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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需于民] 罗湖区东湖街道坑背村46号2楼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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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7 17:10 来自:深圳论坛手机版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的坑背村46号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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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坑背村46号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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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第四十七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除的执行。

  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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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经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核查,该处楼顶存在一处棚架,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制发了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其提供资料,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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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本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在批准延期后将延期事项告知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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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第四十七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除的执行。

  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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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东湖街道坑背村46号2楼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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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0 11:2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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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3月2日到4月1日1个月
4月2日到5月1日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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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1 22:2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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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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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本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在批准延期后将延期事项告知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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