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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至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学前教育法草案提请本次会议二审。在草案一审稿8章74条的基础上,草案二审稿修改为9章83条,增设“学前儿童”一章,整合有关学前儿童权益保障的内容,增加了多项保护学前儿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权利的规定。 增设专章进一步保障学前儿童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介绍了学前教育法草案的相关条款,表示此次审议中的修改进一步突出了对学前儿童的权益保障。其中包括: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适龄儿童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地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 学前儿童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予以特殊照顾。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残疾儿童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幼儿园生活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妥善解决有关残疾儿童入园问题。 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开放。 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等危险情形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幼儿园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强化幼儿园及周边安全风险防范 近年来,幼儿园安全问题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对此,学前教育法草案二审稿对强化幼儿园校园及周边的安全风险防范措施作出进一步规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幼儿园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反应机制,按照标准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等各类安全隐患。 幼儿园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草案二审稿规定,幼儿园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强调学前教育公益普惠的发展方向,要求新建居住区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普惠性幼儿园,增加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等规定。 来源:南方教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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