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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
本人是宝安区中粮创新研发中心小区业主,现将小区物业公司在停车收费中的问题反映如下,恳请主管部门介入调查,给予消费者合法解释:
基本情况:本人车辆一直办理小区停车月卡。2026年1月正常缴费停车,2月份因个人原因(不在本市)车辆未使用、也未进出过小区(未占用任何车位资源,未享受任何停车服务)。2026年3月,本人前往物业办理当月月卡时,被告知必须补缴2月份的费用,否则不予办理3月月卡。
物业以“中断续费”为由,强制要求补缴未使用月份的费用,这明显是霸王条款、捆绑强制收费、变相惩罚消费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一、未享受服务,不应产生费用
2月份本人车辆未进出小区、未占用车位,停车场管理方未提供任何停车管理服务。在此情况下,物业却主张收费权利,构成单方加重消费者责任。根据《民法典》公平原则,一方没有提供服务,就无权主张对方支付对价。
二、“连续缴费”条款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架空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当服务未实际发生,单方设置缴费门槛,已超出合理范围。
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违反202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请求返还预付款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停车月卡属于预付式消费,物业的行为变相剥夺了本人选择何时接受服务的权利。
【明确诉求】
恳请依法介入调查,给予消费者合理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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