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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胡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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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料] 关于真用工假派遣逃避监管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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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劳务派遣问题,牵涉到四个深圳公司涉及到四个区人力资源局,罗湖区局(用工单位北京润*建设管理深圳分公司),龙岗区局(北京外企德*深圳分公司)福田区局(广东方*人力资源深圳分公司)南山区局(华*外包服务有限公司),然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说这个劳务派遣执法权已经下放到各区局了,不属于他们的职权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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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2 12:44 |只看该作者
“解释问题”更要“解决问题”,“解决”永远比“解释”更具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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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2 17:19 |只看该作者
请继续更新后续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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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继续更新后续细节

能有啥细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就是说外企德*福建有派遣资质,不用备案。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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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来了,罗湖区人力资源局,一天一个短信,编号还不重号,就是没处理,不知道怎么搞了。

Screenshot_20251024_162156_com.android.mms.jpg (305.45 KB, 下载次数: 319)

Screenshot_20251024_162156_com.android.mms.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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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0:36 |只看该作者
仅告知性回复,无实质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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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好比我想开一家饭店,我首先要去做个工商登记办理注册一个营业执照,然后再去食品药品安监申请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这个证就类似于他们的劳务派遣许可证),最后再去税务局进行纳税登记。饭店现场在办好消防许可和排污许可。就可以开饭店了。外企德科福建就只有一个厦门市思明区人力资源局颁发的劳务派遣许可证就来深圳市开展了五年劳务派遣业务,关键是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区局不知道有这个情况存在。

【罗湖政务短信平台】尊敬的市民:
您好,关于您反映相关问题我局已收悉,对此,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相关调查处理工作,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您反映与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福建)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分公司相关争议事项。经了解,相关事宜已申请劳动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25】5132 号),目前处于中止审理阶段,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三十九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以下投诉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四)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不予受理。因此,您应当继续通过劳动争议争议处理程序处理。
(二)关于您反映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福建)有限公司在深圳没有劳务派遣许可、却在深圳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根据前述规定,由于该公司已在福建省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资质,该公司可以在深圳市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三)关于您反映的失业登记办理事宜。您可以向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之一的街道办事处咨询,也可通过登录“广东政务服务或“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搜索“失业登记”直接办理。
如您对答复情况存在疑问可直接拨打我局咨询电话:25438399。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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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问题”更要“解决问题”,“解决”永远比“解释”更具说服力。

已经有短信回复了,一大堆官话,套话。我明明社保,合同,工资流水都不统一,我怎么去直接失业登记。罗湖区人力资源局看来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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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继续更新后续细节

卖药的老板后续回复短信出来了。快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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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0.27日罗湖区政务短信本人做如下回复。第一点虽然本人已经进行劳动仲裁,但是本人提供了违法线索给罗湖区人力资源局,不影响该局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尽责。第二对于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福建)有限公司可以在深圳市开展业务本人答复如下:一、法律适用错误: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当一般法与特别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具体到劳务派遣领域:

1.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特别规定
该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这一规定属于针对劳务派遣跨地区经营的特别程序要求,直接限制了《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范围。即使福建公司的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在深圳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仍需设立分公司并完成备案。
2. 深圳地方管理规定的补充约束
深圳市人社局转发的《广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外省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的,按此规定办理。”  同时,深圳本地要求异地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并备案”,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二、程序合规性缺陷:未履行法定备案义务

即使福建公司的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在深圳开展劳务派遣仍需满足以下程序要件:

1. 设立分支机构的强制性要求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经营必须通过设立分公司的形式进行,而非直接以总公司名义开展业务。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用工所在地行政机关能够有效监管劳务派遣活动,包括社保缴纳、用工规范等关键环节。  福建公司在深圳无任何分支机构,其行为已违反这一强制性规定。
2. 备案程序的法定性
分公司设立后,需向深圳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包括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材料进行备案。  福建公司未履行备案程序,导致深圳行政机关无法对其用工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直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关于劳务派遣协议备案的要求。

三、事实认定偏差:混淆主体资格与实际经营行为

罗湖区人社局的答复存在关键事实认定错误:

1. 主体资格与经营行为的分离
福建公司虽持有劳务派遣许可证,但其在深圳的经营活动需通过合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分公司需依法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福建公司在深圳无分支机构,其以总公司名义直接派遣员工的行为,属于“异地无证经营”。
2. 社保缴纳义务的属地性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若劳务派遣单位未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则由用工单位代其办理参保手续。  福建公司在深圳无分支机构,且未委托用工单位代缴社保,其行为同时违反了社保缴纳的属地管理规定。第三点本人并没有反映失业登记办理事宜,本人是反映贵辖区内单位北京润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真用工假派遣混同用工,违法转包社保,代发工资,导致本人社保,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不一致,没办法进行失业登记,没办法领取失业金。请贵局工作人员看清楚了再做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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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5:25 |只看该作者
城市的人情味从何而来?源于很“懂我”的体贴,愿意把更多资源留给百姓。源于勤沟通的真诚,视市民的金点子为治理的智慧,群众的事同群众多商量,大家的事人人参与。城市有人情味,发展彰显大格局。一座敞开胸怀、展现温情、不断释放善意的城市,其建设、发展也必定是见“物”更见“人”,具有更强的包容性、成长性。“指哪修哪,件件有回应”——最近广东深圳网友“卷尺哥”因为专盯公共设施“小毛病”走红网络,而市政部门总是第一时间响应、迅速解决问题,充分展现了城市应有的治理速度、服务温度。当每一个到访于此、生活于此的人都能感受到被尊重、被关怀,进而产生还想来、长久住的期待,这样的城市便能集聚起更多人气,拥有更旺盛的生命力。城市的人情味,就藏在能发现群众皱眉、开颜的日常沟通里,藏在把人民满意作为根本标准的工作追求中。(来源:人民日报 2025年10月28日 《城市人情味从何而来》)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25/1028/c1003-40590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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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根据前述规定,由于该公司已在福建省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资质,该公司可以在深圳市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罗湖区人力资源知道这个法条的立法初衷吗?这个法条是2003年订立的,2004年实施的。当时是为了促进精力大繁荣,避免地方企业垄断当地一些行业,产业,才有的41条。你们偷换概念玩的真溜,你们对面是罗湖区人民法院,有时间你过去请教一下他们许院长,他水平不错,肯定能给你们说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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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5 09:10 |只看该作者
看来现在是不了了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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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这个事儿大家心里都清楚,但所有政府的人目前都不会去真正的面对。因为政府里很多的公辅员都是劳务派遣的形式。所以,再等等吧,可能还没到解决这个事情的时机!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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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你能有结果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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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08:56 |只看该作者

关于10.27日罗湖区政务短信本人做如下回复。第一点虽然本人已经进行劳动仲裁,但是本人提供了违法线索给罗湖区人力资源局,不影响该局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尽责。第二对于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福建)有限公司可以在深圳市开展业务本人答复如下:一、法律适用错误: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当一般法与特别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具体到劳务派遣领域:

1.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特别规定
该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这一规定属于针对劳务派遣跨地区经营的特别程序要求,直接限制了《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范围。即使福建公司的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在深圳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仍需设立分公司并完成备案。
2. 深圳地方管理规定的补充约束
深圳市人社局转发的《广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外省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的,按此规定办理。”  同时,深圳本地要求异地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并备案”,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二、程序合规性缺陷:未履行法定备案义务

即使福建公司的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在深圳开展劳务派遣仍需满足以下程序要件:

1. 设立分支机构的强制性要求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经营必须通过设立分公司的形式进行,而非直接以总公司名义开展业务。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用工所在地行政机关能够有效监管劳务派遣活动,包括社保缴纳、用工规范等关键环节。  福建公司在深圳无任何分支机构,其行为已违反这一强制性规定。
2. 备案程序的法定性
分公司设立后,需向深圳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包括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材料进行备案。  福建公司未履行备案程序,导致深圳行政机关无法对其用工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直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关于劳务派遣协议备案的要求。

三、事实认定偏差:混淆主体资格与实际经营行为

罗湖区人社局的答复存在关键事实认定错误:

1. 主体资格与经营行为的分离
福建公司虽持有劳务派遣许可证,但其在深圳的经营活动需通过合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分公司需依法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福建公司在深圳无分支机构,其以总公司名义直接派遣员工的行为,属于“异地无证经营”。
2. 社保缴纳义务的属地性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若劳务派遣单位未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则由用工单位代其办理参保手续。  福建公司在深圳无分支机构,且未委托用工单位代缴社保,其行为同时违反了社保缴纳的属地管理规定。第三点本人并没有反映失业登记办理事宜,本人是反映贵辖区内单位北京润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真用工假派遣混同用工,违法转包社保,代发工资,导致本人社保,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不一致,没办法进行失业登记,没办法领取失业金。请贵局工作人员看清楚了再做答复。

事情没有那么简单,不评论,以判决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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