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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和朋友在深圳一家电影院看电影,不慎将手机落在了座位上,前后也就两分钟吧,回去找的时候发现被一个男子捡到了,两人当时也就相隔200米,结果这名男子表示要归还的话,张女士必须转账666元作为感谢,这也太好笑了吧?莫不说这几乎算当场被发现,就哪怕是相隔了一段时间,作为我们热心群众来说也应该给人家物归原主啊,人家要是主动给感谢费也就罢了,怎么还能自己要呢?还要这么多!这都得算侵占他人财产了吧?违不违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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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拾金不昧,但10分之一的感谢费应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