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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4年05月06日12时43分,我在新村路98号安装广告招牌,站在脚手架左侧,粤BXX198车辆直行通过,我左脚未动右脚向后移动十公分被粤BXX198车辆后轮压到右脚根,我叫停车辆对方还在继续前开,我追上车辆用手掌拍车辆尾部叫对方停车,对方停车后摇下车窗,我告诉对方压到我脚了对方不相信就直接开车离开了。(这是当时事情经过,本人保证都是真实的)
我用手机拍照对方车牌号码之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十分钟左右来了个铁骑交警,现在处理调解没有成功。主要原因是对方不相信压到我脚了。之后我们去了平湖交警中队,我告诉交警事情经过一起观看了现在视频,视频拍摄的很清楚后轮压到我右脚。之后我在大厅等候,对方车辆老公和他朋友就一直用家乡话和交警聊天有半个小时,中间交警问了我脚有没有受伤以及受伤程度还有鞋子损伤情况,我告诉交警我脚痛,鞋子变形。对方车主说车辆尾部变形,交警陪同他们到中队大门门口去拍照。之后就下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说我是全责。接下来交警说了自己名字和警号说录像发到平湖派出所,对方要我赔偿车辆就去派出所解决,我和对方去了派出所,说了事情经过,派出所民警说压到我脚我上去拍他车辆叫停这是正常现象不属于故意破坏他人财产,这不归他们管要我们自己协商。后面我陪车主他老公去了辅城坳天桥找4S店维修,本田4S店搬走了,我们就去了比亚迪4S店,比亚迪4S店说修不了本田车,我打电话叫我老板过来与车主他老公沟通,我老板带我赔付500元给对方车辆。
交通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本人诉求原因1.我不是故意把脚给对方车辆压的。为什么判我全责
2,车辆当时就离开现场,交警叫她回来现场没有在现在确定车辆损坏。中间发生什么事情说不清楚,可能有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需要看视频来确定是否是当时我用手拍车的时候损坏的。
3 ,当事人不满意认定书结果,为什么不能调取现在监控,这样我没有证据来证明。
4,交警工作大厅用家乡话和对方交流半小时我完全听不懂,我认为交警执法不公。
5月7日去了龙岗交警大队事故处理复议。要等待一个月时间。
5月13日去了平湖街道办群众诉求中心和旁边的法律援助都说不在他们管辖范围内。
本人希望深圳交警能调查清楚这次事件,此致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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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手拍一下就变形吗?本田车这么吸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