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论坛

搜索 高级搜索
百宝箱
 注册 | 找回密码
查看: 16987|回复: 8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重组家庭的烦恼,大家支支招?

Rank: 1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跳转到指定楼层
主帖
发表于 2024-6-14 14: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马上注册,知更多事,识更多人,玩转大深圳!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我妹,典型的重组家庭。我妹(女方)离异带2女娃,对方带1男娃,经济能力差不多。平日里大家相处甚是还行,上学的上学,上班的上班。
男方孩子奶奶家在外地,寒暑假孩子就会过去那边呆待上一段时间,我妹没有意见并表示支持。
我妹的两个女儿生父在当地,遇上长假孩子就会过去玩,一年也就三四次吧。
这时候矛盾就来了,男方会很不开心,理由是孩子和生父接触多了,以后可能就不认他,他花这么多时间陪伴孩子很轻易就被生父取代。而且孩子生父给的抚养费太少了,根本就不在乎孩子。(我妹和前夫分开得不太愉快,给的少是不是也正常?)
这个孩子见生父的问题和抚养费的问题已经吵过无数次了,男方非常固执并始终坚持他的想法。如果一直这样反复争吵,夫妻感情迟早也会完蛋。
我妹经常来找我倒苦水,我也不知道到底是哪一方有问题。大家觉得遇到这种问题要怎么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1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2
发表于 2024-6-14 14:59 |只看该作者
做为男方,这种心态,反应没毛病啊,他现在是孩子监护人,第一责任人,走太近是有点不平衡。这不是小心眼,再大的胸怀都没几个人做到熟视无睹。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1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3
发表于 2024-6-14 15:01 |只看该作者
这男的太自私了。。。 孩子又没花他钱,不能和亲爸亲,难道和他亲啊?? 什么逻辑。。。??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9Rank: 9Rank: 9

参加活动: 3

组织活动: 0

4
发表于 2024-6-15 23:24 |只看该作者
法律上规定了啊,你能违反法律?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2Rank: 2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5
发表于 2024-6-17 08:38 |只看该作者
孩子跟他生父玩就去吧,只要你妹别跟着去玩就行了。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4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6
发表于 2024-6-17 16:27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要重组家庭呢,两个孩子了自己带大大不行吗?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4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7
发表于 2024-6-20 12:07 |只看该作者
如果婚姻是2个家庭的事,那这种再重组的家庭就变成了 4个家庭的事,复杂翻倍。这个世界没有什么是绝对公平的,如果认可重组后的新家庭,那旧家庭上的联系,可能要做选择性牺牲的一些事情,毕竟是失败过的一次关系。尊重新人,减少与旧人的联系。可能对新家庭更和平,更好相处一点。世界上很难有两全其美的办法。主要做一个新旧选择吧。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2Rank: 2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8
发表于 2024-6-20 17:38 |只看该作者
小孩子可以去,但是大人去就不行,既然已经离了重组了家庭,那就双方应该和前任尽量断了没必要的联系和少见面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2Rank: 2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9
发表于 2024-6-20 17:44 |只看该作者

这男的太自私了。。。 孩子又没花他钱,不能和亲爸亲,难道和他亲啊?? 什么逻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快速回复主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您需要 登录 后才可以回复,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使用QQ帐号登录
高级模式意见反馈
fastpost
关闭
111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