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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v文以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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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国内首例原始档案遗失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纠纷案将在深圳盐田法院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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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8 13:19 |只看该作者
被告出庭四人,应该出庭的二位领导没有出现,没有宣告理由。
1、梁某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直属分局养老保险科二级执法员(官网其没有执法资格);
2、广东中某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叶某某;
3、王某某(博士),深圳市人社局;
4、陈某某,北京大某(深圳)律师事务所;

依法其中三个不符合出庭资格。
1、书面报告梁某不符合出庭资格理由:本案,原告认为其不够资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以上事例证明,梁某某品行不够(无执法证执法,知法违法,涉嫌隐匿、销毁原告证据),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极差(作为“二级执法员”为何没有执法证),不具备出庭应诉资格。
2、两位代理律师(1)非党员;(2)职业不够5年;(3)律所多次被律师协会公开处分。政府机关法律代理(顾问)有门槛,并非任何律师(律所)都有资格代理案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6月《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加强招投标评审环节诚信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13〕27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诚信是最重要条件之一。
基于此,两位代理律师依法没有资格出庭,所有言语不能记录在案。
3、唯一基本出庭应诉的王博士,整个期间一言没发。仅两位律师叽叽歪歪代理
本案,一个奇葩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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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9 20:08 |只看该作者
案件回顾
从2020年7月到2020年10月,多次向深圳市社保局提交资料。均被深圳市社保局以不是原始档案为由,拒绝受理。多次询问没有原始档案不受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服务中心大厅工作人员多次、反复强调“领导规定”、“我们收取也没有用,后台不会受理,甚至不会看”、“领导这样规定,我们没有办法”。既不受理,也不开具《不受理告知书》。
2020年10月12日,深圳市社保局受理资料并发出《深圳市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认定业务受理告知书》(深社保职养特认受告字(2020)020000157号),“经审核,符合受理的条件,现决定予以受理”。
2020年11月5日,《深圳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申领业务延期办理告知书》(深社保职养金申延办告字(2020)0200003号),“《<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因情况特殊不能如期核定的,经市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期核定”的规定,决定延期至2020年12月2日前办结。”
2020年11月24-26日,深圳社保局派出两名工作人员梁某、陈(注意:没有执法资格,深圳社保局官网执法人员公示中,没有二人名单),到原单位现场核实。
2020年12月3日,《深圳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不予核准决定书》(深社保职养特不核决字(2020)020000187号),依据是:“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2、《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四款;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复函》(人社养司便司[2010]28号)”。没有提对原单位现场调查、核实,也没有提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异议。
2020年12月8日,向深圳市人社局(深圳市社保局主管单位)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不核准决定书》,理由是其明知、故意采用的四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违法、失效”,不能作为行政依据;故意不采用有效、合法的行政依据是违法行为。
2021年2月18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人社复决[2021]2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不核准决定书》”。
2021年3月1日(2月25日提交审核),正式向深圳市行政审判中心诉讼服务大厅(盐田区人民法院审判区)提交行政诉讼起诉书。诉讼请求:(1)撤销《深圳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不予核准决定书》(深社保职养特不核决字(2020)020000187号);(2)撤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深人社复决[2021]21号);(3)审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 2002]136号);(4)依纪依法依规问责追责(该条被劝撤),其它几条对被告违法行政认定也被劝撤。
2021年3月8日,《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308行初771号。《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过问案件登记记录告知书》、《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一)》、《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知书号码:4403012101600111500X)(项目编号103010201104,诉讼费,50元)。
2021年3月18日,提交补充证据:(1)诉讼费缴费单;(2)起诉书补充资料:对《受理告知书》等四个文书的点评;《不核准决定书》点评;行政复议决定书-点评;案件定性;本案被告违法行政的依据综合评判表;被告深圳市人社局在本案中违宪违纪违法违规目录清单(部分);《恳请法院调取被告社保局涉及本案的所有证据资料》;《提请深圳人社局、社保局负责人参加本案庭审》;《起诉书补充证据目录及说明》。
2021年4月15日,去法院咨询案件进展,法院前台告知。案件法官助理陈某某离职,待一周后其它人员接替;
2021年4月17日上午收到法院快递(1092479301293)资料,两被告答辩状及提交的证据资料。开庭时间:2021年5月27日14时30分钟,第十八审判法院深圳审判中心(大中华交易广场)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一号。
2021-4-26,提交答辩书回执(法院新助理  靳亚平(女)82679780;82679790)提交
(1)再次强烈要求被告法定代表人孙福金出庭参加应诉
(2)恳请法院调取被告社保局涉及本案的所有证据资料;
(3)申请被告主要经办人员出庭
(4)从深圳社保局角度复盘案件
(5)《深圳社保血案:倪顺义锤出的法律思考》等4篇文章
2021-5-17,提交四份资料
  (1)申请排除被告的非法证据;
(2)再次恳请法院调取被告社保局涉及本案的所有证据资料;
(3)再次恳请法院要求被告梁晋铭等人出庭作证;
(4)申请行政诉讼案禁止被告法律代理人出庭的资格;
2021-05-24,提交8份资料
(1)无原始档案申请特工退休纠纷案最后陈述词;
(2)申请对起诉书中“诉讼请求”的调整;
(3)申请对被告本案行政行为全程留痕文件追溯;
(4)被告实地核查违法证据之无执法资格;
(5)关于助剂厂与保健费的情况介绍;
(6)本案被告行政的依据综合评判;
(7)原告四个证据链证明符合8年以上化验岗位年限条件;
(8)深圳市社保局违宪违纪违法违规目录清单(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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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坛老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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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9 22:42 |只看该作者
支持维权,但估计胜算机会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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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30 12:14 |只看该作者
原始档案遗失,失去《宪法》规定的退休权利?
退休包括正常年限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残疾等特殊退休
被告单位原政策法规处黄险峰在2009年在“倪顺义案”中在新闻发布会全球宣告(网络、媒体)所说:“原始档案以外的证明没任何效力,也就是说,即使经过核实,倪顺义从事的真是特殊工种,但是要没原始档案相关记载的话,我们也不能给他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此言一出,世界哗然,有律师立马表态:对于这种说法,我本人很难认同,因为他的话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合,希望法规处处长再去党校学习一下法律。

黄处长官宣错在哪里呢?
首先,《宪法》赋予公民退休权,不因为档案遗失而消失;
其次,证明是否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证据,并非只有原始档案是唯一。《证据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为证明或释明自己所提出的事实主张,可以使用使人民法院相信其主张为真实的一切证据;第115条,复制件,签署“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盖章后该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立法层面,明确对“证据”概念作出界定的只有《刑事诉讼法》第48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故,社保局以地方文件作为行政行为依据,违反上位法规定。
再次,立法法规定很清楚,下位法不能超越上位法,即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依据,必须合法、有效。
结论:中国没有法律规定“原始档案遗失不能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法律规定“当事人为证明或释明自己所提出的事实主张,可以使用使人民法院相信其主张为真实的一切证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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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30 15:45 |只看该作者
类似的案件,其实深圳社保局早已败诉
全世界没有那个国家有法律规定:公民遗失原始证件(证明),其《宪法》赋予的权利随即取消。若如此,原始档案遗失,《宪法》赋予公民退休权(正常年龄退休、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等)丧失。那么,银行卡、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结婚证遗失,其主管部门都取消其权利?
原始档案遗失,《宪法》权利究竟随即丧失呢?
2009年深圳市社保局血案,“倪顺义锤击案”。深圳市社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黄险峰称 :“按照省里文件,原始档案以外的证明没任何效力,也就是说,即使经过核实,倪顺义从事的真是特殊工种,但是要没原始档案相关记载的话,我们也不能给他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黄险峰一再强调,原始档案在特殊工种审批认定上具有唯一性特征。此言一出,世界哗然,有律师立马表态:对于这种说法,我本人很难认同,因为他的话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合,希望法规处处长再去党校学习一下法律。
深圳社保局上述观点的依据来自:《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五条“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的依据”
《证据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为证明或释明自己所提出的事实主张,可以使用使人民法院相信其主张为真实的一切证据;第115条,复制件,签署“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盖章后该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立法层面,明确对“证据”概念作出界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我国的法律体系,从形式上看,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从部门法角度看,它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不同形式的法或不同领域的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在内容上必须是协调统一的,不应当冲突,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的要求。
显然,深圳社保局采用的行政依据仅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根本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证据法》《刑事诉讼法》,即下位法不能抵触(违反)上位法,故,深圳社保局黄处长“原始档案以外的证明没任何效力”是错误的。
倪顺义诉深圳市社保局案二审胜诉,法院责令对其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该案最大亮点在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了行政机关对其行政决定负有举证义务的原则,纠正一审的错判,分清了本案的是非曲直,作出公正的判断。即社保局作出不同意倪提前退休的决定,就必须对自己的决定举证,社保局认为倪不属于特殊工种,就应当有充分证据。而事实上,社保局只是“机械”地查看档案,“只认档案不认历史”,拒不认可倪提出792矿属于保密单位、倪享受“丙等保健”的证据,而这些证据已构成证据链,证明倪属于特殊工种,应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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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 18:17 |只看该作者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撤销市社保局2009年3月9日作出“倪顺义不符合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决定书;责令市社保局对倪顺义的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该案例说明,深圳社保局坚持“(粤劳社[2002]136号)”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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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 18:55 |只看该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3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社保局、人社局负责人均没有出庭应诉、没有在法庭出示、说明未出庭理由,没有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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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 19:05 |只看该作者
《关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体讨论的若干规定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第三条,行政复议决定,必须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六、七条,集体讨论必须有集体讨论笔录;
本案,被告对于原告提出查询集体讨论笔录拒绝出示,合理推论两个问题:1、被告根本没有进行集体讨论,故,没有集体讨论笔录;2、有笔录,但是笔录内容与行政复议决定书有很大出入,故,拒绝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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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00:08 |只看该作者
官网显示,深圳市社保局与深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执行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分歧。                                                            
                                                                                                                                                                                                                                   
《深圳职工提前退休申请流程》来源:深圳养老保险时间:2018-07-20
社保查询网(www.chashebao.com)(https://shenzhen.chashebao.com/yanglao/18464.html)
 
深圳职工提前退休申请流程
8、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若职工本人档案中对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记载不全的,还需提供确能证明其从事特殊工种及年限的原始相关材料。
办理时间及地点: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9:00-12:00;14:00-18:00。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提前退休所需资料
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职工个人档案,若档案记载不全,应提供可证明从事特殊工种的工资发放表等辅助资料;
(2)身份证。                                                                                                                                                                                                                                                         
   上述官网显示深圳人社局是不执行粤劳社【2002】136号,而社保局是以粤劳社[2002]136号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本案《行政复议决定书》又同意该文件作为行政依据,混乱的管理                                                                                                                                                                                                                                    
                                                                                                                                                                                                                                       深圳市社保局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与深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规定不一致,管理混乱,规定不一。深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已经公开否定执行粤劳社[2002]136号“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的依据。”
社保局与人社局对立打架了,自己都没有搞清楚条件是什么,自己都没有统一认识。搞这么大丑闻,真丢人到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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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8 08:52 |只看该作者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经典案例
发布日期:2016-08-07    作者:肖媛媛律师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市某纺织厂的职工,从事烧锅炉工作。1990年单位为其办理了司炉证。每月也给予高温补贴。王某从单位工作一直到2008年单位破产。之后王某一直按时向社保交纳社会保险。在2015年7月份时,王某已经年满55周岁,按照规定王某从事的工作属于特殊工种,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之后王某到当地人力资源局提出退休申请,经人力资源局审查,认为王某尚需要提交原用人单位的证明,证明其属于特殊工种,但是由于单位破产已有9年之久,原单位负责人员已经无法再找到,故此王某没有提供单位的证明材料。于是人力资源局拒绝给王某办理提前退休。王某自单位破产之后,一直由个人交纳社会保险,此笔费用对于王某的家庭来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如果按照人力资源部分的要求,王某无法提前退休,自己就需要再交纳5年的保险。王某万般无奈之下找到了肖媛媛律师请求帮助,肖律师在审查其材料之后发现,王某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从事司炉工,属于特殊工种,并且证据已经确实充分。故此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法律规定上给予办理退休。在庭审之前,肖律师到相关部门调取了王某的特殊工种证据材料,将近15年的工资表。在庭审中上述证据均能够证明王某符合法律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在庭后经过法院与被告协商沟通,被告同意给王某办理退休手续。王某为了办理退休一事,从2015年至2016年期间不停找相关部门处理都没有满意的结果。最终还是通过肖律师寻求法律途径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现在本案已经执行终结,王某已经享受了退休待遇,如果需要此案例的可以与肖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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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8 09:19 |只看该作者
上述案例说明,凡是能证明事实主张的证据都可以,并非一定按社保局指定的证据。《证据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为证明或释明自己所提出的事实主张,可以使用使人民法院相信其主张为真实的一切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经人力资源局审查,认为王某尚需要提交原用人单位的证明,证明其属于特殊工种,但是由于单位破产已有9年之久,原单位负责人员已经无法再找到,故此王某没有提供单位的证明材料”                                                                                                                                                                                                                 “在庭审之前,肖律师到相关部门调取了王某的特殊工种证据材料,将近15年的工资表。在庭审中上述证据均能够证明王某符合法律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在庭后经过法院与被告协商沟通,被告同意给王某办理退休手续。”                                            只要是法律认可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是好证据,并非一定要按社保局指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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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21-6-9 09:30 |只看该作者
提交的《申请对起诉书中“诉讼请求”的调整》有对被告行政诉讼“无效判决”,本案,应该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被告社保局踏破三条红线、底线:1、实地核查违法违纪,梁、陈二人无执法资格,以介绍信替代执法证,骗取笔录。2、隐匿、销毁原告申请特工退休证据资料,以失真的资料作为行政依据;3、以违宪、非法(不合法)、过期、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依据。   依法对被告社保局非法证据排除,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不核准决定书)已经没有依据(证据、事实,法律法规),这个不核准决定书属于无效。       审判长及合议庭自由心证应该很明白,以至于对被告三个红线底线,都不屑细查(明显违法,不可更改,牢固坐实)。“无效判决”属于重大、明显违法。此其一。另外,依据“倪顺义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深圳社保局败诉的原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了行政机关对其行政决定负有举证义务的原则,纠正一审的错判,分清了本案的是非曲直,作出公正的判断。即社保局作出不同意倪提前退休的决定,就必须对自己的决定举证,社保局认为倪不属于特殊工种,就应当有充分证据。而事实上,社保局只是“机械”地查看档案,“只认档案不认历史”。本案也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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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0 09:03 |只看该作者
深圳社保局的“钓鱼执法”算不算是一种违法行为?
(https://www.bxcc.vip/ask/detail/3326157d3)

peabb
2020/02/22
上海钓鱼案尚未结案,深圳市社保局涉嫌“钓鱼执法”再次成为焦点。针对这一质疑,深圳市社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否认这一“冒充患者诱导医生无卡就医,并以此作为处罚依据”的行为是钓鱼执法。昨晚,受罚医生接受了中国之声《新闻纵横》的专访,回应深圳市社保局的言论。深圳市社保局怀疑的钓鱼执法方式多为执法人员冒充患者,使用他人社保卡就医,诱导医生无卡就医,作为处罚依据。目前,深圳市已有18家定点医疗机构因此受到处罚。

结案
保险人对赔案中应承担的义务和应享有的权利执行完毕的状态
风平保典
深圳市社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黄先锋认为,这是基于合同管理,而不是渔政执法。黄先锋:这种方式不是行政执法行为,而是我们和定点医疗机构约定的合同行为。一直受到捕捞执法的深圳市莲花北社会卫生中心主任刘桂琴表示,社保局应该改变这种执法方式。刘桂琴:我觉得你刚刚大方地承认了你应该做这种行为。他一定是说他的监督管理是对的,但我认为监督管理是不对的。刘桂琴说,这种类似设陷阱的执法方式,会让医生感到委屈。刘桂琴:如果你要查,如果你暗访,我就站在你旁边,看你有没有违法行为。我们欢迎他监督检查,但是拿着你们单位同事比较喜欢的医保卡,故意设下圈套。我认为这是不合适的。我们医生现在很委屈。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党办主任帅飞飞认为,医生不是警察,不能仅仅通过查照片就做出万无一失的判断。看病救人是医生的工作。帅菲菲:我不赞成这种方式。医生不是警察,他不可能用很平淡的画面来判断,所以有时候我们觉得社保局的所有标准都留给了医院,这也是非常不负责任的态度。医生很忙。当他非常紧急的时候,我们是绝对不可能的。我想看看你的名片。必须先治疗,所以有时候他是在抢救病人。抢救结束后,他必须仔细地看着躺在那里的拿着这张卡的病人,以显示他的脸部特征。我觉得也有点麻烦。虽然深圳市社保局的初衷是看管参保人的钱包,但深圳市社保局对这些医疗机构停止刷医保卡的处罚,最终让附近的患者难以就医。刘桂琴:这是为了参保人的利益,但我觉得你采取的方法不太合适。你不能故意设圈套,故意让这位医生进来,然后停办我们社康中心的医保卡3个月。当我们是医生的时候压力很大。我们在第一线,不理解的病人会把目标对准我们,我们会在那里生气。
与上海市闵行区《渔政执法法》相比,深圳市社保局的《渔政执法》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上海钓鱼案代理律师、北京国港华辰律师事务所公益部主任郝劲松认为,行政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守法执法,要讲诚信。郝劲松:首先,这是违法行为,因为根据行政法的原则,没有法律授权是不能做的,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经过法律的明确授权。从行政处罚法上看,我们没有看到任何法律法规授权和使用这种诱饵执法。
从道德角度看,执法人员并不像上海渔政执法部门那样冒充普通乘客。他伪装成病人,所以医生经常出于先治病人的紧急原则来治疗他们。现在他冒充病人大吵大闹,医生很难核实他的医保卡。一些执法人员伪装成患者,他们的医保卡上有非常相似的照片,医生很难识别他们。那他还是要处罚这家医院,这会让医生质疑这个人在治疗真正的病人时,是否也是伪装成钓鱼执法人员的执法人员,从而引起医患之间的潜在猜疑。医院“上钩”后自然会提高警惕,警惕的后果将是老百姓看病更难。如果不保证医保卡的真实性,坚决不看病、不开药,受伤的将是患者本人。按照社保局规定核验医保卡的流程,医生只要将医保卡上参保人的照片与当时持卡人的照片进行比对,外观与当时持卡人基本一致,没有规定医保卡要与身份证一起出示和使用。恶意使用医保卡的新闻也屡见不鲜。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党办主任帅飞飞说,防止医保基金流失,要出台更有效的办法,不是一张照片就能查到的。帅菲菲:社保局一定是有善意的。与其花这么多人力物力做这件事,不如把密码加好,任何人拿这张卡都不会有问题。让社保卡加密码是市民呼吁了N年的问题,其实不存在技术问题。这个问题将在全国各地出现,我认为应该通过您的呼吁加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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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0 09:11 |只看该作者
深圳社保局陷入“钓鱼执法”迷局
摘要:在今年8月份,多家社康中心和门诊部被深圳市社保局处罚,除数百元罚款外,暂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记账资格。理由是,社保局经暗访、现场检查等调查,发现“医生给参保患者看病不核卡,记账员不核卡,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

  从社康中心反映的社保局暗访执法方式看,主要分三种:

  1 “神秘患者”拿着与其本人相貌非常相似的他人医保卡就诊,让当值医生难以分辨;

  2 “神秘患者”假装非常难受,有紧急病痛让医生马上治疗,不给医生核卡机会;

  3 当值医生若发现医保卡有所不同,“神秘患者”采取吵骂的方法,给当值医生施压让其就范。

  在今年8月份,多家社康中心和门诊部被深圳市社保局处罚,除数百元罚款外,暂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记账资格。理由是,社保局经暗访、现场检查等调查,发现“医生给参保患者看病不核卡,记账员不核卡,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

  “监督管理可以,但为什么要采取这种钓鱼执法的方式?”这是记者近日采访多家受罚的社康中心时,负责人最为集中的质疑。更令受罚社康中心附近居民不满的是,社保局对社康中心暂停刷医保卡的处罚,其实最终惩罚的是患者,因为在此期间,所有人不能在受罚社康中心处刷医保卡了。而社保局不愿就此事件作正面回应。

  神秘患者:先“看病”后执法

  近段时间,本报陆续接到不少患者反映,称一些本能刷医保卡的社康中心现在不能刷卡,询问得知,发现是社保局对社康中心的处罚规定。记者从多家社康中心了解时,社康中心普遍反映遭遇到社保局的“钓鱼执法”。

  经统计,社保局对社康中心进行“钓鱼执法”的时间多为今年五六月份。

  王海廷,莲花北二社康中心医生。在6月份的一次诊疗过程中,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待了社保局人员假扮的患者。虽事件已过去了4个多月,在其向记者描述当时情况时,还是显得忿忿不平。

  据其介绍,当天下午三四时,有两中年女子过来看病,称嗓子痛,其中一位拿出医保卡,在核对后,发现照片年龄和样子与持卡者本人很相似,检查结束后,便给患者开药,但当对方从收费窗口拿到药品和票据后,两人称是社保局来检查的。“医保卡上的照片和本人非常像,我根本不可能怀疑的。”王海廷说。

  对此,莲花北二社康中心收费窗口的收费员舒丹也称,当时进来两女子,门外还站着几位,她一直以为是一起看病的,在刷医保卡时,其也核对身份,照片和持卡者很像。“照片比照没问题的情况下,不可能不开药的。”

  “当她们亮明身份称是社保局的人时,我感觉被戏弄了。”王海廷医生说。

  事发后,刘桂琴主任也跟社保局人员理论,称这样执法让社康中心难以接受,持卡者拿着有相似度极高照片的医保卡,谎称是持卡者就诊,设套让医生钻进去,故意制造不核卡的事实,“监督执法方式难道只能这样?”

  刘桂琴说,要是当时她们拿着的医保卡性别不同,年纪或者长相有出入,医生核卡后肯定看得出来。

  据悉,福田区另外一家社康中心因为社保局的处罚,已将当值医生辞退。

  据该社康中心主任描述,当天,也是有患者进来,一直大喊着腰背有问题,非常疼,要医生马上看病并按摩,见患者很紧急,医生没来得及核卡,赶紧对患者进行诊疗,在诊疗后开药时,发现社保卡和本人不像,医生提出来质疑,但患者坚称是自己的,并一再地催促医生显得很生气,医生只好以患者所持的医保卡开了药。

  同样,当患者拿到药品和票据后,再次直接亮出社保局监督人员的身份。

是否违法,看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就明白,无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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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2 22:33 |只看该作者
一张图表看本案实质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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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5 12:11 |只看该作者
斗法--深圳市人社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何以如此任性违法?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近年来,深圳社保局多起热点引起大众关注,如:
《深圳社保倪顺义锤击案》、《深圳社保“钓鱼执法”》、《深圳市社保局通报分局工作人员涉嫌殴打孕妇事件》
晶报《提前退休, 判决和行政审批“死循环”》:“深圳市社保局一向有玩文字游戏的爱好。比如我另外一个当事人档案里记载的是‘油漆工’,而文件上规定的是‘喷漆工’,就不给当事人提前退休,谁都知道油漆工是有毒有害工种,而喷漆只是油漆的一种形式而已,但社保局就是不认可。按这个逻辑,教师与老师是不是两个不同职业?医生与医师也是不同职业?”律师李炼斌为此写下《倪顺义,我拿什么拯救你》的公开博客。
说“文字游戏”或许有些偏激。但是为什么会有市民对社保部门产生傲慢偏见的看法?李炼斌认为,纵观整个事情经过,发生这样的事情,其实是政府部门“官本位、教条主义、机械主义”所致。行政部门如果有更好的服务理念,不是着眼于用僵化的程序就事论事解决问题,或许有可能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
《深圳社保倪顺义锤击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责令市社保局对倪顺义的退休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但不久后,市社保局重新作出决定:依然不批倪顺义提前退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第三十条(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合法证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第三十条(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第三十一条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深圳社保倪顺义锤击案以倪顺义二审胜诉,深圳中院“责令市社保局对倪顺义的退休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深圳市社保局再赴兰州获“保密”证据,重新作出决定:依然不批倪顺义提前退休。这,该是深圳市社保局违法强行不予批准。
《深圳社保“钓鱼执法”》,这,不论深圳社保局出于何种目的,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应该定性为违法。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通常被理解为保护私权利和限制公权力。最高法:法定职责必须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8〕37号)“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府〔2019〕36号)。执法者必须具有执法资格(资格证),必须亮证执法,必须全程留痕可追溯(视频录像)。
至于《深圳市社保局通报分局工作人员涉嫌殴打孕妇事件》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在通报会上指出,林某在2006年1月1日被临聘为罗湖社保分局员工,并于去年提出辞职申请。去年12月,罗某经人事处批准作出离职处理。因此,市社保局认为,16日的纠纷事件发生在私人聚会上,非为公务行为。肇事者林某因为醉酒行为失控,应该自己担责。同时,其他几名社保分局工作人员只是劝架而非打架。
总之,深圳市社保局自己认为从来没有不会做错事,更不会违法、犯罪。
本案,前文《一张图表看本案实质真相》中揭示深圳市社保局三大丑闻(也即挑战三大良知,道德、法治底线):1、实地核查违法违纪,梁、陈二人无执法资格(无执法证),以介绍信替代执法证,骗取笔录。2、隐匿、销毁原告申请特工退休证据资料,以失真的资料作为行政依据;3、以违宪、非法(不合法)、过期、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依据;并且,挑战人类有文字记载以来违法条例(次数)最多的一例(达千余条),公然挑战宪法、国家、领袖权威。
《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纲纪不彰,党将不党,国将不国。要在全党同志特别是高级干部中进一步重申,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任何人都不得违背党中央的大政方针、搞“独立王国”、自行其是,任何人都不得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胡作非为,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徇私枉法,任何人都不得把司法权力作为私器谋取私利、满足私欲。党纪国法的红线不能逾越。”
本案,深圳市社保局公然抵抗中央重大决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明知、故意以介绍信替代执法证,知法违法,违法执法。“一是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听从党中央指挥,不得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不得对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说三道四,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二是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要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团结大多数,不得以人划线,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三是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不能先斩后奏;四是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跟组织讨价还价,不得违背组织决定,遇到问题要找组织、依靠组织,不得欺骗组织、对抗组织;五是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

     本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严重违法、失效
一、违反《行政复议法》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行政复议决定书》不认真审核《不核准决定书》违法行为,违法采用“深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笔录》(实地核查采集,属于无执法资格,以介绍信替代执法证)来证明深圳市社保局《不核准决定书》正确性,违反行政复议制度。
违反《深圳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复议机构审查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二)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有效;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适当;
  (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二、拒不提交与本案有关材料,违反行政复议集体讨论制度
违反《关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体讨论的若干规定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第三、四、五、六、七条。拒不提交有关本案材料。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三、明知、故意违反《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一张图看清本案实质真相》。实地核查,不仅损害原告利益,影响政府公信力,还严重侵害被调查者(4位笔录人)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权,违反《宪法》《民典法》《刑法》。
本案,两个重要的“三项制度”:1、“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法制审核制度;2、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建立了三项制度,即:(1)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制度,所有的政府决策规范性文件,必须两年清理一次,规章5年清理一次;(2)行政决策程序制度;(3)决策责任制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应依法撤销《不核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明知、故意篡改申请人申请及理由
《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知、故意篡改申请人申请及理由,申请人针对《不核准决定书》(仅四个红头文件),提出《不核准决定书》没有事实依据、没有证据,红头文件违宪、违纪、违法、违规、违反领袖重要指示,依法无效,应该撤销。
《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知、故意采用违法依据(一审原告提出非法证据排除)1、实地核查违法违纪,梁、陈二人无执法资格(无执法证),以介绍信替代执法证,骗取笔录。2、隐匿、销毁原告申请特工退休证据资料,以失真的资料作为行政依据;3、以违宪、非法(不合法)、过期、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依据。

五、违法采用失信律所作为法律顾问
深圳市社保局采用的法律顾问,在其深圳律师协会官网中被官宣“处分”。违反国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6月《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八)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加强招投标评审环节诚信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13〕27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深圳社保局招标的“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律协官网中多次由于“诚信”被“公开谴责”、“训诫”处分;如:深律纪字[2015]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陈雄军律师予以“公开谴责”处分;深律纪处字[2018]43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予以“训诫”处分,该律所近年频繁中标深圳市社保局政府采购,曾有市民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被拒。《2018年深圳十大“民告官”:高国民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案行政判》(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粤0308行初290号)
深人社函C2017J85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国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的复函》(以下简称《关于高国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称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 理局作为被申请人的深府复决〔2017〕55号行政复议案,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采购律师服务(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的全部采购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询价通知书、评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等”并非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是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且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不予提供。



附:
初步审查的目标可以概括为以下诸方面,最主要的是事实清楚,即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及相关情况的全部内容,事实是实事求是的基础,也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前提,事实不清,其他问题无从谈起;其次是证据充分,它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正确与否的客观存在;在必要时除了被申请人自己提供之外,申请人和第三人也要提供,否则难以维护他们的权益,这样才能保证事实的真实和全面;再次是依据正确,依据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产生所遵循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制定的包括规范权利义务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确地适用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中的具体规定。当发生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情形时,还要审查所依据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因此,对复议决定应由行政首长即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形成机关的整体意见。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行政管理活动具有单方的强制性的特点,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复议中该行为所涉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无法证明该行为是正确的有效的,是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体现,那这种行为还有什么意义呢?一般说来,事实要靠证据证明,因此二者往往是紧密相连的,事实不清必然是证据不全无法证明,而证据不足即使我们认为清楚也仅仅是我们的主观臆断,没有客观物证支持,因此都使该行为难以成立。应当强调的是这种情况要求“主要”事实不清。
适用依据错误
这里的依据主要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律规范。实践中适用依据错误的情况有很多类型。应当适用上位法而适用了下位法;适用违反法律规定的规范性文件;适用已经废止的法律或规定;适用依据的错误使行政行为本身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应当撤销。

违反法定程序。
程序是行政行为得以正确作出的技术保证和必要条件,如果违反操作程序,可能因遗漏工作环节而导致结果错误,还可能导致对法律秩序的损害,因此必须予以纠正。我国法律界和社会各方面长期以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人们常常认为只要事情客观存在,是否按程序处理并不重要,这种认识对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是严重的违悖,如果不严格按程序办事,久而久之就无法保证实体法律的执行,其危害是严重的,对行政管理说来,不按程序办事,其结果最终必然导致主观主义和独断专行,因此必须认真对待。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超越职权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已经超出该机关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职责权限。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各项法律的出台,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责都在法律规范中予以规定。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限内,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随意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该机关虽然在自己的权限内作出行政行为,但由于其程度与事实不相符,或者畸轻、或者畸重,形成了滥用。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不仅要确定其是否合法,也要确定其是否适当,这是该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明显的区别。所谓适当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合适、妥当,具有合理性。实践中以下的行为可以视为明显不当。一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显失公正的,同类违法行为,程度、后果相似而处理的内容明显不同,或严或宽的应确定为明显不当。二是明显违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的,有些虽有地方文件规定,但违背了中央文件的基本要求的,亦应予以视为明显不当。三是为局部利益而影响全局工作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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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0 15:44 |只看该作者
深圳市社保局本案行为与其《2019、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背道而驰


对照本案被告行为,典型的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做两面人、办两面事,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1;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2.

在规范性文件采用、规范性文件清理、执行法律顾问制度,民主集中制原则(行政复议集体讨论制)、自由裁量权标准及公开、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人员出庭制度等等,一些关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工作报告》与本案实际执行却是背道而驰。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本案
1、明知、故意采用违宪、违法、过期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
2、明知、故意拒不执行规范性文件过期失效制度;
3、违反执行法律顾问制度,违法采用失信、公开处罚的律所做律师顾问;
4、违反行政复议集体讨论、讨论结果笔录制度;
5、拒不执行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6、等
说一套,做一套

参考
[1] http://hrss.sz.gov.cn/xxgk/qtxx/tzgg/content/post_6909573.html;
[2] http://hrss.sz.gov.cn/xxgk/qtxx/tzgg/content/post_8370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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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1 12:32 |只看该作者
行政诉讼案中若干常见问题剖析
  ——深圳市社保局全国首例原始档案遗失申请特种工种提前退休纠纷涉案违法记实录
http://bbs.tianya.cn/post-free-618708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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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3 22:25 |只看该作者
应急管理部明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2019-09-02 10:49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应急管理部立法工作管理办法》和《应急管理部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应急管理法治建设,近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了《应急管理部立法工作管理办法》和《应急管理部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两项办法将是今后应急管理法制工作的重要遵循和依据。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两项办法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两项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立法工作, 2016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对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式方法和组织保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2017年,国务院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作了修订;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2019年国务院颁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这都需要我们制定配套办法予以落实。同时,应急管理部作为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部委,整合了11个部门的13项职能,整合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力量,组建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单位此前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标准不一、程序不尽相同,需要在前期磨合的基础上进行统一规范和优化。

问:两项办法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

作为新组建的部委,应急管理部面临的立法任务十分繁重,涉及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消防救援等诸多领域,为了确保高质高效地完成这些立法任务,首先就是要建章立制,规范工作程序。两项办法出台后,将进一步规范部内立法工作程序,确保各项立法工作任务有章可循,做到科学规范管理规范性文件,切实提高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质量,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问:此次印发的立法工作管理办法有什么特点?

此次印发的《应急管理部立法工作管理办法》最鲜明的特点就是突出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提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办法规定:应急管理部立法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立法规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必须经部党组会议审定,进一步将党的领导贯穿于应急管理立法工作全过程。

问:两项办法对部内各司局、单位的责任分工有什么考虑?

两项办法明确了部内各司局、单位在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方面的责任分工。其中责任司局主要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材料准备等工作,并应在起草阶段做好论证调研、征求意见和影响评估等工作。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拟订部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并按照程序提请审议,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机构、司法部有关司局沟通协调等。

问:规范性文件管理方面有哪些新的特点?

一是厘清了规范性文件和普通文件的界限。部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是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要进行统一核稿、登记、编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他内设司局不得以司局文件印发规范性文件。同时,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简文件的要求,办法中还规定:严控发文数量,严禁以文件落实文件;对于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此外,还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动态管理”,并进行中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依据。

三是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原起草单位未提出处理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四是严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明确政策法规司作为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负责部门,从规范性文件起草到发布,从实体到程序,坚持严格把关。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未通过合法性审核不得提请部务会议审议,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大力推进依法治理。

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时限是如何考虑的?

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12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除了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为了提升工作效率,确保审核质量,《应急管理部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除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合法性审核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问:两项办法印发后,下一步有什么工作打算?

一是抓好两项办法的学习贯彻。组织各司局和部管单位参与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全面深入学习两项办法,进一步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工作的能力水平,并在工作中抓好贯彻落实。

二是严格执行两项办法要求。应急管理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治理的原则,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认真做好文本起草工作,政策法规司要严格把关,积极做好与立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提高审核工作的科学性,部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立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撑。

三是要加快重点立法项目推进。各司局和部管单位要严格按照两项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各负其责,抓紧推进《应急管理立法体系框架方案》中列入的各类立法项目,要把立法项目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进度,提高工作质量,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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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4 21:17 |只看该作者
没有是非标准的尺子,必将迷失方向
http://bbs.tianya.cn/post-free-6187374-1.shtml
  判断,就是将问题与自己心中的那把“尺子”相对照,然后做出决定。然而,有的人心中却没有这样的“尺子”。因为自己没有判断用的尺子,所以只能借助世间的常识、先例、习惯,或他人的建议,来代替自己做判断。还有人持有“自我中心”的尺子,把对自己有利还是有损作为判断的基准。这虽然也是一种基准,但他们只能做出利己的判断。
  人生是一个接一个的判断的积累。如果能够不断做出正确的判断,就能度过一个美好的人生。为此,必须持有判断用的“尺子”,也就是哲学。这种哲学就是公正、正义、诚实等,就是做人的正确的人生观。必须把这种人生观作为判断基准乃至人生的 “尺子”
  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意识,谨遵“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查看了一下深圳市社保局官网,其年度工作报告严重失真。往年一些重要案件也是诸多违反法律规定、内部混乱尺子标准不统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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