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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南山大道南海大厦B座4楼租户开办单位食堂,每天供应早中晚饭,造成不良影响:1. 消防与安全隐患。
2. 污染:噪音污染、油烟污染影响同栋居民尤其是附近楼层住户。
3. 流动人口频繁且数量大,挤占楼道等公共空间,占用电梯等公共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据说食堂是XX化开的,办公地点在隔壁大酒店的楼上。不知为何小区居民屡次反应皆无下文?是因为XX化背景过硬不敢交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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