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洪安路21号原长江仓地块,属《盐田区盐田街道洪安围片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已经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法定图则委员会2024年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该地块属居住用地。现深圳市*兴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在未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在此居民区内占用居住用地开设货柜堆场,进行商业经营活动牟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请职能部门处置该违法行为,对相关违法单位按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时,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如果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特别是居住用地,必须经过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此外,依法改变土地用途后,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时,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这表明,即使是合法的土地使用者,在想要改变土地用途时,也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和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深圳市*兴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居住用地用途的行为是违法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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