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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需于民] 控诉瑞*飞将招聘视为儿戏霸凌欺压资深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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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5 16: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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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胡*球,现年57岁,是一名资深工程师。现向您控诉瑞*飞集团将招聘视为儿戏霸凌欺压求职者并对我造成惨痛损失的来龙去脉。
经过重重考察,我被深圳瑞*飞集团录用并于2025年9月4日收到该公司的《录用通知书》。依据该通知,我于9月底从原单位离职并于10月8日正式入职瑞*飞,当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被公司以盖章为由收走)。10月9日,公司突然以年龄偏大为由要辞退我(特别地,因为仅入职一天,还在熟悉环境,不可能是工作能力的考核,公司对我的工作能力还无法有任何质疑), 10月10日公司强制辞退我并授意保安不再让我进入公司。
姑且不论公司年龄歧视问题,面试时,我明确告知公司“还有三年退休”,且附件简历中年龄信息为57岁,公司有义务、有责任认真查阅我的简历、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等材料。鉴于目前求职的恶劣环境及年长工程师求职难的实际,我在确认对方真实录用意愿并收到录用通知后,方从原公司离职来到该公司。该公司却以年龄为由强制辞退我,这是视招聘为儿戏,视我们的职业生涯及生存为儿戏,是极不诚信的表现,更谈不上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及担当。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2025年10月14日,我前往深圳宝安新桥街道劳动司法大楼协调,协调的同志表示:试用期期间纠纷,一般会偏向企业,况且企业已经将你这几天考勤记录对应的工资发放给你。协调的同志压根不理会这次争议的本质:不是试用期合不合格的问题,而是将招聘视为儿戏的问题,是以强凌弱的问题。(因该同志的偏袒,资方代表在调解时可以一言不发,稳如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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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7 15:31 |只看该作者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的新桥街道瑞*飞公司存在招聘年龄歧视问题,我单位收悉后,已安排工作人员前往核查,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经新桥街道劳动办核查,10月14日上午我办工作人员组织信访人与企业开展调解工作。针对诉求一,因年龄歧视辞退问题,企业反馈信访人提供的应聘信息与入职报到提供的信息不符,公司以违反入职相关规定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未存在年龄歧视。针对诉求二,要求公司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经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10月16日上午,信访人就该事项到我办申请劳动仲裁,我办已出具劳动仲裁受理通知书,等待信访人线上确认签收。同时我办已积极沟通信访人,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可耐心等待劳动仲裁审理。感谢您的关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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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5 17:14 |只看该作者
之前上网冲浪见过一种原公司和新公司联手做局的情况,原公司不用给补偿就能无痛让老员工离职。不知道帖主遇到的是不是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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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劳动者权利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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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6 13:41 |只看该作者
诚信——为人之本,立业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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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8 19:35 |只看该作者
针对此回复,我非常不满意,有如下五点理由如下:
1、新桥街道办劳动部门曾同志处理此事躲躲闪闪,没有光明正大,堂堂正正。10月13日,曾同志约我14日上午9:30去203室找他协调。14日9点我提前到达,203室没人,也没有曾同志。201一位男性工作人员接待了我,有意思的是,直到上午11:30,我才从各方人员语言中悟出,这位男同志就是昨天下午联系我的曾同志;
2、曾同志在协调时形式上极不严肃,极不认真:14日11:00多,曾同志组织我及资方在大厅入口处站立协调,既不在会议室,也不在办公室,更不存在各方签字或形成协调纪要,形式上的胡乱对付明确地告知受害人,这位曾同志认为这不是事,典型的敷衍塞责;
3、曾同志未曾查明事实:资方认为“提供的应聘信息与入职报到提供的信息不符”显然与常理不合,我有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年龄不可能造假,且我面试时反复明确告知对方年龄。曾同志采信资方单方言论。
4、曾同志更回避了此次事件的本质:不是试用期合不合格的问题,而是将招聘视为儿戏的问题,是以强凌弱的问题。因此,曾同志应该在查明事实后,明确界定资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还是非法解除;
5、曾同志根本没有协调劳资双方矛盾:在未查明事实,未界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一开始就问资方:你们愿意赔偿吗?资方说不赔偿,然后回头对我说,资方不愿意赔偿,建议你走仲裁程序。我提出质疑:这不是协调,这是传话,是邮递员,实质上是偏袒。
以上,我有录音作为证据,恳请新桥街道办认认真真踏实工作,不要躲躲闪闪在先,敷衍了事在后,最后还要回复虚假处理意见,这会让市民寒心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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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关注。街道办工作人员是很不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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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1 12:44 |只看该作者
要在区一级政务中心处理,才公平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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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1 13:28 |只看该作者
新桥街道办怎么重复回复?问题没解决,要解决问题哇,多谢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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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1 14:52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公司名称不能用全名?非要用个*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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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1 16:11 |只看该作者
各位!10月18日收到瑞*飞微信留言(解释说解除劳动关系非年龄原因,而是因为我和其他公司存在劳动纠纷),现回复如下:
1、重申事实:瑞*飞以年龄偏大为由强制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而我的年龄在相关证件上是客观存在,丝毫没有造假可能;
2、10月14曰的协调再次证明,是瑞*飞以年龄偏大为由强制非法解除,而瑞*飞18日通过微信解释解除劳动合同非年龄原因,恰恰证明对事件原因欲盖弥彰;
3、本人与其他公司是否存在纠纷,与瑞*飞无任何关系,更不构成瑞*飞非法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如资方潜意识介意,也应该在发出录用通知书之前通过背景调查严格把关,而不应该在录用后再随意解除)。录用通知书是一份严肃的要约,我按时入职已履行承诺,资方只能通过试用期工作的严格考察、评估,确认我工作能力是否匹配后再确认是否试用期通过。显然,本事件中,我的试用期实际还未正式开展工作!!
4、很欣慰的看到瑞*飞微信中提出“希望此事能妥善解决”,本人也衷心希望瑞*飞能依法解决此事件,能平等地对待求职者。
再次恳请新桥街道办静下心来,调查清楚事实,明确事件性质,依法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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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1 16:37 |只看该作者

可以关注。街道办工作人员是很不负责任的

现在好多单位的人,在工作的时候连自己的姓氏和名字都不愿意报或是不敢报的,你不告诉百姓你是谁,你怎么服务吗?那人家怎么知道你是谁吗,怎么知道跟谁谈的事情吗,难道就说是跟一个不愿透路姓名的或是无名氏的人谈了事情吗?还有就是电话里也愿意说自己是谁,这个行为十分不友好,不便民。希望很多单位能改正,主动让办事人员或工作人员告诉当事人自己的姓名或姓氏,以方便办事和处理事情,不用搞那么神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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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单位门口会公示工作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很遗憾新桥街道办劳动司法大厦没有公示,工作人员神神秘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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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桥街道办是特区的街道办,是一线城市的街道办,是改革先锋城市的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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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2 09:41 |只看该作者
啊!阅览啦!希望能够妥善解决吧!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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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2 13:23 |只看该作者
希望能够妥善解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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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2 22:08 |只看该作者
今天宝安区政务短信 :亲爱的市民朋友,您好!您于20251017日通过语音坐席反映的问题(工单编号:082510171458492635001),具体办理情况如下:市民,您好!现回复如下:关于您反映吉安市瑞*飞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无故辞退及工作人员组织协商的问题,新桥街道劳动办已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经核实,您于2025108日入职吉安市瑞*飞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司于1011日辞退您并于当日开具离职证明,同时支付其108-1011日离职工资共计3706元。1014日,您到我街道反映公司强制辞退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我街道立即联系公司到场,组织您与公司开展协调工作,并向您解释相关法律法规。经我街道介入调处仍无法达成一致,吉安市瑞*飞深圳分公司认为“胡迪球提供的网上应聘与入职报道所提供的信息不符行为,公司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胡迪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并未存在年龄歧视”。
针对新桥街道今天的上述回复,我非常不满意,本人与其他公司是否存在纠纷,与瑞*飞无任何关系,更不构成瑞*飞非法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如资方潜意识介意,也应该在发出录用通知书之前通过背景调查严格把关,而不应该在录用后再随意解除)。录用通知书是一份严肃的要约,我按时入职已履行承诺,资方只能通过试用期工作的严格考察、评估,确认我工作能力是否匹配后再确认是否试用期通过。显然,本事件中,我的试用期实际还未正式开展工作!!
曾同志根本没有协调劳资双方矛盾:在未查明事实,未界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一开始就问资方:你们愿意赔偿吗?资方说不赔偿,然后回头对我说,资方不愿意赔偿,建议你走仲裁程序。我提出质疑:这不是协调,这是传话,是邮递员。
以上,我有录音作为证据,恳请新桥街道办认认真真踏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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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1018日收到瑞*飞微信留言(解释说解除劳动关系非年龄原因,而是因为我和其他公司存在劳动纠纷),现回复如下:
1、重申事实:瑞*飞以年龄偏大为由强制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而我的年龄在相关证件上是客观存在,丝毫没有造假可能;
21014曰的协调再次证明,是瑞*飞以年龄偏大为由强制非法解除,而瑞*18日通过微信解释解除劳动合同非年龄原因,恰恰证明对事件原因欲盖弥彰;
3、本人与其他公司是否存在纠纷,与瑞*飞无任何关系,更不构成瑞*飞非法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如资方潜意识介意,也应该在发出录用通知书之前通过背景调查严格把关,而不应该在录用后再随意解除)。录用通知书是一份严肃的要约,我按时入职已履行承诺,资方只能通过试用期工作的严格考察、评估,确认我工作能力是否匹配后再确认是否试用期通过。显然,本事件中,我的试用期实际还未正式开展工作!!
4、很欣慰的看到瑞*飞微信中提出“希望此事能妥善解决”,本人也衷心希望瑞*飞能依法解决此事件,能平等地对待求职者。
针对新桥街道办22日的回复,我非常不满意,跟16日的回复一样,仍然没查实事件的真相,仍然没界定公司的这次强制解除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新桥街道办只起个传话筒的作用!
再次恳请新桥街道办静下心来,调查清楚事实,明确事件性质,依法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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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3 15:34 |只看该作者
诉求一,因年龄歧视辞退问题,企业反馈信访人提供的应聘信息与入职报到提供的信息不符,公司以违反入职相关规定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未存在年龄歧视。
第一次资方反馈的信息是,应聘信息与入职报到提供的信息不符,具体那些细节不符没有说明!
第二次资方发给楼主的微信留言:10月18日收到瑞*飞微信留言(解释说解除劳动关系非年龄原因,而是因为我和其他公司存在劳动纠纷),为什么资方第一次反馈给新桥街道办时不明确说清楚?
如果担心楼主与其他公司有劳动纠纷,那就在录用之前查清楚,再确定是否录用,录用后再去调查发现有劳动纠纷,立刻辞退就不对了!
这种事情,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一般都是偏向资方的,不会偏向楼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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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3 17:11 |只看该作者

很多单位门口会公示工作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很遗憾新桥街道办劳动司法大厦没有公示,工作人员神神秘秘的。

为民众办事是很光荣的事情,这个工作人员的心态可能不好,认为是麻烦事,不愿透露自己姓名就是态度和心态的问题,还有就是管理方面的问题,不告诉人家自己是谁,民众也不知道事情跟谁说了和办理了,而且有些事情不是一天或一次就能解决和办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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