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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本人2025年3月2日认购悦时光花园项目第1栋D座3003号房71㎡,该项目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沙一路228号(宝龙学校旁),支付5万元房款。而后发现开发商销售并未如实尽到不利因素告知,在房子西边400米处有一条东部过境高速在修,是双向8车道,预计今年底通车,原本这房子就存在高铁噪音,现如今还有双向八车道的过境高速,那么噪音只会更加大,已影响正常的生活了,但销售却未告知存在这种问题。此次开发商还有诸多问题,故本人请求政府部门介入调查违规问题,调解本人与开发商的矛盾,帮助本人拿回被开发商扣留的房款,为本人主持公道,具体违规情况如下: 一、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地方; 通过现场售楼中心海报、电子屏、微信公众号、小红书展示如下: 1、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如“南约九年一贯制学校在建中”“后期在南约地铁站位置还规划有10万万㎡KK MALL”“京基超10万㎡KK系商业(规划中)”“地铁14号快线在建中”“东部过境高速在建中”等,对处规划中、在建中的建筑物进行误导性宣传。该宣传配套的许多资源如地铁、轻轨、商业、文化(学校)等都还在规划中,却对此类不确定的事项大胆宣传,误导消费者,已构成虚假宣传。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6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2、在开发商现场及公众号上发布的广告宣传中出现“约3.2km星河coco park”“约4.2km大运天地”“约3.8km万科广场”“约3.9km三馆一城·红立方”“约1.5km京基超10万㎡KK系商业”“14号线快线旁/1站大运/8站福田”“约850m沃尔玛”“宝龙学校(直线距离约400m)”“宝荷学校(直线距离约400m)”“宝龙外国语学校(直线距离约3.3km)”“南约九年一贯制学校在建中(与项目一路之隔)”“项目距离14号地铁线“南约站”约2公里”“2站到大运”“7站到布吉”“8站罗湖”“10站到福田岗厦北,用时39 分钟”等宣传用语,通过借距离某地远近,附近有某地,以不当手段宣传该项目地理位置优越,另外,其宣传的距离某地多少km或多少米,实际上与本人在百度地图上查询的不符,开发商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6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未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3、开发商多次违规使用《广告法》极限词、违规词和其他夸大、不合理的宣传问题;如现场广告宣传称“超预期三房”“龙岗热销超感户型”“火爆热售”“臻装阔景住宅”“一站式国际配套”“坐享深圳教育集团超级航母”“强劲师资天团”等,上述广告宣传语夸张夸大宣传,使用极限词“超级、一站式、强劲”等,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9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二、开发商大肆宣传该楼盘的学区资源,利用学区房捆绑销售,涉嫌虚假宣传教育资源:“坐享深圳教育集团超级航母”“龙城高级中学集团3大附属强校在旁”“3所成员强校资源+1所邻距优校”“上学无忧不远行,出了家门进校门”“家门口九年一贯制学校,目送式教育,赋能成长成才”“入读集团校即可同享到龙城高级中学本部雄厚的师资力量的教师教育资源”“优校环绕..成长之路”“家门口规划有1所九年一贯制公办学校”等。然而,事实上,项目虽位于学区范围内,但并不意味着购房者自动拥有该校的就读资格。最终能否就读,还需依据政府正式公布的学校招生政策来确定。开发商在明知学校就读资格需遵循政府招生政策的前提下,仍将此作为吸引购房者的重要卖点,诱导有教育需求的购房者进行认购,这种做法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开发商的行为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三、开发商设置的广告,广告内容违反房地产广告载明规定;开发商在纸质广告中宣传该项目规划户型“建筑面积约71㎡超感臻装三房两厅一卫”“建筑面积约81㎡超感臻装三房两厅一卫”等,该广告并非是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因此需要载明所规定的事项。但事实上其在该户型宣传广告并未标注第七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如销售许可证书号、开发企业名称等,已违反了该条法律。 五、开发商违规使用不明确价格误导消费;开发商在宣传“总价2字头3房2卫大运惟此悦时光”等优惠活动,但没有标明或清楚说明该优惠活动中具体的“期限”等应有的明细公示,没有明确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也并未体现一房一价, 宣传总价格2字头到底是2万、20万、200 万还是2000 万呢?以模糊信息对购房者进行误导性宣传,存在虚假宣传、误导购房者。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基础上,将经济适用房纳入明码标价范畴,必须公示每平方米的销售价格、折扣以及较后销售价。标价内容必须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同时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请求政府部门予以认真落实并查处上述违规行为!同时本人恳请政府部门介入协调本人与开发商的纠纷,协助本人进行退房退款。(上述问题本人均有证据证明,请看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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