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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需办理公积金商转公业务,配偶为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含)以上,并且累计缴存时间不少于三十六个月(含),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要求,本人及配偶满足申请公积金贷款所有条件,但在办理过程中,却因公积金系统强加规则要求申请前已缴满12个月导致无法办理,此事已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反馈,该中心承认系统规则和政策规定不一致,但仍不同意银行特殊申请解决,却要折腾本人跑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本人在已经去银行现场交过资料的情况下,需要全家集体再跑2次线下耗时耗力耗不起,现在已经10多天仍未解决,导致本人需要多背负高额商贷利息。本人认为政策文件作为严谨性很强的法律依据,不应因系统问题就随意更改规则给市民造成不便,法律法规作为政府、人大审议批准的文件,不能想改就改作儿戏,请政府紧急协助本人解决贷款申请问题,及时纠正公积金中心的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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