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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学位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完善学位授予条件,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分类培养、分类评价,促进特色发展。 草案二审稿主要修改包括:一是在学位授予条件中进一步明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区别,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二是体现专业学位特点,允许博士专业学位通过其他规定的成果答辩表明专业水平;三是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普遍认为,我国学位条例已施行40余年,此次制定学位法,既是一次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对高等教育发展的总结,更是对学位管理中遇到的一系列现实问题的回应。 近年来,一些中小国家针对我国留学生颁发了不少速成的硕士、博士学位,“水硕水博”问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针对涉外学位管理,草案二审稿明确对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习并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授予学位的条件;对学位授予单位在境外授予学位、境外教育机构在境内授予学位、境外教育机构学位证书的承认分别作出原则规定。 “目前我国对国外的学位承认主要是基于与其他国家签订的互认协议,这样的互认,能够辨别真伪,但不能把关质量。”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铁凝在分组审议中表示,草案中“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的承认,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条文试图回应该问题,但是难以解决外方教育机构学位质量的问题。 铁凝提出,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在签订协议时从严把握之外,是否可以授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调查权?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明确要求暂停认证。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田学军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鼓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发布评估报告,以加强社会监督。 来源:南方教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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