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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国内首例原始档案遗失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纠纷案将在深圳盐田法院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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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4 16: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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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原始档案遗失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纠纷案将在深圳盐田法院一审,5月27日下午2:30在盐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欢迎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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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9 08:38 |只看该作者
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非“红头文件”(规范性文件)治国、行政
《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红头文件作为行政许可依据,必须首先是“合法、有效”否则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二十号)》
第三十六“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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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9 09:32 |只看该作者
世界法治国家中,以档案遗失、银行卡遗失、户口本遗失、身份证遗失、房地产证遗失、结婚证遗失为由,取消公民权益的,微乎其微、绝无仅有。
“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的依据。”是来自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简称:粤劳社[2002]136号。
《宪法》(2018)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2009年深圳社保血案倪顺义锤击案中,该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黄某,向全球庄严宣告(网络、媒体报道):“原始档案以外的证明没任何效力,也就是说,即使经过核实,倪顺义从事的真是特殊工种,但是要没原始档案相关记载的话,我们也不能给他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此言一出,世界哗然,有律师立马表态:对于这种说法,我本人很难认同,因为他的话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合,希望法规处处长再去党校学习一下法律。
被国内外作为笑柄,使政府形象严重受损。
粤劳社[2002]136号早已被深圳社保局依法废除,不作为行政依据
依据是: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2002年11月25日)深社保发〔2002〕91号,而后以之作为行政行为依据。再以后被告官网政务公开目录依据已按《人社部行政许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行政许可有效期满,行政相对人未按程序申请延续的,行政许可承办局应当及时撤下已经公开的行政许可信息”,撤销粤劳社[ 2002]136号、深社保发[2002]91号,不作为行政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故,粤劳社[2002]136号不能再成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然而,现在,本案,深圳社保局再从垃圾堆找出该文件,作为依据。属于违法。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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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9 09:44 |只看该作者
粤劳社[2002]136号违宪、违法、违规不能作为行政行为依据。
(1)粤劳社[ 2002]136号违宪  粤劳社[ 2002]136号规定“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的依据”,剥夺公民享受退休的权利,违反宪法规定。退休权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具体可以在我国《宪法》第44条与第45条中查阅。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同样,也违反《民法典》,侵犯公民退休权。
注:原始档案丢失就失去退休权,工资归社保局了。那么,银行卡丢失,钱归银行?房产证丢失,房子归房管局?身份证、户口本丢失,成外国人?结婚证丢失,就非夫妻关系?
(2)粤劳社[ 2002]136号违法  原始档案只是证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众多证据中的一种,以原始档案作为唯一证据,违反众多法律对证据种类的规定如 1)《证据法》第二十条当事人为证明或释明自己所提出的事实主张,可以使用使人民法院相信其主张为真实的一切证据。第115条,复制件,签署“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盖章后该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3)《行政法》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注:坚持只以原始档案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种类制度,导致忽视真正的事实;是对行政诉讼证据种类的非法缩限和排除。原始档案只是法律规定多种证据种类中的一种书证形式而已,证人证言、个人说明、单位证明等说明同样也是合法的证据形式。
(3)粤劳社[ 2002]136号违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05号)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外,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
被告官网政务公开目录依据已按《人社部行政许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行政许可有效期满,行政相对人未按程序申请延续的,行政许可承办局应当及时撤下已经公开的行政许可信息”,撤销粤劳社[ 2002]136号、深社保发[2002]91号,不作为行政依据。
注:粤劳社[ 2002]136号出台不知道如何通过违宪、违法审查的?它出台本身就违法,2002年至今,早已超过5年大限,依规“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不需要被告所说“没有文件明确废止,还可以继续使用”。彰显被告工作作风“先入为主,固执己见”。
故,本案再以粤劳社[ 2002]136号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是错误的。即,以无原始档案作为认定唯一依据是错误的。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建立了三项制度,即:(1)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制度,所有的政府决策规范性文件,必须两年清理一次,规章5年清理一次;(2)行政决策程序制度;(3)决策责任制制度。
第8条规定.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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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9 10:32 |只看该作者
欢迎围观,大戏高潮将至,多项爆料将震撼你的认知,欢迎媒体关注
1、社保局隐瞒、销毁原告提供的证据资料,包括:书证、电子版资料(优盘);《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十四条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程序违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粤府〔2019〕36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违反程序要求
3、知法违法、执法违法(暂不宣,待开庭审判后披露),彻底颠覆人的良知和底线,公然挑战国家权威
4、所有上述,被告是明知、故意。已经不是简单的违法行为,已然涉嫌违法犯罪。所有事实证据坐实,不可逆转
5、已经向法院提交申请对被告非法证据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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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9 11:18 |只看该作者
刘小冰主编 法治中国悦读丛书《严格执法-----政府是如何执行法律的》法律出版社。
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对人民负责,从根本上说是由国家性质决定的。在我国,大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的执法工作都是由行政机关来承担的。行政执法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简言之,就是“为人民服务”。如果没有严格的行政执法与服务,那么政府的存在就是孔子所感慨的“苛政猛于虎”,就是公共的灾难。因此,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严格执法,就必须对政府执法权力运行的各个方面与各个环节进行约束,并明确执法主体、强调执法依据、限定执法范围、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突出执法目的。
法治基本要素:
人民主权  这是法治的本质
保障人权  这是法治的核心
法律至上  这是法治的形式
依法执政  这是法治的关键
分权监督  这是法治的保障
全民守法  这是法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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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1 11:19 |只看该作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1]
国办发〔201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月19日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开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积极稳妥实施,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试点任务
确定在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甘肃省、国土资源部以及呼和浩特市等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试点地方、部门及试点任务表》附后)。地方人民政府试点的,其所属的所有行政执法主体均为试点单位;国务院部门试点的,由其自行确定具体试点单位;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试点的,该政府部门为试点单位。各试点地方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开展试点。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点单位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1.加强事前公开。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要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2.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3.推动事后公开。探索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统一公示平台。试点地方的人民政府要确定本级政府和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归集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执法信息,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单位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要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
2.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3.提高信息化水平。要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4.强化记录实效。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单位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落实审核主体。试点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试点单位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2.确定审核范围。要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探索建立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制度。有条件的试点单位可以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3.明确审核内容。要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
4.细化审核程序。要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组成的试点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协调、指导试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指导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监督落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开展工作交流,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试点地方的人民政府要成立由负责法制、编制、信息公开、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工作的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落实机构、人员及信息系统、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二)强化统筹衔接。开展试点工作要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编制权力和责任清单、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等改革任务相结合,统筹协调推进,着力解决执法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本系统执法办案、信息公示等平台与地方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互联互通。
(三)鼓励探索创新。开展试点工作要与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相结合,因地制宜,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积极探索多种模式,不断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相对成熟的方面要规范完善,相对薄弱的环节要健全强化。
(四)做好评估总结。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前完成。负责组织实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2017年底前组织试点单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要会同有关方面对试点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研究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试点进展情况;试点工作结束后,研究提出全面推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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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1 14:25 |只看该作者
广东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个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2 来源: 发布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总结推广我省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经验,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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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坛老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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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1 20:11 |只看该作者
说说你的具体情况先,大块大块的复制没人认真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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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7 23:04 |只看该作者
下午开庭,爆出社保局三大丑闻:
1、实地核查违法违纪,梁、陈二人无执法资格,以介绍信替代执法证,骗取笔录。

2、隐匿、销毁原告申请特工退休证据资料,以失真的资料作为行政依据;

3、以违宪、非法(不合法)、过期、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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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7 23:13 |只看该作者
被告踩三条红线违纪、违法、违规:
1、实地核查,以介绍信替代执法资格,违法执法,且这是以社保局(人社局)组织名义违法,严重违纪;
2、隐匿、销毁原告申报特工退休资料,违法且触犯刑法;
3、长期以非法、过期、失效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依据,严重违规、违法。
4、依据上述三红线《受理告知书》、《延期办理告知书》《实地核查证据》、《行政复议决定书》全面违法、无效。
5、两个“三项制度”是行政执法、行政监督重要制度,《行政复议集体讨论》制度也是全程留痕的重要步骤,本案,被告没有。

三条红线被踩破,行政行为:
1、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2、违反程序违法;
3、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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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7 23:30 |只看该作者
一张图看清本案。实地核查,不仅损害原告利益,影响政府公信力,还严重侵害被调查者(4位笔录人)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权,违反《宪法》《民典法》《刑法》。
本案,两个重要的“三项制度”:1、“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法制审核制度;2、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建立了三项制度,即:(1)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制度,所有的政府决策规范性文件,必须两年清理一次,规章5年清理一次;(2)行政决策程序制度;(3)决策责任制制度。
《关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体讨论的若干规定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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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7 23:36 |只看该作者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第22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十条(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9)《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五十七条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它证据材料。
(1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国办发〔2017〕14号,2.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1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府〔2019〕36号)“应全程佩带行政执法证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执法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13)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非法手段”明确为包含三种情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利诱欺诈胁迫暴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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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7 23:51 |只看该作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6)明显不当,应依法撤销《不核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1)主要证据不足
1)景德镇实地核查证据,是被告主要行政依据的主要证据之一,但是,由于梁、陈属于非法执法(无执法证),非法证据排除,依法全部不能作为证据;
2)原告提供的申请材料证据,是被告主要行政依据的主要证据之一,但是,由于被告明知、故意隐瞒、销毁重要证据(1984-1998年工资表)书证和电子版(全没有),被告以残缺资料作为证据,真实性(即客观性)丧失,依法无效;
3)被告社保局移交给被告人社局的证据清单表,没有双方签字,程序违法,依法无效;
4)《行政复议决定书》主要证据来源于上述两部分,由于被告主要证据被依法否定,已经没有证据作为行政依据,造成证据完全不足、事实严重不清;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1)《不核准决定书》四个文件作为行政许可依据,违法。依法这四个文件已经过期失效,不能作为行政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
2)《深圳市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无粤劳社[2002]136号、人社部发[2018]73号、人社养司便司[2010]28号,被用于行政许可依据,依法“未经公开,不得作为行政依据”;
3)粤劳社[2002]136号,违宪、违法、违规,已过期、失效;
4)人社部发[2018]73号被被告作为行政依据,违反两个法律规定:(A)不在被告政务公开目录,依法“未经公开,不得作为行政依据”;(B)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丧失了取证的权利。依法被告没有资格采用人社部发[2018]73号作为行政依据。
5)“但如果行政主体完全没有引用法律条文,或者仅仅是笼统地援引法律名称等,而没有阐明具体的法律条文,都是不符合说理要求的”。此时法院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第70条中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进行审查。《不核准决定书》仅采用4个规范性文件作为决定书依据,符合这条。
6)《不核准决定书》说明理由部分只引用了该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其上位法、新旧法只字未提。这种违法很具有隐蔽性,如果行政相对人对法条不是很了解,几乎没有发现其行为违法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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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7 23:56 |只看该作者

(3)违反法定程序
1)2020年6-10月期间,没有依据《三项制度》开具《不受理告知书》属于程序违法;
2)被告开具《受理告知书》属于程序违法。理由:依《答辩状》这个《受理告知书》是违法,因为依据粤劳社(2002)137号,以及证据清单中工资表复印件(只有3-4年工龄),这两条完全可以开具(不受理告知书),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3)《延期办理业务告知书》违法,依据上述两条理由,直接开具《不核准决定书》,没有必要延期办理,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4)梁、陈二位实地核查全程违法。无执法资格、以单位介绍信替代执法证、冒充人社局工作人员、骗取调查者信任进行调查、笔录无执法证号、无调查人签名,全部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5)《行政复议决定书》未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4个规范性文件过期失效、不能作为行政依据,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没有任何说明,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6)《行政复议决定书》采用的《笔录》证据是以“深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名义采集,行政复议机关以自己采集的证据,证明其下属被申请人行政合法,程序违法。
7)实地核实调查结果、结论违背公平原则、事实求实原则,属于违法行为(笔录综合两个事实:一、原告化验年限大于8年以上的特工条件,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求;二、有二年是否符合特工条件,有异议);对不利自己的证据,隐瞒藏匿,程序违法;
8)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平等收取原告提交的合法、真实的证据资料,被告采取隐瞒、销毁证据(1984-1998年工资表)书证仅剩四份之一不到,电子版完全不见;
9)行政复议证据移交(社保局移交人社局),移交清单没有双方签名确认、移交的重要证据材料出现三个版本;程序违法。
10)违反《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第29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本案,对于原告提出被告行政依据异议,被告根本置之不理。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通知;
11)违反《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第22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广东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个办法(试行)的通知》之《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梁、陈二人景德镇实地核查执法无执法证,被告程序违法。
12)《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第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被告景德镇实地核查仅有4份笔录,其他行为没有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三天时间有一半时间没有留痕,不可追溯管理。且25日一整天没有任何信息。严重程序违法。
13)《深圳市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无粤劳社[2002]136号、人社部发[2018]73号、人社养司便司[2010]28号,被用于行政许可依据
14)官网《深圳市社保局执法人员公示信息》(141人,无梁晋铭、陈翰诗),冒充执法人员非法执法。
15)官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梁、陈实地核查没有音像、视频记录,属于违反自己定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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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21-5-27 23:57 |只看该作者
(4)超越职权
1)、深圳人社局以介绍信替代执法证,超越职权;
2)、梁、陈无执法资格,做实地核查证人证言笔录,超越职权;
3)、梁、陈是社保局人员,实地考核宣称代表深圳人社局行使执法权力,超越职权;
4)《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证人证言笔录》(是以人社局名义采集的)作为证据,违反行政复议基本原则;作为行政复议的机关(人社局)依法该对作出行政决定的社保局审查、监督,成了以自己采集证据(笔录)去证明社保局行政的正确,这,超越职权。
5)、被告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服务规范》第六条“决不擅自增加申报材料和办理环节”,被告要求野外津贴、保健费统计,超越职权,且是“众所周知的”循环证明。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6)、官网《深圳市社保局执法人员公示信息》(141人,无梁晋铭、陈翰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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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7 23:58 |只看该作者

(5)滥用职权
1)被告以介绍信代替执法证进行行政执法,景德镇实地执法,属于滥用职权;
2)《不核准决定书》中四个规范性文件依法过期失效并违反《立法法》依法过期、作废,还以之作为行政许可依据,属于滥用职权;
3)对被告政务公开目录之外的规范性文件采用行政许可依据,属于滥用职权;;
4)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期间,新采用人社[2018]137号作为行政依据(已经失去采用该文件的资格),属于滥用职权;
5)非法实地核查(以介绍信替代执法证),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容许非法获取,属于滥用职权;
6)选择性隐瞒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具体表现在:景德镇采集四人笔录,隐瞒:1984-1998年被调查人与原告一同在化验室工作十几年的客观、真实事实;只强调其中有异议的二年,属于滥用职权;
7)《深圳市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无粤劳社[2002]136号、人社部发[2018]73号、人社养司便司[2010]28号,被用于行政许可依据,属于滥用职权;
8)被告《不核准告知书》《延期办理告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全部违法,属于滥用职权。
9)A、2020年6月-2020年10月份前,原告多次递交资料不被受理,也不说明法律依据、不给不受理告知书,工作人员工号1215韩林志说:“领导说的”、“我们没有办法”、“我们只是办事人员,做不了主”。B、2021年2月23日上午,原告依据《行政复议法》23条要求查阅《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提出的证据资料,被告42号窗工号1215韩林志电话领导请示,说“领导不同意”拒绝查阅。这两件事,体现被告滥用职权,以权压法。
10)被告《行政复议决定书》对保健费统计要求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二十号)》第三十六“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减损公民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属于滥用职权。

(6)明显不当
1)深圳社保局与深圳人社局是两个不同主体,深圳社保局作为行政决定《不核准决定书》,深圳人社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是要审查社保局行政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深圳人社局采用4人证人证言笔录去证明深圳社保局决定书”明显不当!(且不说本次核实行动全部违法,笔录也是非法所得)。
2)《行政复议决定书》以“4人笔录”之“1992-1993年二年助剂厂有争议认定”来否定“4人笔录”之“1984-1998年期间化验岗位大于8年年限”,明显不当!
3)《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保健费统计单未达到8年”来否定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明显不当!且不说它统计的依据和证据存疑(主观臆断、没有证据支持,以非法隐蔽、销毁后的残留物来证明,本身就违法)。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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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8 09:18 |只看该作者
本案,原告书面法院,依法要求将本案资料转送监察机关或公安、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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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8 09:37 |只看该作者
《深圳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不予核准决定书》(深社保职养特不核决字(2020)020000187号)
XXX:
您申请办理的深圳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认定业务,经审核,根据以下选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核准: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
2、《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四款、
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20]136号)、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复函》(人社养司便司[2010]28号)


批:
1、“但如果行政主体完全没有引用法律条文,或者仅仅是笼统地援引法律名称等,而没有阐明具体的法律条文,都是不符合说理要求的”。此时法院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第70条中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进行审查。
2、《不核准决定书》说明理由部分只引用了该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其上位法、新旧法只字未提。这种违法很具有隐蔽性,如果行政相对人对法条不是很了解,几乎没有发现其行为违法的机会;
3、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8.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4、《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5、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决定,3-6 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4-2 对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法定要求定期进行清理,对需要修改、废止的法规、规章,及时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者宣布废止。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二十号)》第三十六“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8〕37号)“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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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21-5-28 10:07 |只看该作者
上文有误,须更正
应《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
非(粤劳社[2020]136号)
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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