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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10月18日收到瑞*飞微信留言(解释说解除劳动关系非年龄原因,而是因为我和其他公司存在劳动纠纷),现回复如下:
1、重申事实:瑞*飞以年龄偏大为由强制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而我的年龄在相关证件上是客观存在,丝毫没有造假可能;
2、10月14曰的协调再次证明,是瑞*飞以年龄偏大为由强制非法解除,而瑞*飞18日通过微信解释解除劳动合同非年龄原因,恰恰证明对事件原因欲盖弥彰;
3、本人与其他公司是否存在纠纷,与瑞*飞无任何关系,更不构成瑞*飞非法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如资方潜意识介意,也应该在发出录用通知书之前通过背景调查严格把关,而不应该在录用后再随意解除)。录用通知书是一份严肃的要约,我按时入职已履行承诺,资方只能通过试用期工作的严格考察、评估,确认我工作能力是否匹配后再确认是否试用期通过。显然,本事件中,我的试用期实际还未正式开展工作!!
4、很欣慰的看到瑞*飞微信中提出“希望此事能妥善解决”,本人也衷心希望瑞*飞能依法解决此事件,能平等地对待求职者。
针对新桥街道办22日的回复,我非常不满意,跟16日的回复一样,仍然没查实事件的真相,仍然没界定公司的这次强制解除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新桥街道办只起个传话筒的作用!
再次恳请新桥街道办静下心来,调查清楚事实,明确事件性质,依法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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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就不依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