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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24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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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好比我想开一家饭店,我首先要去做个工商登记办理注册一个营业执照,然后再去食品药品安监申请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这个证就类似于他们的劳务派遣许可证),最后再去税务局进行纳税登记。饭店现场在办好消防许可和排污许可。就可以开饭店了。外企德科福建就只有一个厦门市思明区人力资源局颁发的劳务派遣许可证就来深圳市开展了五年劳务派遣业务,关键是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区局不知道有这个情况存在。
“解释问题”更要“解决问题”,“解决”永远比“解释”更具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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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0.27日罗湖区政务短信本人做如下回复。第一点虽然本人已经进行劳动仲裁,但是本人提供了违法线索给罗湖区人力资源局,不影响该局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尽责。第二对于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福建)有限公司可以在深圳市开展业务本人答复如下:一、法律适用错误: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当一般法与特别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具体到劳务派遣领域: 1.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特别规定 该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这一规定属于针对劳务派遣跨地区经营的特别程序要求,直接限制了《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范围。即使福建公司的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在深圳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仍需设立分公司并完成备案。 2. 深圳地方管理规定的补充约束 深圳市人社局转发的《广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外省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的,按此规定办理。” 同时,深圳本地要求异地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并备案”,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二、程序合规性缺陷:未履行法定备案义务 即使福建公司的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在深圳开展劳务派遣仍需满足以下程序要件: 1. 设立分支机构的强制性要求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经营必须通过设立分公司的形式进行,而非直接以总公司名义开展业务。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用工所在地行政机关能够有效监管劳务派遣活动,包括社保缴纳、用工规范等关键环节。 福建公司在深圳无任何分支机构,其行为已违反这一强制性规定。 2. 备案程序的法定性 分公司设立后,需向深圳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包括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材料进行备案。 福建公司未履行备案程序,导致深圳行政机关无法对其用工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直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关于劳务派遣协议备案的要求。 三、事实认定偏差:混淆主体资格与实际经营行为 罗湖区人社局的答复存在关键事实认定错误: 1. 主体资格与经营行为的分离 福建公司虽持有劳务派遣许可证,但其在深圳的经营活动需通过合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分公司需依法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福建公司在深圳无分支机构,其以总公司名义直接派遣员工的行为,属于“异地无证经营”。 2. 社保缴纳义务的属地性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若劳务派遣单位未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则由用工单位代其办理参保手续。 福建公司在深圳无分支机构,且未委托用工单位代缴社保,其行为同时违反了社保缴纳的属地管理规定。第三点本人并没有反映失业登记办理事宜,本人是反映贵辖区内单位北京润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真用工假派遣混同用工,违法转包社保,代发工资,导致本人社保,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不一致,没办法进行失业登记,没办法领取失业金。请贵局工作人员看清楚了再做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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