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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学前教育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提到,为解决托育难的问题,应扩大幼儿园托班招收儿童的范围。此前的草案二审稿相关条款是“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二周岁以上三周岁以下的儿童”,此次或在幼儿年龄限制上有所调整。 早在2021年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就提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岁至3岁幼儿,此后,各地纷纷出台相应政策。此次学前教育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拟扩大幼儿园托班招收范围,无疑有利于促进幼儿园更加深入地提供托育服务。 扩大幼儿园托班招收范围,可谓适时应势。一方面,近年来我国新生儿数量呈下降趋势,很多幼儿园出现“招生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当前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超过4700万,而在0至3岁婴幼儿的家庭中,有托育需求的占30%,但托育服务供给明显不足。一边是“招生难”,一边却是“托育难”,扩大幼儿园托班招收范围,有利于同步解决“招生难”“托育难”两大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托育事业近几年才开始快速发展,当前的幼儿园“小托班”实践开展未久,还处于探索阶段,需要在发展中不断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比如一些地方存在收费标准不明晰的问题,有的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价格畸高,加剧了幼儿家庭经济负担;就全局层面来看,托育服务师资力量薄弱、托育专业人才供给不足等问题还亟待解决。 要规范幼儿园“小托班”工作,破解幼儿园开设“小托班”标准不明晰、师资不充裕等问题,需要通过政策规范让“幼儿园开托班”做到量质并举,放得开也要管得住。对于托育服务,既要鼓励,也要严格把关,要防范一些不具备相应条件、师资、能力的幼儿园浑水摸鱼,要通过促进普惠托育发展形成社会能接受的普遍价格标准。在引入有条件的企业、社会资本开展托育服务时,可以尝试多种托育运营模式,但同样需要建立可衡量的标准。 不久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出台国家层面第一个托育服务价格政策文件,就是构建此类标准的努力之一。今年8月,深圳市发布了《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办法》,则是尝试建立更加全面的托育政策体系,值得各地借鉴。 推动幼儿园提供优质托育服务,鼓励社会提供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解决的是民生大事,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托育行业等各方都应重视起来,多想办法,共同努力,形成合力,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难点”“堵点”问题。 来源:南方教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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