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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自今年10月15日起实施。《办法》特别指出,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属于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校外培训监管将建立执法监督制度 《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规定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新规明确对违规校外培训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处罚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分别对线下、线上校外培训的管辖作出规定。同时,根据“双减”精神,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和规章立法权限,《规定》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根据要求,各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将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包括挂牌督办机制、公开通报机制、统计报告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督促执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严查校外培训违法行为。 明确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情形 近两年,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等现象引发广泛关注。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就《办法》对相关问题的界定进行了说明。他指出,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学校)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一些“黑机构”搞恶性竞争,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扰乱行业生态,损害家长和学生权益。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存在培训环境安全风险、培训内容危害风险、“超标超纲”违背教育规律风险、从业人员侵害学生风险、“退费难”风险等各种隐患,既容易损害家长权益和学生身心健康,又可能使全社会陷入“教育内卷”无益竞争的泥潭。 《办法》列举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包括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 来源:南方教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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