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龙华区幸福城润园小区业委会相关争议引发业主关注,核心问题集中在两大关键点:
1. 备案擅自改任期,同一辖区双标执行:小区2021年10月经业主合法表决,明确业委会任期三年并写入《议事规则》第十七条,同年11月向龙华住建局申请备案后,却变更为五年,违背业主大会决议。更值得注意的是,2020-2021年间龙华区另有4个小区,成立业委会,均按业主决议备案三年任期,唯独幸福城小区被区别对待,把3年变为5年,备案标准不一令人费解。
2. 新旧条例混用表决,合规性存疑:2021年10月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已废止,新条例已生效1年半,但幸福城业委会成立仍采用旧条例“双过半”表决规则;在成员未能足额产生时,又转而适用新条例的二次投票规定。同一次业主大会混用新旧条例,此举是否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明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赋予业主自主管理的法定自治权,业主大会表决事项应受保护;《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备案机关需如实记载;《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备案是“记载”行为,住建局无权擅自变更核心信息。即便新条例有五年任期的一般性规定,仍需优先尊重业主大会特别决议。
业主就此提出异议,住建局以“人数不足”为由不予受理。请问备案变更任期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同一时期备案标准为何双重执行?同一次业主大会混用新旧条例是否合规?以“人数不足”驳回合法异议是否有法律支撑?
恳请监管部门依法核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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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住建局备案错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