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城润园小区的业委会成立历程,本身就是业主依法行使自治权的体现。2019年小区启动筹备组工作,因对流程不熟悉曾暂停推进,彼时《民法典》尚未颁布,筹备工作依规参照《物权法》及旧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推进,这一过程的审慎与不易,全体业主有目共睹。2021年10月,小区通过合法合规的业主表决,明确业委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并写入《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十七条,随后完成公示并向龙华住建局申请备案。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住建局最终的备案结果却将“三年任期”改为“五年”。这一变更绝非笔误那么简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委会任期作为业主表决的核心事项,备案机关本应如实记载,而非随意篡改;《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更明确赋予业主自主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法定权利。
同一时期、同一辖区的备案标准竟出现“双重标准”。据核实,2020至2021年间,龙华区共有四个小区完成业委会成立备案,包括2020年9月成立的龙泉花园等小区,均严格按照业主大会决议及议事规则,备案为三年任期。唯独幸福城润园小区,在《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十七条明确约定“任期三年”的前提下,被擅自备案为五年。同为龙华辖区的业主自治组织,为何备案标准截然不同?
当业主就该备案瑕疵提出投诉时,龙华住建局给出的回应是“依法依规”。《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备案是对业主委员会任期等事项的“记载”行为,而非“变更”行为,住建局无权超越业主大会决议擅自调整核心备案信息。即便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任期为五年,但该条例同时尊重业主自治权,明确业主大会决议的效力优先于一般性规定。幸福城小区业主已通过表决明确任期为三年,且写入议事规则,住建局无视这一合法决议,强行套用“五年任期”的一般性规定,显然是对法律条文的片面解读。
幸福城小区业委会任期备案的变更,依据何在?为何同一时期辖区内备案标准不一?恳请龙华住建局正视业主诉求,依法撤销违规备案,纠正错误行为,同时公开说明同一时期备案标准不一的原因,我们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也期待监管部门能拿出切实行动,回应群众的殷切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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