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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市财政局印发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已于今年12月15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自2013年实施以来,建立了以采购金额为行政处罚裁量依据的裁量制度。今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不再执行。 此次发布的《实施办法》共18条,以《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为依据,同时参考了市场监管、民政等行政系统的裁量规则和各地财政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起草。《实施办法》梳理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完善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适用机制,从严规范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来源:深圳晚报 记者 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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