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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一直是行业内关注的热点话题,也有人经常问到:“标准是越高越好吗?”答案一定是否定的。 因为单一提高污水处理厂点源排放标准,实际上作用到水质层面,也仅仅是为了应对各项排放指标的有限提升,并不能真正改善水环境质量,还会造成水环境恶化。 如果盲目提出城镇污水处理要求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Ⅳ类和Ⅲ类水质的过高要求,不仅会带来投资和运行费用上的指数级增长,也会造成污水处理上下游产业在供给与需求上的失衡,产生更多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其实在“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部总工程师张波就表示,不鼓励各地追求过高的优良水体比例,而应因地制宜按照实际情况去制定适合的、合适的出水标准,夯实工作基础,补齐工作短板,提高工作效率。 不仅如此,1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什么要修改GB 18918-2002?成了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
清华大学教授、该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专家组长王凯军解释道,现行GB 18918-2002自发布20年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形势发生巨大变化,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的总量和占比不断上升,该标准对科学、依法控制水污染物排放的支撑作用越来越重要。现行GB 18918-2002关于所有水污染物要取混合样、测日均值的规定,在支撑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亟待修改完善。
同时标准的执行不能仅仅停留在指标上,排放限值也不是越高越好。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应充分考虑地区污水的水质、水量和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 因地制宜进行规划与修订,不能盲目跟风,否则“高标准”只能被束之高阁而无法发挥水质改善的社会效益。更不能为了排放标准的“整齐划一”,在政策执行上搞“一刀切”。信息来源: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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