余额转至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
  住宅区使用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的,居委会应当继续使用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管理业主共有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的,变更前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将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余额转至变更后物业服务企业开设的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
  第十九条 住宅区使用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的,居委会应当执行现有的业主大会年度预算方案或者会议决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与数据共享银行核对账目,并按照《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按季度公示账目信息。
第四章  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终止
  第二十条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代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中新建住宅区不得超过两年。
  因业主委员会未能换届成功需要实行代行的住宅区,代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住宅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居委会终止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住宅区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二)代行期限届满的;
  (三)代行期间,联名反对代行的意见数超过该住宅区总户数百分之二十的;
  (四)住宅区因拆迁等原因发生灭失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代行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情形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作出终止代行的书面文件,并在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住宅区和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住宅区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居委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完成清算、移交工作:
  (一)对居委会履行代行职责期间的财务进行清算;
  (二)将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至业主委员会;
  (三)将清算和移交情况在住宅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日。
  第二十四条 居委会终止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街道办事处就代行工作情况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区住房和建设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行为侵害公共利益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予以撤销。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行为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影响居委会换届选举的,由街道办事处暂缓指定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或者终止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六条 居委会代行职责所涉及的法律、会计、评估等专业事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集中采购的方式予以统筹。
  第二十七条 住宅区业主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在代行期间向街道办事处提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公示和公告的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9Rank: 9Rank: 9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90
发表于 2025-5-2 13:05 |只看该作者
紧盯政策“最后一公里”的落地生根。政策的生命力在于落实。党和政府出台的许多好政策,如果卡在了“最后一公里”、得不到有效落实,仍然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嘴上”“走在路上”、落实不到群众身上的文件。因此,精心用好政策“工具箱”、合力打好政策“组合拳”,紧盯政策“最后一公里”,让好政策落地生根、落地有声、落实有效,意义重大。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是实现政策目标的根本保障,是检验与优化政策的实践依据,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驱动力和应对危机的稳定器,是维护政府公信力的关键要素。紧盯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的现实难点和堵点。一要以雷霆手段破除形式主义,用润物无声的方式实现政策落实的常态长效,防止重部署轻落实、政策出现空转。二要将群众满意度作为核心考核指标,通过群众口碑倒逼政策落实质量提升,让广大人民群众分享政策红利。三要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精准识别分析政策覆盖盲区,实现靶向施策,有效破解政策落实末端梗阻。(来源:《学习时报》2025年4月30日第1版  唐任伍《促进政策从“最初一公里”到“最后一公里”衔接畅通》)(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院长)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9Rank: 9Rank: 9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89
发表于 2025-4-30 14:45 |只看该作者
在现代性语境下,社会治理已超越单纯的技术治理范畴,转而成为关涉人的存在方式、价值实现和社会关系的重要命题。因而,人文关怀应当成为社会治理的应有要求和内在特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不仅是对治理工具理性的超越,更是对人文价值理性的回归。共建共治共享在社会治理基础、过程和目标相统一意义上提供了理解社会治理人文关怀特质的三个维度,分别指向社会治理的主体性回归、过程性协同与结果性普惠,共同指向人的全面发展。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2025年04月29日  林瑜胜  《理解社会治理的人文关怀特质 》)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9Rank: 9Rank: 9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88
发表于 2025-4-27 16:41 |只看该作者
作为超大城市治理的“武汉经验”,其核心在于构建“党建引领+共同行动”的治理体系:以党建为“纲”筑牢组织支撑,将党组织延伸至小区网格;以“共商共谋—共建共管—共享共惠”为“径”激活治理动能,形成从民意收集到成果共享的完整闭环。这种“内在支柱”与“实践路径”的深度融合,让群众从“旁观者”变为“参与者”,使社区治理既有“党心”引领,更有“民心”共鸣。  搭建多元协商平台,激发群众智慧。武汉以“共商共谋”为切入点,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居民参与机制,将群众智慧转化为社区治理动能。通过打造灵活协商平台,让居民在公共空间议事、于数字渠道发声,实现民意及时捕捉、诉求高效解决,凝聚基层治理向心力。(来源:新华社《瞭望》新闻周刊 2025年第17期 2025年04月26日 《夯实城市治理基层基础》)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1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87
发表于 2025-4-26 18:04 |只看该作者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9Rank: 9Rank: 9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86
发表于 2025-4-24 11:07 |只看该作者
hk00831

业委会能不能成立, 社区主动下场100% 是可以的。

成立业委会,哪里有阻力?那里就需要“多学科专家会诊”攻关!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3Rank: 3Rank: 3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85
发表于 2025-4-24 09:51 |只看该作者

新征程上,要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发展与稳定的动态平衡、良性互动。要增强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加大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完善和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预防和减少利益冲突,努力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来源:人民日报 2025年04月23日 09 版 龚维斌《抓好基层治理现代化这项基础性工作》)

业委会能不能成立, 社区主动下场100% 是可以的。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9Rank: 9Rank: 9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84
发表于 2025-4-23 16:39 |只看该作者
新征程上,要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发展与稳定的动态平衡、良性互动。要增强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加大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完善和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预防和减少利益冲突,努力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来源:人民日报 2025年04月23日 09 版 龚维斌《抓好基层治理现代化这项基础性工作》)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9Rank: 9Rank: 9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83
发表于 2025-4-23 15:28 |只看该作者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这是我们做好城市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超大城市人口规模大,推进法律实施,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实现法治化的关键在人。超大城市治理中的全民守法更多强调主动参与,调动市民参与城市治理的积极性,鼓励市民以主人公的身份,遵照法律积极行使市民权利,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到城市治理之中。市民要遵守法律、约束行为、履行义务,也要遵照法律积极行使权利,从城市治理的“要我做”向“我要做”和“一起做”转变,共治共管、共建共享,从而提升治理效率,降低治理成本,实现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健全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机制,丰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超大城市治理中的实践,打造城乡社区基层治理共同体,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基层治理机制。(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14期 2025-04-22《以人民城市理念为指引 探索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的法治保障》)作者: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重庆城市治理与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张震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9Rank: 9Rank: 9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82
发表于 2025-4-23 13:09 |只看该作者
切实增强基层群众参与村(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基层协商民主为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提供合法渠道和有效平台,形成了有序参与、平等议事、凝聚共识的良好局面,增强了群众参与公共事务、共建家园的积极性,实现了基层协商的“全覆盖”“无死角”,真正践行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格局。把基层协商与基层自治、基层治理有机结合起来,打造党建引领、多方参与、统筹推进、协调各方的共建共治共享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格局,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领导社会治理、团结动员和服务群众的能力明显提升,“有事好商量”的民主理念深入人心。(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13期 2025-04-17《基层协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地方实践与发展路径 》)作者:贵州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 王占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宣传教育与公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刘小妹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9Rank: 9Rank: 9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81
发表于 2025-4-19 16:05 |只看该作者

   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下,对社区居委代行业主的管理办法的尝试,正是因应了楼主期望的创新基层管理法规和制度,也是贯彻落实楼主转发的上述内容的实践尝试。而不是所谓的开倒车。

居代业使社区居民主体参与和监督缺位(被屏蔽),基层治理进入负循环利益被侵害、矛盾被集聚 ...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9Rank: 9Rank: 9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80
发表于 2025-4-19 11:18 |只看该作者

   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下,对社区居委代行业主的管理办法的尝试,正是因应了楼主期望的创新基层管理法规和制度,也是贯彻落实楼主转发的上述内容的实践尝试。而不是所谓的开倒车。

居代业会使惠民政策(举措)很难“落地、见效、生根”!只会成为基层部门(人员)的“独角戏” ...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9Rank: 9Rank: 9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79
发表于 2025-4-19 09:44 |只看该作者

   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下,对社区居委代行业主的管理办法的尝试,正是因应了楼主期望的创新基层管理法规和制度,也是贯彻落实楼主转发的上述内容的实践尝试。而不是所谓的开倒车。

“居代业”不是一次尝试与创新,而是一场早有的“预谋”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9Rank: 9Rank: 9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78
发表于 2025-4-19 09:43 |只看该作者

   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下,对社区居委代行业主的管理办法的尝试,正是因应了楼主期望的创新基层管理法规和制度,也是贯彻落实楼主转发的上述内容的实践尝试。而不是所谓的开倒车。

“居代业”不是权宜之计,它是"物业利益共同体"努力的终极目标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9Rank: 9Rank: 9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77
发表于 2025-4-19 09:42 |只看该作者

   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下,对社区居委代行业主的管理办法的尝试,正是因应了楼主期望的创新基层管理法规和制度,也是贯彻落实楼主转发的上述内容的实践尝试。而不是所谓的开倒车。

居代业是完成对人民群众权益长期、闭环收割的“最重要一环”.jpg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9Rank: 9Rank: 9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76
发表于 2025-4-19 09:40 |只看该作者
居代业就是想让小区没有业委会的现象长期化、合法化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9Rank: 9Rank: 9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75
发表于 2025-4-18 18:00 |只看该作者

   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下,对社区居委代行业主的管理办法的尝试,正是因应了楼主期望的创新基层管理法规和制度,也是贯彻落实楼主转发的上述内容的实践尝试。而不是所谓的开倒车。

“居代业” 只会成为基层社区 形式主义的“温床” !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9Rank: 9Rank: 9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74
发表于 2025-4-18 17:51 |只看该作者

   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下,对社区居委代行业主的管理办法的尝试,正是因应了楼主期望的创新基层管理法规和制度,也是贯彻落实楼主转发的上述内容的实践尝试。而不是所谓的开倒车。

“居代业”  不能成为  基层脱离群众的“路线图”, 逃离群众监督的“避风港”。 ...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9Rank: 9Rank: 9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73
发表于 2025-4-18 13:19 |只看该作者

我所在小区(所谓豪宅哈),成立业委会,没几个人参加!过了十几年,换电梯推进艰难,好在不能再等了,便物业群里推荐几个代表,目前在进行中,希望好吧。
  小区业主分以下几类:
  一,公民素养高:有文化,有自律,有能力的业主,约占10%。
  1,热爱公益及小区管理的,又积极参与的,因此小区管理很好,甚至有自主管理的小区,这个是榜样。5%左右
   2、精致利己主义者,不参与,搭便车,偶尔关键时,又表达与多数人的不同意见,致决策失败。5%左右
  二,文化程度和能力尚可,占80%
  1,无参与意识,搭便车,随大流,占70%
  2,热心公益和社团管理,但能力有限,怕吃力不讨好,占10%。我属这类人哈。
  三,文化程度稍低,收入偏低,公民意识强,但自我管理待提高,占10%
  1,随大流,叽叽喳喳,咋弄都行,但唠叨多,意见多,易制造矛盾,占5%,
2,善于制造矛盾,善于提出问题,却不善于提对策和建议,负能量爆棚,不知妥协,还疑神疑鬼,关键是偏执型性格,认死理,不知管理是一门艺术,5%。最怕的是这一类人。

“成立业委会,没几个人参加!”  “小区要成立业委会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容易”是因为 信任/信誉 损耗易,重建难!!!在社区基层治理中,如何把“弄丢的”群众 给“找回来”? 如果仅凭(基层部门人员)他们自己的“自愈能力、纠错能力”(信誉)是不太“容易”,所以更需要“借助外力”支援(更权威部门介入/"专家会诊中心”)群众才能获得更多的信任与信心,这样才可以“消除阻力”→“产生助力”→"汇聚众力”→“形成合力”

其实 社区成立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的过程,
就是在基层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过程!
就是打通/激活城市基层治理“神经末梢”的过程!
就是社区“以人民为中心”如何凝心聚力/获得群众信任的过程!
就是检验评估基层社区 有没有走群众路线、有没有真正接受群众监督、有没有搞形式主义的过程!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9Rank: 9Rank: 9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72
发表于 2025-4-18 12:32 |只看该作者

我所在小区(所谓豪宅哈),成立业委会,没几个人参加!过了十几年,换电梯推进艰难,好在不能再等了,便物业群里推荐几个代表,目前在进行中,希望好吧。
  小区业主分以下几类:
  一,公民素养高:有文化,有自律,有能力的业主,约占10%。
  1,热爱公益及小区管理的,又积极参与的,因此小区管理很好,甚至有自主管理的小区,这个是榜样。5%左右
   2、精致利己主义者,不参与,搭便车,偶尔关键时,又表达与多数人的不同意见,致决策失败。5%左右
  二,文化程度和能力尚可,占80%
  1,无参与意识,搭便车,随大流,占70%
  2,热心公益和社团管理,但能力有限,怕吃力不讨好,占10%。我属这类人哈。
  三,文化程度稍低,收入偏低,公民意识强,但自我管理待提高,占10%
  1,随大流,叽叽喳喳,咋弄都行,但唠叨多,意见多,易制造矛盾,占5%,
2,善于制造矛盾,善于提出问题,却不善于提对策和建议,负能量爆棚,不知妥协,还疑神疑鬼,关键是偏执型性格,认死理,不知管理是一门艺术,5%。最怕的是这一类人。

这就是被“居代业”(业委会长期空缺)后,深圳基层社区“最典型现状”,说明小区居民切身利益被侵害严重!在基层社区治理过程中“把人民群众给弄丢了”,所以很多惠民政策、举措(民生实事)都很难“落地、见效、生根”只会成为基层部门(人员)的“独角戏”,仅做形式主义表面文章


"居代业"不能成为脱离群众的"路线图"逃离群众监督"避风港"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
需要始终以人民的利益为先,坚持与人民一起努力,才能破除“物业利益共同体”!




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9Rank: 9Rank: 9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71
发表于 2025-4-16 13:45 |只看该作者

   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下,对社区居委代行业主的管理办法的尝试,正是因应了楼主期望的创新基层管理法规和制度,也是贯彻落实楼主转发的上述内容的实践尝试。而不是所谓的开倒车。

请摘下“眼罩”、取下“耳麦”、停止 听“自嗨之歌”、“自我陶醉”!


只有 站稳群众立场,掌握“群众语言”,走进真正的群众当中,与群众同坐一条板凳,才能拉近心与心的距离,用心用情与之交融(赢取信任)才能真正知晓群众的“所需、所想、所盼”!
只有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居民主体地位,才能 取得群众信任、强化共识、凝心聚力,才能 着力解决小区内的实际问题、化解小区内各种矛盾!
只有“勇于担当,敢于负责”,让人民群众 真正“当家做主”,才能 真正维护群众利益、真正为社区/民众造福!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快速回复主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您需要 登录 后才可以回复,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使用QQ帐号登录
高级模式意见反馈
fastpost
关闭
111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