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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录网课视频在社交平台兜售,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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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5 12: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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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2024年8月15日讯(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连天 陈佳婷)从正规渠道下载热销网课,然后在社交平台公开转卖,他以为自己找到了生财之道,却不知侵害了他人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著作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张某在网上冲浪时,无意中看到《小明方法》课程视频售卖情况不错,颇受网友欢迎。于是,他将视频下载后上传到网盘,并在某社交平台发帖转卖:“谁要《小明方法》课程视频?加我的号可买”。在需求者添加自己的账号后并转账,张某将存有课程视频的网盘链接发给对方。

《小明方法》课程视频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小明在课程更新到第23节时,发现了张某的行为,以张某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宝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录屏售卖行为侵犯了小明对该录音录像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但由于小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张某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张某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综合考虑小明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和正常市场价值、权利人为取得相关权利付出的合理成本、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张某的主观过错等因素,认定张某应赔偿小明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承办法官表示,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授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人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网络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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