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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对托育机构的办托条件、保育照护、卫生保健等评估的内容进行了规定。该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对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照护服务的机构(含幼儿园的托班)的评估。对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的评估可参照执行。 标准明确,托育机构是由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或个人举办,由专业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 针对办托条件,标准从托育机构资质、环境空间、设备设施、玩具材料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其中指出,托育机构应取得提供托育服务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应明确注明“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应设有满足婴幼儿生活游戏的生活用房及适当的辅助用房。婴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3层及以下,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婴幼儿用房明亮,天然采光,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根据标准,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 此外,托育机构应具备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一键式报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婴幼儿生活场所安装监控设备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在日常生活与活动中向婴幼儿渗透安全教育,应确保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100%。定期面向婴幼儿家长开展安全教育。 部分要点 活动区使用面积: 乳儿班(6—12个月),不低于15平方米。 托小班(12—24个月),不低于35平方米。 托大班(24—36个月),不低于35平方米。 设施配备: 房屋空气质量、婴幼儿桌椅、家电等设备、儿童玩具等都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配备符合婴幼儿认知发展水平的图书,每名幼儿不少于1册,种类不少于4类。 托育人员配备: 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 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且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人数比例不低于1:5。 收托5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 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50—100人的,至少配备 1 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婴幼儿视力保护: 2岁以下不宜接触屏幕。2~3 岁幼儿在托育机构一日生活中屏幕时间累计不超过半小时,每次不宜超过10分钟。 来源:南方教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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