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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征求意见!深圳市气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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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3 11: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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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征求《深圳市气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气象工作的要求,健全我市气象管理和气象灾害防御的制度体系,提升我市气象法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编制了《深圳市气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征求各区各有关单位意见,请于6月21日前将相关意见书面反馈我局,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此函。
  附件:
  1.深圳市气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圳市气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联系人:刘敦训,电话:88398169)
深圳市气象局
2024年6月11日



附件1
深圳市气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气象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气象服务、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气象工作定位和目标】气象事业是保障城市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型、基础性、先导性社会公益事业,气象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
  本市气象工作应当坚持走在前列、勇当尖兵,坚持改革创新、先行示范,建设科技领先、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人民满意的现代气象体系,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气象服务保障。
  第四条【气象工作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气象科技创新、气象防灾减灾和公共气象服务需要增加资金投入,以充分发挥气象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防雷安全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五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职责】本市气象主管机构是市气象局(台),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天文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气象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各类气象天文活动,通过驻区气象机构向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提供气象灾害影响预报服务。
  第六条【市各有关部门职责】市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建设、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管综合执法、口岸、海事、海洋发展等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普查和评估情况,将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纳入本领域相关规划,制定相应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及气象衍生、次生灾害防御工作。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网络等运营单位应当保障气象信息传输专用的频率、电路、信道和频道,并优先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各区政府职责】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本区气象工作,将气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本区气象观测、预警信息传播、气象灾害应急联动和气象科普宣传等工作的开展,明确联系气象工作的机构,为驻区气象机构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职责】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安全社区建设和网格化管理体系,协助应急、气象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预警信息传播、应急联络、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灾情收集报告等工作。
  社区工作机构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工作。

第二章 气象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第九条【气象科学研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气象科技创新投入,鼓励和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气象服务等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在气象领域的应用。
  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市气象局(台)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的相关制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个人利用气象科技成果、气象数据产品开展各类气象服务应用创新。
  第十一条【科技合作交流】市气象局(台)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与国际、国内和香港、澳门的气象技术合作和交流,推进人工智能预报、智慧气象服务等技术发展。
  鼓励本市高校设立气象相关专业,推进跨学科人才联合培养。
  第十二条【气象产业发展】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气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制度。市气象局(台)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推动气象产业集群发展,促进气象服务向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各领域广泛渗透、深度融合,赋能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

第三章  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和气象服务

  第十三条【气象观测站网规划】气象观测站网建设应当根据国家、省气象观测站网布局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行统一规划、分别建设、资源共享。
  市气象局(台)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海洋发展、应急管理等部门编制全市气象观测站网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气象观测站点建设】市气象局(台)负责国家级和省级气象观测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各区、各部门应当配合开展选址、建设和保护等工作。
  各区、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需求在人口密集区、易涝点、交通和通信干线、水利工程、旅游景区(点)、港口等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增设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加大气象观测站(点)密度。
  超高层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防御设施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社会气象观测活动】气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低空飞行气象监测网的规划、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低空飞行气象监测网建设与运营。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气象观测活动,在多功能智能杆、船舶、低空飞行器等安装或搭载气象观测设备。
  第十六条【气象观测规范和资料汇交】各区、各有关部门、其他企业或个人建设的气象观测设施,其设计和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气象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按照要求向市气象局(台)汇交气象观测资料。
  第十七条【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应当保持长期稳定。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标准审批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气象预报预警统一发布】市气象局(台)统一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九条【递进式气象预报预警】市气象局(台)按照时效逐步缩短、空间不断精准、内容更具针对性的递进式原则提供气象预报预警服务,滚动发布灾害性天气监测实况、预报预警和风险研判、防御建议等信息。
  第二十条【灾害性天气风险预判通报】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可能对部分区域产生较大影响,但尚未达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的,市气象局(台)应当将风险预判信息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域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区域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准备。
  第二十一条【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市气象局(台)应当会同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海洋发展、水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基于气象因素的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引导部门和公众做好地质灾害、城市积涝、道路拥堵、空气污染、树木倒伏、高空坠物等的科学防御与应对。
  第二十二条【气象灾害预警传播设施建设】各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城中村、交通枢纽和干线、公共活动场所、重点工程所在地、应急避难场所等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设立气象灾害预警接收、传播设施或者利用现有的设施,及时、准确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二十三条【气象预报预警的媒体传播】市、区宣传和新闻传播、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和频道播发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区各政务新媒体应当及时、准确、规范地联动转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鼓励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通过微信、微博等信息传播方式,及时、准确、规范地传播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对台风黄色以上、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等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快速通道,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以及插播、短信提示、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播发。
  第二十四条【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气象信息员,报市气象局(台)备案。
  气象信息员应当协助应急、气象等部门负责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收集并报告气象灾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应急处置、灾情调查等活动。
  鼓励车站、机场、地铁、学校、医院、旅游景区、文化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设置气象信息员,鼓励具有一定专业素养和公益服务经验的志愿者加入气象信息员队伍,纳入所在街道气象信息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基层气象服务】各区应当将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纳入街道、社区的基层网格化管理,市气象局(台)应当会同网格管理部门加强对网格员的培训和指导。
  市气象局(台)应当会同住房建设部门加强住宅小区的气象服务,建立气象信息直通住宅小区的渠道和机制。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机构和物业公司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利用微信群、短信、电子显示屏、张贴公告、有线广播、大喇叭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六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市、区应急管理和气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各区、各有关部门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涉及气象灾害防御的,应当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二十七条【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发生气象灾害时,各区、各有关部门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各区、各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区域或行业实际,对于局地出现的极端性天气,在综合评估风险基础上采取高于当前全市或分区预警信号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海事、港务、住房建设、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细化本行业气象灾害预警响应标准,指导行业单位和企业建立健全更加精准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预案。
  第二十八条【重大气象灾害临灾叫应】本市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临灾叫应制度,当发布暴雨红色、台风黄色以上等高级别预警信号时,市应急和气象部门通过电话叫应相应防灾责任人,防灾责任人应当及时接听,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气象灾害防御水平评估制度】本市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水平评估制度,市气象局(台)定期委托第三方对各区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气象灾害风险防范能力、气象灾害防御组织责任体系等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三十条【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市气象局(台)应当定期会同各区、各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情况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巡查,保障运营安全。
  各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要求,依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气象灾害防御社会责任】各类企业、场所权属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气象灾害风险和隐患的排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等工作。发生气象灾害时,及时采取应急避险措施,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关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纳入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第三十二条【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天文科普场馆、设施和宣教平台等建设,扩大公众参与度和覆盖面,增强全社会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特点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培训。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和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公益宣传。
  第三十三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气候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市气象局(台)应当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的监测、分析、评价,发布本市气候公报。
  市气象局(台)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做好相关区域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第五章 气象行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气象行业统筹管理】市气象局(台)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气象行业发展政策,加强气象行业监督、协调、指导和服务。
  市气象局(台)应当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气象行业质量管理】市气象局(台)应当建立健全本市气象技术标准体系,组织编制社会化观测、行业气象预报产品、气象信息发布、行业数据和资料汇交共享等标准、规范和规程。
  市气象局(台)应当定期组织对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以及执行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气象信息传播监管】广播、电视、新媒体平台等应当根据气象预报的时效要求、公众视听习惯等确定气象节目固定播出时间。需要调整固定播出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市气象局(台)的同意;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改变播出时间的,应当事先通知市气象局(台),并告知公众。
  广播、电视、移动互联网等媒体或平台应当配合市气象局(台)及时传播预警信号,使用市气象局(台)直接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并标明预警信号的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三十七条【雷电灾害防御管理】本市建立防雷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市气象、应急管理、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教育、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应当做好本单位或者物业服务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委托有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十八条【防雷检测与防雷产品质量监管】在本市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投入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市气象局(台)对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工作。
  第三十九条【气象行业组织】气象、天文等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升从业人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气象、天文等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气象灾害防御能力评估、科普宣传和培训等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行政责任】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组织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二)防灾减灾责任人对气象灾害临灾预警叫应无正当理由不予接听,或者接听后未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三)不依法履行本规定相关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预报预警信息传播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气象局(台)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刊登、发布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二)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播发非适时的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参照适用】深汕特别合作区的气象管理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三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深圳市气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的编制说明

  气象事业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的科技型、基础性、先导性社会公益事业,对防灾减灾、经济建设、市民生活、生态文明以及国防建设等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落实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关于气象管理工作的要求,理顺气象工作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深圳市气象工作的管理,根据《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深圳市气象局组织编制了《深圳市气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规定》),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规定》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气象工作关系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做好气象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要加快科技创新,做到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气象服务保障能力,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2023年8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强调,进一步加强气象预警与灾害预报的联动,突出临灾预警,做好点对点精准预报和滚动更新,强化预警指向性,落实直达基层防汛责任人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加强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落实应急预案行动措施,把握工作主动权。
制定《规定》,将进一步明晰各方职责,完善气象服务机制,更好地推动气象全方位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为深圳打造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更高水平的气象服务保障。
  (二)《规定》的出台,是城市安全运行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深圳市濒临华南沿海,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是气象灾害多发、气候变化影响敏感的地区。近年来,伴随全球气候变暖,气象灾害频发、多发、强度大,城市面临极端暴雨灾害、强台风的频繁侵袭,给城市安全运行和精细化管理治理、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造成较严重影响,2017年“天鸽”和2018年“山竹”等超强台风、2023年深圳“9.7”极端特大暴雨等天气过程中强降雨、大风引起深圳城市内涝、树木倒伏、局部交通供电中断等严重影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城市公共管理、防灾减灾的广泛关注。
  制定《规定》,将进一步推动市区政府和各部门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提升城市气象防灾减灾的预见性和引导性,提高城市面对不确定性因素的抵御力、恢复力和适应力,对于解决当下城市规划及城市重大风险防控的焦点问题十分必要。
  (三)《规定》的出台,是推动深圳气象工作走在前列、勇当尖兵的法治保障。2022年4月28日,国务院出台《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明确了气象事业“科技型、基础性、先导性”的定位,确定了推动气象高质量发展、实现气象现代化的分阶段目标和重点任务,要求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努力构建科技领先、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人民满意的现代气象体系。2023年8月深圳市政府印发《深圳市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确定了“3433”发展战略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持续提升“全灾种监测、全时域响应、全行业研判、全周期服务、全方位赋能”水平,在气象防灾减灾体系、智慧气象服务、气象科技产业发展三方面先行示范,在综合气象观测体系、资料同化技术、人工智能气象预报技术、预警靶向精准发布技术四方面竞标争先,开辟气象产业科技创新平台、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和人工智能气象领域应用三条新赛道,创新基层、专业、公共气象服务三方面体制机制。
  制定《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气象灾害防御能力评估、“网格+气象”、预警临灾叫应制度、影响预报风险预警、递进式气象灾害预警服务、气象产业促进等气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对于保障深圳在推进气象科技能力现代化和社会服务现代化在全国先行示范十分必要。
  (四)《规定》的出台,是推动《气象法》等上位法细化落地的必要保障。由于深圳特殊的体制机制,区级无气象机构,城区气象组织体系不健全,《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所赋予的区级人民政府气象防灾减灾、公共气象服务等职责无明确的承接部门,相关气象管理和气象服务在区一级不能较好的落实,也限制了气象防灾管理和气象服务向街道和社区纵向拓展的辐射力。由于体制机制的差异,深圳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监测设施建设、探测环境保护等都由市气象局统一管理,全市预警预报由市气象局统一发布,市气象局承担全市突发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缺乏区一级精准气象灾害影响预报服务,难以为区级及以下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公众气象服务提供有效支撑。
  制定《规定》,立足解决深圳特殊体制遇到的实际问题,明确各部门、各区、街道、社区等各级职责,设计具有深圳特色的区级气象服务体系,以推进深圳市气象工作在各层级的有效落实。
  二、《规定》起草过程情况
  为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文件起草工作,市气象局党组成立《规定》立法工作专班,由主要领导亲自担任组长,各处室密切配合,稳步推进《规定》立法进程。2022年,开展了广泛的立法调研,充分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建议,收集了立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重点难点,为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22年底《规定》被列为2023年二类立法计划。为提高《规定》的有关制度的可行性,市气象局组织召开了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于气象行业管理方面的建议意见,对于加强部门共建共享、规范气象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等达成共识。2023年,市政府的《深圳市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提出加强气象法治建设,健全气象法规制度体系,制定颁布深圳市气象管理规定,适时制定地方性气象法规。为此,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立法前评估,对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规章中主要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确定申报2024年正式立法项目,向立法管理机构报送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2023年9月,市司法局将《规定》列入2024年度立法计划。
  2023年10-12月,编制《规定》初稿,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座谈会对《规定》初稿开展研讨。2024年初,局主要领导带队到福建等地、工作专班到东莞、珠海、广州等地市调研立法经验,深入各区调研区级气象工作体制机制和基层气象服务等问题。经反复讨论修改,编制完成征求意见稿。
  三、《规定》内容、制度可行性和主要解决的问题
  (一)主要内容
  本《规定》本着从实际出发、力求具有可操作性、不重复要求的原则,在内容上共分七章四十三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定位、工作机制作出规定,明确市区街道等各级政府职责和部门职责,并提出具体要求;第二章气象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体现气象科技型发展定位,明确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促进;第三章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和服务,明确气象精密监测、精准预报和精细服务等发展要求;第四章气象灾害防御,明确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的各项体制机制、制度规定;第五章气象行业管理,明确加强气象行业监督、协调、指导和服务等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二)创新制度设计的可行性
  《规定》内容吸收了深圳气象事业发展中在全国先行示范所构建的创新模式,这些模式和制度得到行业主管机构的认可并在全国得到推广,具体如下:
  1.气象灾害防御水平评估制度。依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建立重点单位评价机制,依照标准规范对重点单位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进行评定和公布,鼓励重点单位参加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评价。《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明确定期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水平评估,督促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深圳市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定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和区划,探索建立气象防灾减灾能力评价机制。2023年,我局实施先期在福田区、龙华区和光明区开展区级气象灾害防御水平能力评估,研究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凝练试点成果,制定《深圳市气象局组织开展区级气象灾害防御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深圳市区级气象灾害防御水平调查评估技术导则(2023年版)》,引导社会权威机构评估,充分调动区级政府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各区竞相推动气象防灾减灾建设的新格局,该经验被中国气象局推广。
  2.“网格+气象”基层服务。《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明确实施“网格+气象”行动,将气象防灾减灾纳入乡镇、街道等基层网格化管理。《深圳市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推动气象防灾减灾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明晰网格气象事项、工作职责,构建气象防灾减灾闭环管控机制。2023年开始,深圳借鉴浙江经验,在大鹏新区、光明区试点建立网格+气象基层防灾保障模式,2023年12月与市政法委网格办联合印发《深圳市“网格+气象”工作方案》《深圳市社区网格气象服务工作指引》《接收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操作指引》《气象灾害社区居民防御指引》,建立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入网进格服务和模式,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推进“网格+气象”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要求,确保网格员接收传播提醒及时到位,提升社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提高公众防灾避险能力,共同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5025”“社区网格+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新模式(“5”即搭建市-区-街道-社区-综合网格五级网格体系信息传播,“0”即气象预警信息“零时差”直达综合网格,“2”即延伸“社区+小分格〈综合网格片组〉”两级网格气象服务“触角”,“5”即“有方案、有制度、有指引、有平台、有培训”体系化支撑)实现了气象防灾减灾和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的有机融合,这些模式得到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改革办的认可,有效提升了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应对能力。
  3.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临灾叫应制度。本项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精神的一项措施,总书记要求进一步加强气象预警与灾害预报的联动,突出临灾预警,做好点对点精准预报和滚动更新,强化预警指向性,落实直达基层防汛责任人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中国气象局下发通知开展全国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叫应考核。深圳建立恶劣天气电话呼叫机制已10余年,遇有恶劣天气电话直接呼叫各区、各部门防灾责任人,防灾服务效果显著,并且形成一套完整的服务机制,该服务模式被全国 10余省市推广应用。2023年,大城市临灾预警叫应“343”机制被评为全国大城市高质量发展创新事项,本次将这一成熟的机制和模式写入规定,将相关职责流程法定化,是可行的。
  4.影响预报风险预警。《WMO基于影响的多灾种预报和预警服务指导原则》(WMO-NO.1150)规范了各国气象部门从天气预报和预警向多灾种基于影响的预报和预警服务发展,推动在服务提供方面的范式转换。深圳市组织开展三位一体风险预警研判服务机制取得了成效,形成一套完善的业务机制。建立“三位一体”风险研判机制,开展“过程综合”风险研判,将与暴雨过程密切相关的强度、范围、持续时间无量纲化,计算其风险指数,并与历史上风险指数相近的过程进行匹配,得到过程的风险等级和灾害损失预估等,支撑气象防灾减灾整体防御部署。开展“四级协同”风险监测,将深圳市、区、街道和社区四级从大到小的管理行政“网格”做为监测对象,根据实时监测和预估风险,电话“叫应”责任人,精准指导防灾和救灾。侧重研判短临实时风险研判,面向市、区、街道和社区四级“网格”防灾责任人,支撑指导各级精准防御。目前已在水务行业试点实施风险预警,开展城市内涝、水库、河道等方面行业分承灾体的气象风险研究,建立气象灾害致灾风险阈值指标和风险算法模型,实现分区域、分行业、分类别、分等级多灾种滚动风险研判,再根据承灾体及其承受力情况,进行递进式风险预警服务。两年来,防御台风、暴雨取得良好效果。
  5.风险预判通报制度。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过程中遇到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可能对部分区域产生较大影响,但尚未达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各级应急防灾部门要不要值守的问题,在实践中与应急部门沟通,采取实行风险预判通报制度,参考借鉴《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运行效果良好,将风险预判信息提前向所在区域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所在区域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提前采取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准备。给防灾应急打好提前量,我市在实行两年来,证明该模式是成熟的,在实际气象灾害预警工作中取得不错的成效,为此,将该项机制写入规定是可行的。
  6.递进式气象灾害预警服务。中国气象局制定了《递进式气象服务导则》指导各级气象部门科学高效开展递进式气象服务工作,规范了“趋势提示、灾害提醒、预警发布”三个层级步骤和“气候趋势预测、重要过程提示、灾害天气预报、灾害预警提醒、灾害预警发布”五个部分服务内容。深圳“31631”预报预警服务模式写入了《国家发改委发关于推广借鉴深圳经济特区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的通知》,全面落实应急管理全灾种统筹应对、全琏条有效覆盖、全过程综合管理的体制改革思路,围绕“灾前、临灾、灾中、灾后”关键时间点,创建“31631”服务模式”,即:提前3天定量预测过程风雨,提前1天预报风雨落区和影响时段,提前6小时定位高风险区;提前3小时分区预警,提前1小时发布精细到街道的定量预报。形成了《重大灾害天气决策服务规则》(风险预警、影响预报、靶向发布、三级防御圈)系列规范,运行情况取得良好效果。
  (三)《规定》解决的主要问题
  1.解决市各部门、区、街道、社区职责不清的问题,完善气象管理工作责任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气象管理工作职责概括性地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目前深圳市除市级设立了气象主管部门,各区没有单独设置气象管理机构,在区一级气象管理工作没有有效抓手,同时还存在各相关部门职责划分不清的问题。本次立法需要理顺市区气象管理工作的关系,解决区级没有区级管理工作机构的问题,加强区级气象管理的主体和职责规定,未设置区级气象机构情况下,落实区级政府相关职责,并明确通过驻区气象机构提供气象灾害影响预报。同时根据应急管理和气象管理的工作需要,明确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了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信息员等职责。
  2.解决全市气象监测网规划统筹不足的问题,完善部门合作共建共享机制。明确统一规划,共建共享,数据汇交,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海洋发展、应急管理等部门编制全市气象观测站网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避免重复建设,统筹资源利用效率,提升政府投资效益,在重点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增设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加大气象观测站(点)密度。在多功能智能杆规划建设中布设气象观测设备、超高层建筑气象监测设施和预警设施等,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低空飞行气象监测网建设与运营,在船舶、多功能智能杆、交通工具、低空飞行器等搭载气象观测设备等等,建设全方位立体化大城市精密气象监测网络。
  3.解决气象预警信息媒体传播效率的问题,健全基层气象服务和叫应机制。发展泛在感知、智慧精细、开放融合、普惠共享的新时代现代气象服务体系,推动气象预报预警的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媒体传播的要求,将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纳入街道、社区基层网格化管理。加强各住宅小区物业、灾害隐患点、偏僻地区、河道、海域等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与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有效衔接。拓宽信息传播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自媒体、短信、电子显示屏、张贴公告、有线广播、大喇叭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升气象预警预报信息的传播效率。完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机制,提升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能力,建立“网格+气象”机制,解决气象防灾减灾直通基层问题,打通最后一公里。
  4.解决气象安全生产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不清的问题,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考核制度。将气象灾害防御、防雷安全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类企业、场所权属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气象灾害风险和隐患的排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等工作,发生气象灾害时,及时采取组织人员转移、疏散等应急避险措施,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同时,明确业主、重大活动承办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及市民防灾责任。
  5.解决气象与国民经济各领域融合不足的问题,规范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服务。推动气象要素预报向影响预报转变,促进气象向更多行业和更多的部门融合。针对气象因素可能引发的城市积涝、道路拥堵、空气污染、健康损害和地质灾害等,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负责水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等工作的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联合开发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产品,提高防御的科学性。实行递进式气象服务,按照“时效逐步缩短、空间不断精准、内容更具针对性”的递进式原则向市、区党委政府和防灾减灾指挥部门提供气象预报预警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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