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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性质恶劣还是要有相应的处罚。
深圳这方面不知道是怎么规定的?
看到新闻说,近日,广东清远市阳山县的陈女士称,2月26日下午,
其8岁的侄女陈果(化名)在公园附近的一处房子内被一名13岁的男孩陈某某性侵。
事发当天,陈果父母报警。陈果的家属说,3月18日,派出所民警告知,
由于陈某某不满14周岁,无法追究其刑责,故对此案不予立案。
阳山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陈果家属提出控告陈果被强奸一案,
阳山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符合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决定不予立案。
这个社会是有坏孩子的,如果不受到罚款,未来对社会影响还是挺大的。
那么坏孩子就可以为所欲为了?不知大家怎么看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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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岁的女童不该被保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