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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需于民] 岭下花园火灾事后未得赔偿,投诉无门,至今无人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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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帖
发表于 2023-8-11 21: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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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5凌晨1点多,岭下花园九巷6号发生火灾,楼栋的所有住户被浓烟呛到,老人、孕妇、小孩等弱势群体也都不同程度吸入浓烟,情况严重的当场被120拉走住院,有的住户由于猫咪应激,手脚被咬伤抓伤20余处,家具被浓烟熏到刺鼻得无法使用甚至熏黑等等。
而房东对此的措施仅为:给予每户每天200住宿补贴加60的餐补。这样的处理何等可笑,有的住户住着一家人,这260不知道有什么用。
2023.8.6,本人通过119联系到消防员,得知事故原因仍在调查中,火灾事故认定书可能需要一周时间才下来。
2023.8.7,在火灾事故认定书出具之前,房东违法整改,所有住户均可作证,打电话给消防队后,消防队到现场警告,结果还是继续整改,管家甚至在群里同步整改进度。请问房东无视法律,知法犯法是否得到惩罚?相关部门执法是否只是走过场?
2023.8.10,因仍未得到房东这边的赔偿方案,且得知整改接近尾声,我再次打通消防队电话后才得知8月9号事故认定书已经盖好章出具给房东了。当我提起要求公示事故认定书时,对方说只有当事人才有权要求要一份事故认定书,而我没有财产损失,不算当事人。消防队让我找到当事人给他们核实,我找到当天报警然后被拉去医院急诊的邻居去联系消防队,对方却开始推诿,让我们自行找房东或者他的负责人解决,且不愿意给我们联系方式,沟通不顺利,赔偿没有进展。
2023.8.11,整改几乎完工了,房间甚至通电了,但大部分电线裸露、楼道顶部有快掉下的墙皮、油漆可能存在甲醛风险,在没有出具相关检测报告的情况下,管家通知我们马上可以入住了。而且住户们多次提出的赔偿方案,仅由网格员代为转达,没有实质性的回复。
PS.多名住户打电话给119,得到的回复都是消极的,让我们自行找房东解决,说后面有人回复,但都少有回复。
这件事中:
1.管家作为楼栋的直接管理员,网格员作为管理该片区的公职人员,都严重失职。本楼栋曾多次停电,群里住户曾多次提醒线路老化,均未引起重视和整改,住户曾多次反馈对房东安排不满,要求调整,两位也都未曾帮忙争取住户权益,甚至消极回应、不回应。
2.消防队严重失职,拒绝公示火灾事故认定书,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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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4楼
发表于 2023-8-22 13:37 |只看该作者
宝安区消防救援大队授权发布:
  经核实,市民反映的8月5日凌晨1时56分宝安区岭下花园九巷6号楼栋火灾事故,在火灾事故认定书出具之前,房东违法整改、拒绝公示火灾事故认定书、电线裸露等消防隐患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房东违法整改的问题: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六条:“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之规定,宝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到达火灾现场后,对火灾现场进行封闭,并根据调查的着火部位而限定封闭范围。对于不涉及着火部位的不予封闭,房东在确定安全前提下可对现场整理。
  二、关于公示火灾事故认定书的问题:1.暂无法律法规明确火灾事故认定书需要对外公示。2.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火灾事故认定书只需要送达给本案当事人,当事人可按规定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经调查,本起火灾事故起火时间为2023年08月05日01时30分,火灾发生地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岭下花园九巷6号,火灾烧毁配电箱,电缆等物品。因此,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为房东本人。宝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已于8月5日17时许将《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送达至房东。
  综上,宝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将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送达给房东且未对外公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市民反映电线裸露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经现场核实,因该场所部分区域正在整改当中,整改区域电线未套管属正常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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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3 20:31 |只看该作者
消防的事情其实没有你想像的那么简单。大的可以往小了说,小的也只以往大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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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2 20:25 |只看该作者
火灾受害人不算当事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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