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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料] 深圳陪审员看部分法官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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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6 17:41 来自:深圳论坛手机版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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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多年前打过行政诉讼。那时候法院给我的印象是讲理、讲法的地方。十几年前。曾经陪法官坐在法庭上,那种感觉是很神圣庄严的。最近这几年我经历了各种诉讼,很想谈一下亲身的感受。
在这里,我首先要谈的是对深圳市卫健委、市政府的行政诉讼。也就是我在市二医院看诊的陈述以及颜主任直接伪造病历的事实。由于此次看诊是有录音的,所以在一审的时候,法官当庭当众反复听了录音多次,最后确认我的陈述与医生的书写是不一致的。但是,市卫健委擅自去调取了南山协和医院本该封存的、有争议的病历,然后以某些不真实的病历作为证据(牵强附会),最后赢了一审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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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6 21:13 |只看该作者
陪审员只是凑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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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6 21:4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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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二医院颜*在20220323病历中与罗中病历不一致;与南山(华中)病历不一致(一个说发病是202003,一个说发病是202012,完全不一致。甚至完全把罗湖相关诊疗全部自动忽略了。)而且有严重医疗纠纷(涉嫌刑事公诉犯罪)的南山协和病历竟然没有封存,还能调出来当证据,市卫健委与南山区卫健局,一个敢要,一个敢给,竟然还被支持!
    一审(行初3217)时多次反复当庭核对,市二医院颜*在20220323病历中与事实(现场录音)确认不一致,而且确认当时已提供了相关录音并由市政府(司法局确认听过了)。二审(行终828)简单粗暴地否认了相关事实和庭审笔录,视法律法规于不见,于是,二审时行政机关(市卫市政府)又胜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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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8 12:18 |只看该作者
加油,希望你不要放弃,坚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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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造假,医生不用追责。卫健部门出尔反尔,也不用担责。所谓矛我出、盾我出,矛矛盾盾不会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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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卫健局、罗湖中医院是同一诉讼代理人,唇亡齿寒,利益纠缠。就算每一个医生写的病历都是相互矛盾,天差地别,人家也是说没有问题。即使于2023年4月28号跟5月5号都开出了4份存在伪造病历等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决定,却仍在20230526的行终573庭审中隐瞒事实与证据,诡辩成功胜诉。然后利用虚假诉讼的司法判决继续在每一次诉讼中作伪证,意图再次虚假诉讼得胜。而且对患者提交的司法伤残鉴定报告,在行政诉讼中各种否认以逃避法律责任,但在民事诉讼中,又翻供承认并以此影响、阻止进行司法鉴定、影响审判等。
所谓“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何况还带着外挂(保护伞),所以对罗湖卫健局的行政诉讼中,哪怕院方伪造病历、各种未告知、伪造签名,诊疗不真实乱收费等等,我都没有一次能胜诉。
法院那边的解释为,一审二审(在深圳)有问题,你继续再审(出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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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 13:35 |只看该作者
顶顶,我也想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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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0121被骗进手术室见主任就被强行手术后,我于20210609书面投诉到南山区卫健局,20210809到信访室再次投诉,余叫二名医生恶意寻恤滋事,还摘下监控。
南山区卫健局20211111日作出一个回复,在区政府20220323复议回复前一天,即20220322自己撤销了自己作出的《答复》!而20211101作出的“答复”又因违法被区政府撤销了。
最后直到起诉南卫才于20220428重新出具了回复,该回复只告知以后续处罚决定为准。20220921出了行政处罚又被法院撤销!法院将同一个事情的回复(行初3052)与处罚(行初3051)分了二个案件,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撤销一个处罚决定竟然没有同时撤销另一个(20220418)的回复!于是旗都被撸了,南卫一天天举个小破杆也不嫌寒瘆,毕竟这是南卫所有出过的行政文书中唯一没有被撤掉的!
其中南卫2021与2022年的询问笔录完全不依法依规提交正式格式和相关材料(医护人员资质和身份证明等),不但串供造假询问笔录内容,还将材料一再涂改后交给法庭等,相关询问内容前后完全矛盾不一,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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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4 21:56 |只看该作者
我给楼主顶一下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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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初643是唯一一个做过调查取证的行政诉讼,这个案件共做了2次调查取证,证据直接证明了龙岗病历造假。也许这就是之后的其他行政诉讼再不给做调查取证、调卷以及医疗事故鉴定、笔迹鉴定的原因,因为一调查院方(卫健部门)就穿帮了!一审法官认真的话,二审法官就更认真了。于是行终572的中院法官又在一审的基础上查证了院方不封存病历的问题。遗憾的是,一审、二审都只用法院自己调查的证据去证明部分违法违规,对其他证据与违法违规(不真实的诊疗等)不去查证。毕竟龙卫多次的回复都承认了薛某以微创手术把我介绍给南山的杨某,毕竟存在刑事案件却不依法移交等等。
行初2761行终641的行政诉讼,是针对龙岗卫健局提供给龙岗法院说病历未造假的,影响了该次司法鉴定与审判结果,依法虚假的病历本应负全责,最终因“虚假病历”鉴定出院方只有轻微的责任。龙岗卫健局诡辩此次属民事行为,龙岗司法局指正属行政行为,结果法院却判决:不直接对患者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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