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加活动: 0 次
组织活动: 0 次
|
马上注册,知更多事,识更多人,玩转大深圳!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请被申请人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和第五十三条责令用人单位(深圳市龙*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份工资:2360*80%=1888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深圳市龙*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为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案号为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24】690号劳动促裁裁决书第3页第15行“可以认定公司(深圳市龙*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己未正常经营”;深龙府行复【2024】22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第5页最后1行及第6第1行:“吕*龙(深圳市龙*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拖欠申请人工资情况属实,并称在公司准备停业时便与员工协商工资问题,但未形成具体解决方案”;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解除,虽然申请人有兼职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并不影响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申请人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给申请人,由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特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
此致来自: Android客户端 |
|
建议你打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